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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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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和重點行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爲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遵循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嚴格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範圍,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的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覈本級人民的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的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關行業規範和地方標準,並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將安全生產納入行業領域管理內容,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製度的落實,督促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參與安全生產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各級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與創新,促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與應用,加強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的培養與引進,加快成果轉化,支持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工藝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科學技術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九條 各級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輿論監督,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生產安全非法違法行爲、研究安全生產理論和創新科學技術應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以及在安全生產考覈中成績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前款規定的各項標準以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和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考覈要求等內容。完善監督考覈機制,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形成包括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中層部門及其負責人、班組和班組長、具體崗位及其從業人員以及各類專項工作負責部門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應當落實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工作彙報,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形成會議紀要;

(二)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三)每年至少組織並參與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做好善後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五)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和個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下屬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落實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和事項。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應當專項用於下列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以及安全設備、設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維護、檢驗檢測和校驗;

(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技術研究、成果推廣和應用;

(三)安全生產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更換和安全生產津貼、獎金髮放;

(五)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

(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練以及救援隊伍建設;

(七)安全生產評價、評估和標準化建設;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機械製造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或者本省確定的標準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爲、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的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範能力,並落實下列要求:

(一)制定標準化建設規劃,明確標準化建設管理部門,將標準化工作情況列入考覈內容;

(二)組織創建標準化完成後應當安排不少於六個月的試運行;

(三)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標準化建設及其運行情況;

(四)將標準化建設內容納入班組、車間、廠級定期教育培訓內容;

(五)建立標準化運行質量與效果年度自評估制度,並將評估結果經內部公示後通報相應評審組織單位。

微小企業的操作崗位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內容,由省人民的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監督考覈機制,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臺賬、檔案制度以及會議機制;

(二)安全生產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

(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覈管理制度;

(六)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七)職業健康保障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制度;

(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制定、修訂與演練制度、事故報告以及調查處理制度;

(九)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和外來進場施工隊伍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管理機制執行效果評估以及修訂制度;

(十一)其他有關安全生產製度。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班組建設, 強化以崗位爲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

(一)建立班組和崗位人員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會提示講解、班後會評點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設立班組不脫產安全員,並明確其職責;

(三)支持班組安全文化建設;

(四)當次生產活動結束後,班組各崗位人員應當對負責的設備、作業場地、安全防護設施、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

在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裝卸單位等高危行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危險崗位,建立並實施班組內部安全互聯互保、班組崗位描述、崗位風險辨識、管理人員對班組風險審覈、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業現場操作前風險確認等制度。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次上崗前進行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檢查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的狀態;

(二)崗位安全措施、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規範;

(四)個體防護用品、用具齊全、完好,並正確佩戴和使用;

(五)正確使用設備、設施,熟練掌握操作要領、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針對高危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和崗位實施分級管控,制定落實安全操作規程,分別建立臺賬,如實記錄辨識的風險因素、排查出的問題、事故隱患和整改信息,並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從業人員公示或者通報。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發現的風險因素和事故隱患及時管控、整改。隱患整改應當制定方案,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對因限於物質、技術等條件不能及時整改的事故隱患,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隱患治理情況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微小企業應當每日進行崗位檢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業崗位的危險因素,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不能消除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置、配備標準,由省人民的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得低於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並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有關待遇。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覈合格。考覈不得收費。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排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取得相應資格,並持證上崗;

(二)對新進人員、實習人員進行廠、車間、班組三級教育培訓;

(三)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人員進行專門教育培訓;

(四)對調崗或離崗六個月以上人員進行車間、班組兩級教育培訓,對臨時轉崗、換崗人員進行新崗位教育培訓;

(五)協同外來施工單位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專門教育培訓;

(六)與勞務派遣單位分別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能教育培訓;

(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時間、內容、考覈結果等。培訓考覈結果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考覈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覈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或者在設計文件中包含安全設施設計內容。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應當隨項目設計文件一併審批;

(二)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批准的安全設施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安全設施設計;

(三)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當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對其效果作出評價,形成報告。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進行覈驗,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或者個人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並在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依法對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經濟賠償、事故風險金等安全生產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七條 本省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鼓勵和推動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承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參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評估管控,爲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服務,並向省人民的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爲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從工傷保險費中提取的工傷預防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