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實用文案>制度>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學識都 人氣:3.18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

1、現場臨時供用電設施統一由項目經理部管理。

2、項目經理部設置一名安全用電技術負責人。

3、工地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並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臨電工的工作要在施工組織設計的指導下進行。

4、臨電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工期長的每年進行一次驗收。

5、現場電工人員必須持證作業。

6、經理部電氣技術負責人必須在作業前向電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7、工長必須對所轄區域或分項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針對所用的電氣設備以及周圍環境中可能發生的觸電因素做好安全技術交底。

8、臨時用電安全器材必須按中建一局集團的要求在定點廠家購買。

9、配電箱的內部設置必須符合中建一局集團“配電箱定型冊”。

10、經理部每旬組織一次全現場的安全用電檢查,發現隱患,要定人、定措施、定時間及時整改。

11、嚴禁無證人員私自接、拆電氣設備和線路。現場任何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亂接線行爲和擅自拆除電氣設備的行爲。

12、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向別人提供帶有故障的或保護裝置不全的電氣設備、手持電動工具及燈具。

13、使用Ⅰ類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的人員必須戴好絕緣手套。

14、維修電工必須做好維修工作記錄,值班記錄和各種設備的搖測記錄。

15、經理部必須建立並完善所有臨時用電的內業資料和臺賬。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2

一、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的臨時用電的安全要求和《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臨時用電。

二、引用文件

AQ3022-20xx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

AQ3023-20xx.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範

AQ3028-20xx.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業安全規範

AQ3025-20xx.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

AQ3026-20xx.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xx.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

三、臨時用電辦理

1.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四、臨時用電的危害識別

1.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五、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1.本公司內部單位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供電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本公司以外單位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供電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

六、臨時用電的安全措施

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並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並接地良好。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採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於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於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杆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4)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誌”和“安全標誌”。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於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6)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溼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7)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7.供電主管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迴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8.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七、《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供電主管部門存檔,第二聯交臨時用電單位保存,第三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2.臨時用電結束後,由用電部門通知電工班在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簽字註銷。

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爲2年。

4.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一個月。用電結束後,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八、管理職責

1.設備動力部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臨時用電管理和審批。

2.安全部負責公司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

3.臨時用電業部門或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企業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關審覈、偏離、培訓和溝通的管理要求。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在施工、生產、檢維修等作業過程中,臨時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壓電力系統的`作業。

3術語和定義

3.1非標準配置的臨時用電線路: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於臨時性用電的電氣線路,包括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4職責

4.1作業申請人:

——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辦理作業許可證;

——組織危害因素辨識,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組織實施作業;

——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2作業批准人:(主要負責人)

——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風險;

——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包括檢查氣體取樣和檢測結果;

——批准和取消作業。

4.3作業人員:

——持有經審批有效的作業許可證進行臨時用電作業;

——瞭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並嚴格按照許可證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條、爲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石化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本制度管理範圍爲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海上平臺發電設備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一)在運行時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二)本企業內部單位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三)本企業以外單位及本企業下屬多種經營企業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第六條、臨時用電管理

(一)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供電審批部門存檔,第二聯交供電執行單位保存,第三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二)臨時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供電執行單位簽字後,由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註銷。

(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爲1年。

第七條、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第八條、用電結束後,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九條、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

第十條、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第十一條、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

(一)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採用五線制。

(三)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四)採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五)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六)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溼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七)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二條、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後,方可送電。

第十三條、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迴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第十五條、臨時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後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第十七條、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爲一年。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各企業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