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實用文案>制度>

裝修裝飾安全規章制度

學識都 人氣:2.84W

1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章制度

裝修裝飾安全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築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築 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 ,均適用本規定。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古建築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爲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 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 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並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 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並符合城市規劃 、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裝飾裝修工 作。

第二章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 建設報建管理辦法》。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 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協議 。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後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 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並由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 準。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准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並領取施 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 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 對於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 爲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 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凡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 並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承包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

第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 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 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 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前款規定範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 業等工程,可以採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 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築裝飾裝 修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 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 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驗收規範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 工任務。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 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 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 進行裝飾裝修。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飾裝修防火 規範。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後,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 ,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覈准。

第二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 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 和安全監督。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 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爲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 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 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爲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 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 罰款: (一)未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範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於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塗改、複製、僞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申請批准、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鑑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 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 修復或賠償,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 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 償。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 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爲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 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XX年9月1日起實施。

2裝飾工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目標管理

第1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和“管理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和落實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2條制定安全目標,將安全生產責任分解後落實到分公司、項目部,定期考覈。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3條成立由總公司質安部安全生產負責人爲首,各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蔘加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組織領導各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4條分公司主要負責人與各施工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使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到人,層層負責。

第5條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總結前一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佈置下一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各分公司在組織施工中,必須保證如果有分公司施工人員施工作業就必須有分公司現場負責人在現場值班,不得空崗、失控。

第7條嚴格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技術方案和措施,在執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總公司質安部彙報。更改方案和措施時,應經原設計方案的主管審批簽字後實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條建立並執行安全生產技術交制度。各分公司在工程開工前,編制《施工組織方案》中應有專項的安全管理內容,並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用書面形式提交總公司公司質安部負責人經審閱後逐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9條建立機械設備、臨電設施和各類腳手架工程設置完成後的驗收制度。未經過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10條施工人員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

第11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並系下頜帶。戴安全帽不繫下頜帶視同違章。

第12條凡從事2米以上無法採用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低掛高用,操作中應防止擺動碰撞,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13條參加現場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複印證件上報總公司質安部備案。

第14條分公司管理者不得隨意指揮,操作者不得隨意作業,抵制隨意指揮,制止他人隨意作業。

第15條施工現場各類標牌和警示標誌齊全醒目(電子版本可以到總公司質安部拷貝)。

第16條施工堆料不得佔用樓道內的公共空間,封堵緊急出口;室外堆料應遵守甲方規定,避開公共通道、綠化地、化糞池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裝,並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應控制粉塵、污染物、噪聲、震動等對相鄰居民、居民區和城市環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17條每月定期由總公司質安部負責人和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第18條對採取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都必須先進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操作。

第19條管道、設備工程的安裝及調試應在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須同步進行的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涉及燃氣管道的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臨時用電、用水管理

第20條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用電應從戶表以後設立臨時施工用電系統。

2、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施工用電系統,應由電工完成。

3、臨時施工供電開關箱中應裝設漏電保護器。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不得用插銷連接。

4、臨時用電線路應避開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暫停施工時應切斷電源。

第21條施工現場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臨時用水管不得有破損、滴漏。

3、暫停施工時應切斷水源。

第22條施工用電必須符合用電操作規程,對現場的各種線路和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並將檢查、抽查記錄存檔。

第23條施工機具、車輛及人員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範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採用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24條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第25條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保持完好,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和保管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第五章成品保護

第26條施工過程中材料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27條材料運輸使用電梯時,應對電梯採取保護措施。

第28條材料搬運時要避免損壞樓道內頂、牆、扶手、樓道窗戶及樓道門。

第29條施工過程中應採取下列成品保護措施:

第30條各工種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損壞其它工種的半成品、成品。

第31條材料表面保護膜應在工程竣工時撤除。

第32條對郵箱、消防、供電、電視、報警、網絡等公共設施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五章裝修改造工程現場安全管理

第33條裝修改造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內、室外、幕牆裝修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施工現場必須實行逐級安全責任制,確定相應人員負責工地的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

第34條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要參與裝修、改造設計的審覈,提出安全生產管理意見;施工前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責任。

第35條分公司必須設立專職現場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在工地安全負責人領導下,進行安全生產工作。

第36條局部裝修改造時,應將施工區與營業區進行隔離。

第37條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設計、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不安全隱患,確保施工現場安全。

第38條施工現場禁止吸菸。必須使用低壓照明設備;所有施工人員不準在施工現場住宿,必須到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辦理登記,領取出入證。

第39條因裝修、改造設計需要而改變、挪動的消防設施,必須經過消防監督部門審批,嚴禁私自挪用、損害消防設備設施。

第40條施工現場禁止存放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危險品,應與施工現場異地存放,設專人保管,領用不得超出當日使用量。

第41條施工現場垃圾、渣土應及時清理,消除安全隱患,禁止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第42條施工現場使用的變(配)電箱要保持清潔、乾燥、通風,有良好的絕緣和防雨水措施;使用時要有專人看護,使用後必須立即斷電。

第43條開工前要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學會使用消防器材。

3裝飾公司施工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外電防護

1.1 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最小安全操作距離不應小於下表所列數值:

外電線搭電壓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離(m)4681015

1.2 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垂直距離應不小於下表所列數值:

外電線搭電壓1KV以下1-10KV35KV

最小垂直距離(m)677

1.3 對達不到上表中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編制外電線路防護方案,採取防護措施,增設屏障遮攔,圍欄或保護網,並懸掛醒目的警告標誌牌,防護屏障應採用絕緣材料搭設。

1.4 外電線路與遮攔,屏障等防護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小於下表所列數值時,必須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解決,採取遷移外電線路或改變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則不得強行施工。

外電線路電壓(KV)1-36103560110220330500

線路邊線至遮攔的安全距離(m)

線路邊線至網狀防護的安全距離(m)

1.5 腳手架的上下斜道嚴禁搭設在有外電線路的一側。

2.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

2.1 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系統中必須採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2.2 施工現場每一處重複接地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於10Ω,且不得少於3處(即總配電箱線路的中間和未端處),重複接地線應與保護零線相連;接地電阻每季度公司至少複測一次,現場每月檢測一次。

2.3 接地裝置的接地線應採用二根以上導體,在不同點與接地體作電氣連接,垂直接地體應採用角鋼、鋼管或圓鋼,不得采用螺紋鋼材。

2.4 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箱的零線或第一級漏電保護器電源側的零線引出。保護零線應單獨敷設,不得裝設任何開關與熔斷器,保護零線應接至每一強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包括配電箱)。

2.5 保護零線的截面應不小於工作零線的截面,並使用統一標誌的綠/黃雙色線,任何情況下不得將綠/黃雙色線作負荷線。與電氣設備相連的保護零線應爲截面不少於2.5mm的絕緣多股銅線。

2.6 同一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不得一部分作保護接零,一部分作保護接地。

3.配電箱、開關箱

3.1 施工現場配電系統應設置總配電箱(屏),分配電箱、開關箱,實行三級配電,三級保護。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於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3m,配電箱周圍應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

3.2 開關箱應由未級分配箱配電,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應分別設置。

3.3 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開關箱內嚴禁用同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強及二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3.4 所有配電箱內應在電源側裝設有明顯斷點的隔離開關,漏電保護器應裝設在電源隔離開關的負荷側。分配電箱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在50-75mA,開關箱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得大於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於0.1S。

3.5 配電箱進、出線應在箱底進出,並分路成束加PVC套管保護;配電箱內的連接線應用絕緣導線,排線整齊,不得有外露帶電部分;箱內應設置銅質的保護零線端子板和工作零線端子板。

3.6 固定式配電箱安裝高度底口距地面應大於1.3m,小於1.5m,安裝牢固;移動式配電箱安裝高度底口距地面應大於0.6m,小於1.5m,有固定支架。

3.7 配電箱必須採用鐵箱製作,鐵板厚度應大於1.5mm,配電箱應編號,表明其名稱、用途、維修電工姓名,箱內應有配電系統圖,標明電器元件參數及分路名稱,嚴禁使用倒順開關。

3.8 配電處門應配鎖,有防雨、防砸措施;箱內應保持清潔,不得有雜物。

3.9 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月進行檢查,維修一次。

4.現場照明

4.1 施工現場照明用電應單獨設置照明配電箱,箱內應設置隔離開關,熔斷器和漏電保護器,熔斷器的熔斷電流不得大於15A,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應小於30mA,動作時間小於0.1S。

4.2 施工現場照明器具金屬外殼需要保護接零必須使用三蕊橡皮護套電纜,嚴禁使用花線和護套線,導線不得隨地拖拉或纏綁在腳手架等設施構架上。

4.3 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和金屬支架必須作保護接零。

4.4 照明燈具的安裝高度應大於3m,室內燈具應大於2.4m,大功率的金屬鹵化燈和納燈應大於5m。

4.5 在下列情況下應現場照明應採用36V以下安全電壓:

①室內線路和燈具安裝低於2.4m的。

②在潮溼和易燃及帶電體的工作場所。

③使用手持照明燈具的。

4.6 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得只裝局部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