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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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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要符合安全的要求!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

施工現場觸電未遂事故時有發生,其原因主要是工地管理不力。制度措施不落實,機電人員檢查督促不力臨時用電搭設沒有認真按“規定”執行,違章操作、線路亂拉等現象所造成的,爲了確保安全生產和貫徹建設部部頒標準,IGI46-8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和IGI59-99《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下簡稱“規範”。特制訂以下制度,在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規範”的規定,開工前必須認真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或5臺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100KW以上者,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內容有:1、現場勘察;2、確定電源進線和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配電箱、未級電箱裝設位置及線路方向;3、負荷計算;4、繪製電器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圖;5、選擇導線截面;6、制訂安全用電技術措施的電器防火措施。

二、加強臨時用電技術管理工作,按照“規範”的規定,臨時用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由電氣技術人員編制,所隊(廠分公司)技術負責人審覈,處技術主管批准後實施,同時施工現場要建立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檔案。其主要內容爲:1、關於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資料;2、關於技術交底資料;3、關於安全檢測記錄;4、關於電工維修記錄等。

三、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指導,監督工作。是保證臨時用電生產安全運行,尤其是保障人身安全、防止觸電傷害事故的重要環節。各級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貫徹執行“規範”標準:各單位機電管理人員加強業務學習和指導工作,應組織定期學習“規範”,電氣作業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技術水平,認真按部頒“規範”搞好現場臨時用電搭設,公司有關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監督檢查。

四、施工現場用電必須實行,三相五線制,三級供電、二級保護(總配電箱、分配電箱。未級開關箱)全部要實行鐵製配電箱,嚴禁使用木質配電箱。配電箱內必須設置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分析、隔離電源的開關電器。配電箱內所有開關電器應與配電線路相對配合。作分路設置,以確保專控,開關箱兩用電設備之間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保險”制。防止“一間多機帶來的意外傷害事故。

五、加強電氣材料管理,對於減少或杜絕電氣傷害事故具有十分重要意義。要嚴禁使用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無廠、無地名的僞劣產品,購買電器材料必須要到省建委推薦的有生產許可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廠家或直銷部購買,嚴禁在市場採購。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條爲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石化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本制度管理範圍爲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第四條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一)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二)本企業內部單位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三)本企業以外單位及本企業下屬多種經營企業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第六條臨時用電管理

(一)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供電審批部門存檔,第二聯交供電執行單位保存,第三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二)臨時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供電執行單位簽字後,由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註銷。

(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爲1年。

第七條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第八條用電結束後,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九條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

第十條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第十一條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

(一)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採用五線制。

(三)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四)採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五)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六)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溼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七)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二條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後,方可送電。

第十三條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迴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第十五條臨時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後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第十七條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爲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