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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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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公務用車管理,車輛使用合理化,確保行車安全,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是小編爲您整理了“最新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規範”,希望能幫助到您。

最新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規範

最新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規範篇1

一、公務用車管理

(一)公務用車統一由後勤基建處管理和調配使用;各用車部門要相互體諒,服從安排,共同維護學校公務用車管理秩序。

(二)公務用車禁止私用,公務用車不得借給他人使用。

(三)後勤基建處要及時做好車輛維修、年審、換證等用車準備工作,以滿足學校公務用車需要。

二、公務用車使用範圍

(四)公務用車使用範圍包括:1.學校召集的全省性會議;2.學校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3.接待上級有關人員、兄弟省電大校領導、外事活動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4.期末考試和招生期間的應急;5.文件交換及領取、遞送機密件;6.財務部門涉及一萬元以上現金的業務;7.購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設備運送維修;8.校內職工患急病送醫院;9.其他緊急公務用車。

三、公務用車申請程序

(五)申請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內容包括:用車部門、出車任務、用車人及人數、到達地點、用車時間、部門負責人簽名,組織大型活動還需使用部門分管校領導審批。市內用車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車需提前三天、組織大型活動需提前一週提交《用車申請單》,由後勤基建處總務科統一安排車輛。

(六)緊急公務用車直接聯繫後勤基建處分管領導。

四、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七)公務用車的安排調度應遵循先重後輕、先急後緩的原則。

(八)正職校領導安排相對固定公務車及司機,副職校領導安排相對固定公務車,公務外出由學校後勤基建處安排司機。

(九)各部門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車,須由本部門領導及學校辦公室領導審覈批准,並在《用車申請單》上簽名後,交後勤基建處總務科安排車輛。

(十)公務用車由專職駕駛員負責管理和駕駛。

(十一)各部門人員到中山校區進行教學、管理等活動,原則上乘坐學校交通車往返,不專門派車。

(十二)學校往返至中山校區的交通車採用“網上訂票,憑票上車”的管理辦法。沒有訂票的教職工原則上不能乘坐交通車,若有特殊原因在沒訂票的情況下乘坐交通車須報告總務科增添訂座。

(十三)需使用交通車在中山校區的空檔時間接送學生進行參觀、實習活動的系部,應提前一週向後勤基建處提出書面用車申請,註明具體時間、地點、人數以作統一安排。

五、駕駛員安全行車要求

(十四)自覺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職工作。

(十五)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守操作規程,駕駛車輛嚴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載、超速、超長、寬、高;一越:越過實線超車或行駛)。

(十六)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駕車時不得吸菸、飲食、閒談、使用手機。

(十七)嚴禁“病”車上路行駛,不得將車亂停亂放。

(十八)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

六、車輛保養維修

(十九)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持外觀良好,內飾清潔。

(二十)駕駛員出車前必須檢查方向系統、剎車、車燈、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機油、冷卻水、電池液、輪胎氣壓是否足夠,所載貨物是否緊固。

(二十一)行駛中應注意各部件總體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按規範停車檢查,沒檢修好不得繼續行駛。

(二十二)完成出車任務後,須對車輛各部件進行檢查,爲下次出車做準備。

(二十三)公務用車實行定點維修及保養制度,所有公務用車都必須到學校定點廠家維修保養(離開廣州行政區域發生故障的車輛除外,但須經分管車輛的後勤基建處領導同意方能修理);

(二十四)車輛維修保養、年審,包括購置配件、美容等,必須由定點廠家出具《維修保養預算單》,並經批准後再實施。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由後勤基建處處長審批;金額在2000元(含2000元)至5000元以內的,經後勤基建處處長簽署意見後,由財務處長審批;金額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內的,後勤基建處處長簽署意見後,由財務處長審覈,分管領導審批;金額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後勤基建處處長簽署意見後,由分管校領導審覈,校長審批。

(二十五)與定點廠發生的費用由指定人員統一結賬。

七、加油管理

(二十六)公務用車實行定點加油制度。

(二十七)駕駛員統一使用後勤基建處提供的加油本到定點單位加油,並簽名確認。

(二十八)駕駛員如發現加油本丟失,應立即報告,以便及時掛失。否則,造成後果由該當班駕駛員承擔。

(二十九)公務用車原則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況須報後勤基建處領導批准。

(三十)後勤基建處總務科要定期對耗油量與行駛路程進行對比檢查。

八、事故處理

(三十一)車輛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的,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如屬車輛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三十二)未經後勤基建處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一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且當事人須接受學校的處理。

(三十三)車輛行駛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交警和保險部門報案,並即時與後勤基建處聯繫,由後勤基建處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三十四)車禍後的有關保險理賠工作,由當事人配合後勤基建處處理。

九、 保險及年檢辦理

(三十五)車輛各類保險由後勤基建處總務科統一負責辦理。

(三十六)車輛年檢由後勤基建處總務科與車輛駕駛人負責。

十、粵通卡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粵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粵通卡,必須按卡號跟車使用,不得用在沒安裝粵通卡的車上,嚴禁用於私車。

(三十八)粵通卡不能長期插在電子感應盒內,以免電子感應盒耗電過快。

(三十九)粵通卡由後勤基建處總務科統一充值。

(四十)總務科定期將各粵通卡的每月對賬單對照司機出差情況表進行覈查。

十一、附 則

(四十一)中山校區公務用車執行《廣東理工職業學院中山校區公務用車暫行規定》,由中山校區綜合辦公室集中管理,統一調配使用。

(四十二)本辦法由後勤基建處負責解釋。

(四十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最新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規範篇2

一、目標和原則

(一)總體目標

圍繞建設節約型、廉潔型機關的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轉變傳統的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範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爲全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作出示範。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制度創新、保障公務出行。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並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2.堅持統籌兼顧、注重政策配套。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正確處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關係,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增強可行性和協調性,確保新舊機制有效轉換。

3.堅持統一部署、分類分步推進。率先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駐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非參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企業參照本方案制定相關改革政策,堅持先易後難,分類分步穩妥推進改革。

二、主要任務

(一)參改範圍

1.機構範圍:中央紀委機關和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羣衆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參公事業單位。

2.人員範圍:在編在崗的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3.車輛範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二)改革方式

1.對參改的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城區)內公務出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2.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於操作、簡化檔次的要求,合理確定各職級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具體爲: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爲單位統籌部分,集中用於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補貼總額的10%。統籌資金使用要公開透明,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3.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用於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適時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4.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一律納入改革範圍。

5.對未參改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三)車輛處置

1.對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規範處置。

2.對取消的公務用車,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價作爲處置基準價,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公開處置,處置結果向社會公開。

3.處置公務用車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4.取消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四)司勤人員安置

1.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採用競聘上崗、綜合擇優等方式確定上崗人員。

2.對其他司勤人員,按照以人爲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內部消化爲主,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將其簡單推向社會。

3.做好相關人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妥善處理該類用工形式司勤人員與單位的勞動關係,維護好相關人員合法權益。

4.人員安置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籌協調,所需支出由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保留公務用車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編制總量和工作性質可保留5輛以內的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實行編制管理,編制數量和配備標準要根據各部門各單位實際工作情況科學確定,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執法執勤用車進行覈定和規範。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國管局會同中直管理局負責修訂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公務用車規範化管理。進一步精簡公務用車管理機構。

(二)嚴格財務管理。財政部要嚴格交通費用預算管理。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在編在崗人員數量和職級覈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人員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三)加強公務用車紀律檢查和審計。嚴肅公務用車紀律,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爲。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

(四)切實保障公務出行。北京市要採取切實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完善出租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問題,保障中央和國家機關普通公務出行。

四、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成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負責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方案,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已先行改革的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規範執行。

(二)明確責任。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要認真研究部署,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確定相關責任人員,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分步實施。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力爭在20___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駐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單位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與地方改革同步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非參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企業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力爭在20___年年底前完成。

(四)加強輿論引導。切實做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相關政策規定、典型經驗和成效,及時迴應社會關切,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羣衆瞭解、支持改革,努力爲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