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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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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室內裝修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室內裝修安全管理制度

室內裝修安全管理制度1

1.多媒體必須專人管理,未經許可外人不得擅自進入動用儀器設備。

2.進入室內嚴禁吸菸,嚴禁食品帶入。

3.按學生教育計劃要求,及時申購儀器、設備及材料,保證教育教學正常進行。

4. 積極配合學校思想教育宣傳工作,運用有線電視網宣傳科學、破除愚昧,嚴禁播放國家明令禁止和對青少年學生不宜的影視作品。

5.管理人員要到崗位,積極收錄和拍攝有價值的錄像節目,並及時登記註冊,主動向各有關學科或部門推薦。

6.對需使用多媒體設備和進行放映與拍攝的有關學科、部門、教師,要求他們必須登記,做好使用記錄和檔案資料整理工作。

7. 做好儀器設備與配件的保養、保護、檢修工作,保證常用儀器設備完好無損。

8.保持室內整潔有序,不堆放其它無關物品。

9.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重視防火、防水、防盜等的防範意識,不能鬆懈,定期檢查消防器材和儀器設備是否有漏電情況。

10.下班前必須關閉所有電源和門窗。

室內裝修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爲加強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城(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 市消防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規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

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並嚴格落實。

第五條 娛樂場所經營者應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並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放火規範以及其它有關的防火設計要求,並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後,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已經開業的娛樂場所,其建築、裝修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並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 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連接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牆應爲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 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採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檯、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牆裙應當刷防火塗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 娛樂場所通往建築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於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說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誌,並保持完好。疏散說明和疏散標誌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

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啓,寬度不得小於1.4米。不得采用轉門、捲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並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

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於2個,並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 娛樂場所的電器設備,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安裝,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採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採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溫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採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良好。

第十三條 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釐米的距離,並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置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 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並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 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 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覈定容納人員的數量,並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防火責任制的規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後的職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並由專人負責看護。

每日營業結束後,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後,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下班。

營業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xx年x月x日施行。

室內裝修安全管理制度3

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築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古建築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所稱的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爲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並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並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六條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後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准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並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對於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爲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凡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並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承包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前款規定範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採取議標或直接發包。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驗收規範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飾裝修防火規範。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後,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覈准。

第二十條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範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於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塗改、複製、僞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對未按規定申請批准、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鑑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實施。

室內裝修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目標管理

第1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和“管理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和落實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2條制定安全目標,將安全生產責任分解後落實到分公司、項目部,定期考覈。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3條成立由總公司質安部安全生產負責人爲首,各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蔘加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組織領導各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4條分公司主要負責人與各施工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使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到人,層層負責。

第5條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總結前一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佈置下一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各分公司在組織施工中,必須保證如果有分公司施工人員施工作業就必須有分公司現場負責人在現場值班,不得空崗、失控。

第7條嚴格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技術方案和措施,在執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總公司質安部彙報。更改方案和措施時,應經原設計方案的主管審批簽字後實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條建立並執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各分公司在工程開工前,編制《施工組織方案》中應有專項的安全管理內容,並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用書面形式提交總公司公司質安部負責人經審閱後逐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9條建立機械設備、臨電設施和各類腳手架工程設置完成後的驗收制度。未經過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10條施工人員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

第11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並系下頜帶。戴安全帽不繫下頜帶視同違章。

第12條凡從事2米以上無法採用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低掛高用,操作中應防止擺動碰撞,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13條參加現場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複印證件上報總公司質安部備案。

第14條分公司管理者不得隨意指揮,操作者不得隨意作業,抵制隨意指揮,制止他人隨意作業。

第15條施工現場各類標牌和警示標誌齊全醒目(電子版本可以到總公司質安部拷貝)。

第16條施工堆料不得佔用樓道內的公共空間,封堵緊急出口;室外堆料應遵守甲方規定,避開公共通道、綠化地、化糞池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裝,並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應控制粉塵、污染物、噪聲、震動等對相鄰居民、居民區和城市環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17條每月定期由總公司質安部負責人和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第18條對採取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都必須先進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操作。

第19條管道、設備工程的安裝及調試應在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須同步進行的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涉及燃氣管道的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臨時用電、用水管理

第20條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用電應從戶表以後設立臨時施工用電系統。

2、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施工用電系統,應由電工完成。

3、臨時施工供電開關箱中應裝設漏電保護器。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不得用插銷連接。

4、臨時用電線路應避開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暫停施工時應切斷電源。

第21條施工現場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臨時用水管不得有破損、滴漏。

3、暫停施工時應切斷水源。

第22條施工用電必須符合用電操作規程,對現場的各種線路和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並將檢查、抽查記錄存檔。

第23條施工機具、車輛及人員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範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採用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24條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第25條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保持完好,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和保管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第五章成品保護

第26條施工過程中材料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27條材料運輸使用電梯時,應對電梯採取保護措施。

第28條材料搬運時要避免損壞樓道內頂、牆、扶手、樓道窗戶及樓道門。

第29條施工過程中應採取下列成品保護措施:

第30條各工種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損壞其它工種的半成品、成品。

第31條材料表面保護膜應在工程竣工時撤除。

第32條對郵箱、消防、供電、電視、報警、網絡等公共設施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五章裝修改造工程現場安全管理

第33條裝修改造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內、室外、幕牆裝修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施工現場必須實行逐級安全責任制,確定相應人員負責工地的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

第34條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要參與裝修、改造設計的審覈,提出安全生產管理意見;施工前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責任。

第35條分公司必須設立專職現場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在工地安全負責人領導下,進行安全生產工作。

第36條局部裝修改造時,應將施工區與營業區進行隔離。

第37條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設計、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不安全隱患,確保施工現場安全。

第38條施工現場禁止吸菸。必須使用低壓照明設備;所有施工人員不準在施工現場住宿,必須到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辦理登記,領取出入證。

第39條因裝修、改造設計需要而改變、挪動的消防設施,必須經過消防監督部門審批,嚴禁私自挪用、損害消防設備設施。

第40條施工現場禁止存放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危險品,應與施工現場異地存放,設專人保管,領用不得超出當日使用量。

第41條施工現場垃圾、渣土應及時清理,消除安全隱患,禁止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第42條施工現場使用的變(配)電箱要保持清潔、乾燥、通風,有良好的絕緣和防雨水措施;使用時要有專人看護,使用後必須立即斷電。

第43條開工前要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學會使用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