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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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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監控室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監控室管理制度

監控室管理制度1

爲了加強監控室的管理,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行,充分發揮監控設備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監控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全面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嚴格遵守監控系統的操作規程,及時掌握各種監控信息,不得隨意調整監控目標。

3.在監控過程中,發現可疑情況,要及時、準確地通知巡邏人員前去進行處理、跟蹤,必要時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4.要對當班的監控情況認真登記,做好值班記錄;在交接班時,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不得塗改、缺頁,物品交接要清楚。

5.監控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擅自調班,嚴禁脫崗、睡崗。

6.在監控室不得看書報、雜誌、玩遊戲,不幹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7.應保持監控室清潔衛生,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物品帶入監控室內。

8.自覺加強監控室的管理,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監控室;非公安人員查詢監控記錄的,必須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准,並做好登記記錄,未經批准一律謝絕查詢。

9.監控人員對監控到的打架、鬥毆、盜竊、火險、交通事故、突發事件,以及其它有價值的監控資料等要及時保存,並做好記錄。

10、定期對監控設備進行維護,保持設備清潔衛生,確保設備正常運轉;如果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上報並做好文字記錄。

11、監控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保守祕密,不得對外宣揚議論有關監控錄像的內容。

監控室管理制度2

一、 工作期間,應着裝規範整潔,佩戴上崗證,車場監控室管理制度。

二、 工作期間,保持良好的辦公秩序,嚴禁會私客、辦私事、嬉笑打鬧、吸菸、吃零食、看閒雜書籍;除應急情況以外,嚴禁使用外線電話,嚴禁長時間佔用內線電話。

三、 工作期間,保持良好的`辦公環境衛生,地面無果皮紙屑,辦公設施擺放到位,消防和監控設備保持乾淨,無塵土。

四、 嚴格遵守單位和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個人請假要書面寫明請假事由,經領導批准後才能休假。工作期間,應堅守崗位,嚴禁串崗、空崗、外出要向領導請假,未經領導的批准,不得私自離崗。

五、 工作期間,嚴禁讓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監控室。如有特殊情況,需經領導批准。

六、 工作期間,提高警惕,時刻注意檢查、觀測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設備故障及時彙報領導。愛護設備,按程序操作,嚴禁違章和野蠻的操作。

七、 工作期間,嚴密監視設備運行情況,遇有報警要按報警規定程序迅速、準確處理,作好各種記錄,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管理制度《車場監控室管理制度》。

八、 工作期間,認真、如實的填寫各種紀錄,記錄應書寫規範,不漏項、漏登。要按規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並按要求填寫好值班日記,交接-班時,須將當班情況和未盡事項交代給下一班;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員,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崗時不能下班。

九、 工作期間,密切注意監控設備運行狀況,保證監控設備系統的正常運作,發現設備出現異常和故障要及時報修,並向設備管理專業人員或保衛科領導報告;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不得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不得擅自複製、提供、傳播視頻信息。嚴禁擅自開發、修改、升級、刪除、安裝影響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軟件。

十、 工作期間,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案,在監控中發現情況,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報告保衛科領導;不得無故中斷監控;監控錄製的資料應妥善保存,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更改、刪除原有資料。

十一、按時交接-班,不遲到早退。交接-班過程中當班組長要將值班情況詳細交接給接-班組長並在工作紀錄上簽字,待人員到齊,交接工作無問題後方可下班。

十二、值班期間應精神飽滿,時刻提高警惕,嚴禁睡覺、喝酒、打撲克f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工作中發現隱患應及時彙報帶班領導。

十三、按時參加監控例會,認真貫徹執行會議精神,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認真學習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消防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提高消防技能。 十四、積極努力的完成領導佈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工作認真負責,不出差錯。

監控室管理制度3

第一條爲了加強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公安機關對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實施。

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做好轄區內個體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個體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公約,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接受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其他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本轄區個體經營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抽查;

(二)對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三)指導消防安全重點場所進行火災預防和滅火演練;

(四)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五)其他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二)開展消防安全巡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發現的火災隱患;

(三)指導個體經營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工作;

(四)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抽查。

第十條個體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依法配置符合標準的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保持完好有效;

(二)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三)遵守用電用氣用火用油安全規程;

(四)定期對本經營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接受消防安全培訓並對本場所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六)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撲救並疏散人員;

(七)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撲救火災、調查火災原因。

鼓勵個體經營者制定符合經營實際需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娛樂、餐飲、住宿等個體經營場所,以及個體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油氣的場所,確定爲消防安全重點場所,並以統一方式在個體經營場所明示。

前款規定場所的個體經營者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明示防火警示;

(二)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演練;

(三)與相鄰生產經營場所、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

第十二條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時,應當對個體經營者履行消防安全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責令其改正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爲。

第十三條個體經營場所集中的建築物,產權單位或者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個體勞動者協會、行業協會、市場開辦者等組織,應當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鼓勵志願服務者向個體經營者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制定本轄區年度個體經營場所消防監督抽查計劃並實施。

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抽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不得影響個體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對個體經營場所下列事項進行消防監督抽查:

(一)用電用氣用火用油是否規範;

(二)是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場所內。

公安派出所發現個體經營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爲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將抽查情況在抽查記錄中載明,自抽查結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抽查記錄錄入網上消防監督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組織監督抽查。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可以在一定範圍公開存在火災隱患的個體經營場所名單。

第十九條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消防安全服務事項,爲個體經營場所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個體經營登記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發現個體經營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舉報;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個體經營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體經營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監督改正:

(一)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存在火災隱患的;

(二)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場所內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或者違法行爲未依法責令個體經營者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