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實用文案>制度>

江蘇安全生產條例2017

學識都 人氣:1.42W

第一章 總 則

江蘇安全生產條例2017

第一條 爲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直接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在各自分管業務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確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考覈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強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彙報,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包括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管理委員會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爲、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地方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地方行政學院應當將安全生產教育納入教學計劃。設區的市應當設立安全生產教育實踐基地,創新安全生產教育形式。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報道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形式多樣的羣衆性安全文化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或者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覈標準,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覈,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發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

(二)每年至少組織並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三)發生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並及時、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後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TAGS:條例 江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