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實用文案>制度>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

學識都 人氣:2.35W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

一、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概念

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作爲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爲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爲了挽救在經濟大蕭條衝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爲一家爲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3年成立並於1934年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開啓了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的先河。美國聯邦存款存款保險制度也成爲了現代金融體系中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爲深遠的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並在隨後的數十年中不斷完善和探索,積極適應金融創新、經濟形勢的變化,在保障存款人經濟利益、維護商業銀行金融體系穩定以及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初步探索階段:加強存款保險制度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

早在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保障社會公衆利益”。1995年我國人民銀行就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建設進行了初步試點和準備工作。1997年底,人民銀行組織成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課題組,着手研究我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從存款保險制度誕生到1993年的近60年間,全世界共有48個國家相繼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1994年5月,歐盟制定了《歐盟存款保險計劃指導原則》加速了歐盟成員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規範。從1994年到2003年的10年間,全世界又有42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逐漸加速的趨勢。截止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110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2004年以來中國銀行業改革和重組取得顯著成效,存款保險制度的推進工作也明顯加快,人民銀行已會同有關部門開始存款保險方案的論證設計和相關法規起草工作。同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處掛牌,並於年底開始起草《存款保險條例》。

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首次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提出要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制度建設,改善金融生態環境。其中的重要內容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和保險保障制度。同年4月,人民銀行對中國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結構進行了詳細的抽樣調查,爲存款保險制度設計提供了依據,同時還徵求並吸納了主要存款類金融機構對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的意見。

2、實質構建階段:社會各界達成對存款保險制度共識,努力構建存款保險制度

2006年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規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建立相應的存款保險、投資者保護和保險保障制度。隨後,中國人民銀行在2006年底發佈的《2006年金融穩定報告》中,指出了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健全金融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的必要性,並詳細闡述了所要重點研究的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存款保險的成員資格、存款保險的基金來源、最高賠付限額、費率制度安排等細節問題。

2007年1月19日第三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這次會議上將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建設提到議事日程上來,推動存款保險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權責統一、運作高效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正式列入中國人民銀行當年的工作日程,但後來因爲全球金融危機又被暫時擱置。

一般而言,很多國家都是在經歷了經濟金融危機之後纔開始考慮建設存款保險制度的,因爲在金融危機過後很多國家都會對本國的金融監管進行反思和重新審視,對風險暴露嚴重的部分會進行完善,制定新的風險管控措施,努力構建全社會的金融安全網。當今世界,金融安全網包括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審慎監管者,第二支柱是最後貸款人,第三支柱是投資者保護機制。在投資者保護機制方面,目前中國有了證券投資、保險保證基金,缺的就是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

雖然我國長期以來對商業銀行都採取了十分嚴格的監管措施,具有較爲完善的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並積極與國際標準接軌,落實巴塞爾 III協議的監管要求,但是在保護商業銀行儲戶利益、特別是中小儲戶利益方面還與其它國家和地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會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繳納存款準備金,並根據金融會計準則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和銀行資產損失準備等風險資本金,但是這些儲備資金的目的都是爲了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強調經濟宏觀調控的職能,調節銀行系統的整體流動性,提高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發揮逆週期的宏觀審慎管理的作用,而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主要通過保險功能來保障存款人利益,通過穩定中小金融機構達到穩定整個金融系統的作用。

2010年初,國務院決意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由人民銀行牽頭制定詳細方案。當時是想按照分佈走的設想,先在央行內設一個存款保險基金,而非作爲實體的存款保險公司;先臨時性推出“全額保險”,將來再過渡到“限額保險”。待到未來條件成熟時,再設立完全獨立的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機構的保險基金由各投保銀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納。

2011年國家在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指出將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全面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構建組織多元、服務高效、監管審慎、風險可控的金融體系,不斷增強金融市場功能,更好地爲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服務。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要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被視爲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題中之意。

2012年1月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抓緊研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方案,擇機出臺並組織實施。2012全國兩會期間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2012年政府工作重點之一是”推動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推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2012年7月16日,人民銀行在其發佈的《2012年金融穩定報告》中稱,我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2013年將積極研究論證制定《存款保險條例》。同年9月,《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指出,在”十二五“期間要建立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擇機出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

3、加速推出階段: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時機成熟,加快立法協調工作,存款保險制度呼之欲出

2005年央行首次將”加快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詳細方案上報國務院,這個方案的基本框架包括明確規定存款保險限額;實行強制存款保險,防止出現逆向選擇;存款保險機構由政府管理並具有履行職能所需要的職權;實行事前徵收保費方式累積基金;實行差別費率,促進金融機構公平競爭。但由於當時各部委對存款保險制度出臺的時機和具體費率設定等核心內容的一直存在爭議,大銀行對參與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性不高,存款保險制度一直處於徘徊狀態。2009年9月央行第二次上報存款保險方案之時,中國銀監會曾以農信社仍處於深化改革之中,可能會受到較大沖擊爲由,對存款保險制度推出的時機持保留意見。2010年末,央行第三次上報存款保險方案,由於決策當局覺得時機不成熟,一直未予批覆。

當前從總體來看,我國宏觀經濟運行平穩,商業銀行體制改革進展順利,金融業改革開放將進一步深化,監管水平不斷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推行成本較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我國的經濟形勢決定了對存款保險制度的需要越來越迫切。2013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其中對長期存在爭議的存款保險制度作出了最爲詳盡的評估,存款保險制度被認爲是金融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紮實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在5月24日發佈的《關於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文件中明確指出年內在金融改革方面要穩步推進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且要求推進制定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經營失敗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形成有效的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

目前全世界主要有三種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第一種是以美國、英國和加拿大爲代表,由政府出面設立存款保險機構,除了負責賠付外,還負責監管等;第二種以日本和比利時爲代表,由政府和銀行聯合成立存款保險機構;第三種是以德國和法國爲代表,銀行出資自己成立存款保險機構。

而在保險方式的選擇上,英國、日本和加拿大采取強制保險方式,德國和法國採取自願保險的方式,美國則採取自願與強制相結合的方式。強制性存款保險就是說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必須參加保險,而不管其經營狀況如何,經營狀況上的.差異只體現在所收保費的費率上,實行所謂基於風險的差別保費費率。1995年全球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的國家和地區只有26個,佔所有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國家的55%,而目前,共有74個國家實行強制性保險,佔比上升到93%,並且,近年來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均採用了強制性存款保險方式。在存款保險的賠付額方面,現階段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採取確定存款賠付上限的限額保險制,僅部分國家在危機時期採取過全額保險計劃。

據預測,中國的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將先由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由各家商業銀行上繳保費。每個銀行賬戶保險上限初定爲50萬元人民幣。對於實行保險金額上限設定,主要是考慮了當前銀行機構的保費承擔水平,防止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產生。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主要是要保護”兩小“,即中小儲蓄的存款利益和中小銀行的公平競爭。對於大額定期儲蓄,今後可以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由保險公司進行承保,採取儲戶根據自己意願投保銀行存款責任險的方式對大額存款進行保險保障。而對於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否一開始就實行差別化費率,業界觀點不一,其中的主流觀點認爲,中國將先實行簡化的分類差別保險費率,按商業銀行屬性分爲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信用社,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率水平,條件具備後,再過渡到風險差別費率。我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意味着允許商業銀行倒閉破產的開始,而允許銀行破產是中國金融體系最大的改革。

三、我國建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意義所在

1、實現存款保險制度由政府隱性擔保向保險機構顯性擔保的徹底轉變,明確商業銀行在市場經濟中的法人地位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爲隱性存款保險和顯性存款保險兩種。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衆對存款保護的預期。由於長期以來我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中一直是國有銀行佔據絕對主導地位,對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起到決定性作用,政府也就一直承擔着儲戶存款的隱性擔保職能。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時建立專業化的問題處置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同時,在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各家商業銀行需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這些做法都有助於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的責任。

隨着我國的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上市工作完成、我國金融改革步入深水區,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性角色凸顯,政府不應再爲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承擔着隱性擔保的職責。中國金融體系的發展,已經到了這一時刻,即通過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爲銀行破產建立通道,打破中國鉅額存款資金的”本金無風險“的安全機制,爲直接融資市場的繁榮奠定堅實的基礎。只有將資金的本金風險放大,才能真正建設結構優化的金融體系。

2、明確商業銀行存款的風險屬性,允許銀行破產,約束商業銀行的經濟行爲,避免貨幣過度擴張

長期以來,人們都將我國的商業銀行存款視爲無風險資產,即使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問題也會有政府來爲此買單,而無需承擔或較少承擔破產後的損失賠償責任,這就極其容易助長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貨幣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銀行經營的正是貨幣這一特殊商品,而銀行卻無需爲吸收的存款付出額外的風險溢價,這就加大了商業銀行盲目進行貨幣擴張、過度信貸投放的利益驅動,從而加大了貨幣乘數,更有可能爲金融系統帶來潛在的不穩定性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一直在金融體系裏佔據主導地位。由於銀行資產的擴張具有很強的貨幣乘數效應,銀行業的大發展導致中國陷入一種不可持續的貨幣發行機制。貨幣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貨幣M1是指流通中的現金加銀行的企業活期存款,廣義貨幣M2則是指M1再加上居民儲蓄存款和企業定期存款。近年來,我國M2存量呈現加速上漲態勢。2000年時,M2約爲13萬億元,至2008年還未達到50萬億元,但自2009年起,每年跨越一個十萬億級臺階,2012年已達97.4萬億元,截止目前已經突破100萬億。事實是,我國的M2已超越美國,成爲全球M2量級最大的國家,是美國的1.5倍。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需要有一定規模的M2支持。然而,目前我國M2佔GDP比重已經高達190%,這一比重的不斷上升反映了中國經濟投資效率日益低下、經濟貨幣化程度不斷加深的現實問題,突顯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箭在弦上,迫在眉睫。我國廣義貨幣的過快增長對於價格的穩定及經濟健康發展並無益處,其背後暴露出的是當前我國不合理的融資模式和增長模式等深層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