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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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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測系統,制定“礦井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條 安全監測人員(包括隊幹部)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覈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獨立工作,安全監測人員的調動必須徵得技術礦長的同意。

第三條 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各類型傳感器,並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安裝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監測系統不健全,不具備斷電功能,不準驗收投產。

第四條 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分站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作明確規定,並繪製系統圖報技術礦長批准。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應由通風科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技術礦長批准。

第五條 應安設裝置的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

第六條 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後,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部門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及控制線,進行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七條 裝備的設置標準;

1、回採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回採工作面應在工作面,迴風流、專用排瓦斯巷和上隅角各設一個瓦斯傳感器。

(2)機尾傳感器安設在迴風巷距機尾10米內,報警濃度爲1%,斷電濃度爲1.5%,斷電範圍:工作面及迴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覆電濃度小於1%。

(3)迴風傳感器安設在距迴風第一貫眼10---15米處,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爲1%,斷電範圍:工作面及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覆電濃度小於1%。

(4)專用排瓦斯巷傳感器安設在迴風巷口柵欄以裏10---15米處,瓦斯報警濃度爲2.5%,斷電濃度爲3%,斷電範圍:工作面及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安全電器設備電源,覆電濃度小於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爲1%,斷電濃度爲1.5%,斷電範圍:工作面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2、掘進工作面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雙巷掘進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裏10—15米、距煤頭5m以內、雙巷掘進總迴風,各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報警濃度均爲1%,斷電濃度:煤頭傳感器爲1.5%,工作面迴風流傳感器爲1%,斷電範圍:正巷瓦斯超限,切斷正付巷內部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覆電點小於1%。

(2)單巷掘進工作面應在距煤頭5米以內,巷道口以裏10—15m處,各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瓦斯報警濃度1%,斷電濃度:煤頭傳感器爲1.5%,工作面迴風傳感器爲1%,斷電範圍爲工作面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3)採掘工作面串聯通風時,除按正常安設瓦斯傳感器外,還需在串入回採工作面的進風巷中再增設一個傳感器,位於距回採面煤壁3—5m範圍,報警斷電濃度均爲0.5%,斷電範圍:回採工作面及其迴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覆電點小於0.5%。

(4)掘進工作面使用串聯通風時,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風前3—5m範圍內,再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報警斷電均爲0.5%,斷電範圍: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面及其迴風流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覆電小於0.5%。

(5)在大巷開口或某一採區口確需要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入的風流中安設瓦斯傳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斷被串入區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報警斷電點均爲0.5%。

3、迴風井、迴風巷獨立供電運行的設備(包括水泵、絞車等)應安設瓦斯傳感器,當瓦斯達到1%時,自動切斷該地點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4、井下各裝煤點、煤倉上方應安設斷電瓦斯傳感器。

5、地面抽入泵站機房內,應安設瓦斯傳感器,當空氣中瓦斯濃度超過05%時,發出報警。

6、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於200mm,要避開淋頭水,頂板條件不好的地點,能夠正確反映所測地點的瓦斯濃度。

7、凡應安設監測設備的採掘工作面和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採掘隊根據《作業規程》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安裝,否則,不許開採作業。

第八條 掘進、回採工作面,都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第九條 裝置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通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第十條 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纜線均由該地區機電工負責,改線或移設備時,必須提前與通風科聯繫,與監測人員現場共同處理。

第十一條 增加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天進行一次巡迴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便攜式瓦斯檢定器三者進行校正。調試完後,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第十二條 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進行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修好,並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第十三條 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查、更換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技術礦長批准。

第十四條 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超出限差時,監測人員應及時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運裝置,否則必須及時更換。

第十五條 所屬巡檢員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所管轄範圍內監測裝置的工作和完好情況,並將覈對儀器指示瓦斯濃度記入瓦斯巡迴檢查圖表。

第十六條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時,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全部進行檢修、清掃、調試、校對。

第十七條 凡與裝置無關的電器設備需要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技術礦長批准,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第十八條 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器設備電源後嚴禁自動覆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覆電。

第十九條 監測中心站必須保持24小時連續運轉,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包括分站、傳感器、運行狀況),斷電情況,及時打印監測班報表,並送通風科長,安全礦長,技術礦長,礦長審覈。

第二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維修校驗室,並配備標準氣樣、校驗臺等設備,維修校驗必須有記錄可查。

第二十一條 監測中心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終端機屏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情況,遇到報警情況後值班員應立即通知通風科、礦調度室、技術礦長。

第二十二條 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維護使用管理人員責任制,分站、聲光箱,電纜等由使用單位的電工負責日常維護,掘進工作面放炮前後傳感器移動由巡檢員負責。

第二十四條 採掘隊、組不按規定移動傳感器、聲光箱、電纜或發生解脫,破壞監控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後追查的制度,嚴肅追查處理責任者。

第二十五條 凡需停運監測裝置,必須經技術礦長批准,否則追究停運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監測應建立報表和臺帳: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3、校驗記錄

4、巡檢記錄

5、值班日誌

6、安全監測班報表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2

第一條 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人員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二條 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脫崗。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對所有設備進行檢查和交接,並履行簽字手續。

第三條 值班人員必須禁止非機房人員進入機房,對於前來參觀的人員,要經上級領導批准後,方可進入。

第四條 值班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設置和屬性,操作過程中禁止添加、拷貝、刪除和卸載任何文件。

第五條 值班人員不準隨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第六條 嚴禁值班人員自帶光盤和軟盤上機運行操作。

第七條 嚴禁值班人員在主機上進行遊戲娛樂操作,確保系統軟件不遭破壞。

第八條 值班人員有權阻止任何人在主機上操作,並保持機房設備的整潔,衛生。

第九條 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監測日報表,並上報通風科及有關領導。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3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是領導煤礦安全生產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是及時協調和正確指揮生產的重要途徑。爲了充分發揮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發生,規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管理,真正發揮監控系統在“一通三防”中得作用,保證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及運行的有效性,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06年版)和上級有關文件,對系統的日常維護及責任管理規定了《安益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一、管理機構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由董事長爲組長,總經理、總工程師、安全、企管副總經理、通風部爲副組長,生產部副部長、生產連隊隊長爲成員的領導組;調度監控組和通風隊全面負責具體工作。

二、管理職責範圍劃分

1、調度監控組負責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主傳輸電纜的敷設、分站定位、監測監控設備裝置的管理和井上中心站得數據處理。按標準安裝、回收各類分站、斷電儀及各類傳感器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監控系統安裝在地面的所有設施及其附屬設備,均由調度監控組負責管理和維修。

2、安裝敷設在回採工作面的各種傳感器、斷電儀及相應的傳輸電纜,均由在工作面的生產隊組負責管理,隨着工作面的'推進負責該傳感器及傳輸電纜和移動、回收。

3、安裝敷設在掘進工作面的各種瓦斯傳感器、斷電儀及相應的傳輸電纜,均由在工作面的生產隊組負責管理,並且隨着工作面的延伸負責該瓦斯傳感器及傳輸電纜的移動、回收,當傳感器電纜要用完時,應及時調度監控組補充電纜。

4、相對固定的裝置均由調度監控室負責管理、使用和維修。

5、系統的分站和電源安設在什麼地點,就由管轄區的隊組負責管理,要班班觀察電源、分站的批示燈是否正常顯示,若有異常情況,及時向調度監控室彙報。

6、凡屬於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拆除時,必須與監控組聯繫現場共同進行。

7、生產隊組檢修或更換與分站、斷電儀等相關的電器設備,或有計劃區域性停電檢修影響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的必須提前1天彙報調度室,經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或調度主任批准後,調度監控組配合實施,生產隊組無權中斷監測監控裝置的正常運行。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

9、如果監測裝置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正負0.2%範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爲準,以確保安全。

10、如人員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立即下井進行校正,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測裝置。

11、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覆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覆電。各級值班管理人員,在斷電裝置出現故障末採取措施,末經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或調度主任批准,不得指示甩掉斷電裝置不用。

12、瓦檢員、安全員、採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調度、監控組並協助處理。 13調度監控組要不定期檢查,不斷完善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項工作。

三、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要求及標準

1、安裝前準備工作

1-1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1-2檢查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無破口、絕緣導通性良好,並備足安裝用的各種材料。

1-3設備的調試要求:分站、傳感器、斷電儀等裝置必須在井上正常運轉24h後可下井。

2、井下安裝

2-1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和衝擊。

2-2敷設的電纜必須使用專用阻燃或光纜,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了電纜連接,並且要與動了電纜保持300mm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要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要用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間距爲3m,每拉一次線,必須按標準吊掛。

2-3監測設備本質安全電路部分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爲本質安全型信號。高壓部分必須按照煤礦防爆要求封蓋。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2-4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

2-5傳感器和井下分站的位置和瓦斯傳感器報警點、斷電儀、覆電點及斷電範圍要符合有關要求。

2-5-1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回採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應吊掛在距切眼煤幫不大於10m、距頂板不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的位置;迴風流瓦斯傳感器應呆掛在距迴風順槽口10-15m,距頂板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無淋水的位置,並且隨工作面的推移而移動。其它傳感器(開停、風速、一氧化碳、風門、饋電、風筒等)設置在能正確反應該設施或參數的位置。

2-5-2掘進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應吊掛在距工作面不大於5m的位置,隨工作面的延伸而移動,使之始終處於小於5m的位置。

2-5-3井下分站應設置在無淋水、寬敞、易於檢修讀數,並且與傳感器之間的距離不大於監測系統要求的巷道或硐室。

2-5-4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覆電點與斷電範圍協調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8條規定。

3、安裝完畢後,由調度監控組與轄區負責人,現場清點所安裝設備的數量、型號,檢查電纜懸掛是否符合標準等,驗收合格後,填寫監控設備使用卡片,雙方負責人簽字,各持一份留存。

四、斷電儀安裝、拆移

凡需安設斷電儀的工作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數量、連鎖開關安設地點、接點和電源線及控制範圍等做出明確規定。

應安裝斷電儀的地點,開工前由施工隊組與礦調度值班室聯繫,由調度值班室下達通知單,調度監控組準備調試和所需斷電裝置,生產隊組準備連鎖開關等,安裝前1天生產隊組與調度監控組具體聯繫。凡因工作失誤影響斷電儀安裝運行和採掘工作面正常開工者,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斷電裝置由調度監控組安裝。

五、其它

未述部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20XX年版)和《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使用管理規定》和《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以及上級有關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