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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借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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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人員借調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人員借調管理制度

人員借調管理制度1

第一條爲了配合企業的經營需要,可隨時調整企業結構,調動企業內部的員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調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單位主管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情予以延長,最長以15日爲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差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5個人爲限。搬運傢俱之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手續者應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留的職務可由其直屬主管暫時代理。

人員借調管理制度2

1目的

爲規範員工內部流動管理,保證員工在公司內部有序、有效的合理流動,達到人力資源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範圍

2.1本制度規定了員工調動的原則、分類、申請及審批流程、工作交接及報到流程等。

2.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人員的工作調動管理。

3職責

3.1行政人事部負責公司各部門人員調動的手續辦理。

3.2各部門配合調動人員的工作交接等工作。

4原則

4.1滿足崗位需求和員工職業規劃原則。

4.2有利於人員優勢整合及人力資源合理化配置原則。

5調動分類

5.1根據調動方式分類

5.1.1組織調動包括:員工升職、平級調動、降職、因企業需要或組織機構調整等對人員的調配等。

5.1.2個人申請包括:內部應聘、崗位競聘等。

5.2根據調動範圍分類:跨部門調動、部門內部調動。

6晉升、降職

6.1晉升包括晉職和晉級。晉職,是指員工因業績突出,由較低職位上升到較高職位,其責任、權力相應增加;晉級,是指不提升員工的職務級別,而通過提高員工的薪資待遇的一種激勵方式。通過合理、規範的晉升機制,激發員工工作熱情,不斷提高管理、業務技能,實現公司選拔優秀人才的目的。

平級調動,因業務原因在級別相同的情況下調動。

降職,是指員工從原有職位降低到責任較輕的職位,同時削減被降職人員的工作權利、薪資。

6.2.員工晉升應以現崗位的業績考評結果爲主要依據,同時還應參考以下幾個因素:

6.2.1職位相關的知識、技能;

6.2.2相關的資歷和經驗;

6.2.3適應性和潛力;

6.2.4公司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6.3在業績考評中,沒有達到業績預期的員工,由其直接主管、行政人事部和其本人討論並制定業績改善計劃。該計劃的實施期限一般爲三個月,期滿後員工在工作態度和業績表現上仍然沒有改善的,經確認後可作降職處理,或解除勞動關係。

6.4職務晉升是指工作業績特別突出,在業務方面做出一定的貢獻。有較強的業務領導潛力。

6.5被任免員工接到任免通知後,在一週內辦理工作及有關辦公物品交接手續。

7調動申請及審批

7.1調動申請提出

調動可由員工本人、用人部門、行政人事部提出,由行政人事部組織相關部門對此調動是否可行進行討論,討論結果按以下分類審批。

7.2跨部門調動

7.2.1跨部門調動員工,由所在部門同調入部門協調,並按以下程序審批。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發放調令。

7.3部門內部調動

由所在部門審覈,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員工可直接在部門內部進行調動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7.4其他

7.4.1公司有權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業績和公司實際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職務。

8工作交接、報到

8.1調令一式三份,分別交調出部門、調動員工各一份,一份由人事部門經辦人存檔。相關人員接到調令後,應及時安排員工的工作交接,確保員工能按時到達新崗位報到,並保證工作的平穩過渡。交接程序按《員工離職管理流程》中相關交接程序辦理。

8.2跨部門調動的,員工應將原部門工作物品、文件等進行交接,填寫《工作交接表》按相關要求辦理。

8.3調出員工的部門必須按調出調令中的時間要求完成工作交接手續,各類交接手續辦理完畢,工作交接表由行政人事部經辦人員簽字認可後,即可到調入單位報到。

8.5員工應按調令上規定的報到時間,持調令到調入部門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應提前通知行政人事部,否則以曠工計算,按考勤相關制度執行;因調出部門原因未及時安排工作交接等造成的,由調出部門負責,並對調出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

8.6調出時間應留出一週的的交接時間,報到時間應留出一定的路途時間。特殊情況經與調出部門協商同意,可不受此時間限制。

8.7因交接不清給工作帶來影響的,由調出部門負責人承擔,調令上無行政人事部經辦人簽字或員工工作未進行完全交接,調入單位不得接收。

8.8調入管理

8.8.1調入部門從員工報到之日起爲其上報考勤,並辦理相關手續。

人員借調管理制度3

隨着學校發展和對外交往的不斷深入,借調人員呈日漸增多之勢。爲了規範借調人員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1、借調人員的認定

借調人員通常是指,通過組織渠道,經過所在單位領導及分管校領導同意,併到人事處登記備案後,借調(派往)上級(主管)部門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或專項技術管理工作的教職員工。

2、借調工作的申請和批准

2.1借調人員應提前與所在單位溝通,妥善處理好借調期間本人原應承擔的各項工作;在借調工作前填寫《南昌大學借調人員登記表》(附件一),以書面方式向人事處提出申請。

2.2原則上省內借調工作時間不超過3個月,省外借調工作時間不超過6個月。

2.3借調工作時間不超過1個月的,須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同意;時間爲1--3個月的,須所在單位領導及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時間超過3個月的,須所在單位領導、分管校領導和分管人事工作校領導簽字同意。

2.4經批准後,借調人員方能赴借用單位開展工作。所填登記表,則作爲其日後考勤考覈的參考依據。

3、借調工作期間的管理和要求

3.1借調人員應遵紀守法,自覺維護學校聲譽。

3.2認真完成借用單位安排的各項工作。

3.3經常主動與所在單位保持聯繫,彙報思想和工作情況。

3.4注意人身和財產安全。如在借調期間因急診就醫的,應及時與學校公費醫療管理辦公室取得聯繫,並妥善保管所有病例和單據。

3.5借調人員是中共黨員的,應在所屬基層黨組織辦理流動黨員證,持證在借調單位參加黨組織活動,並按規定在所屬基層黨支部交納黨費。

4、借調人員鑑定和考覈

4.1工作期滿,借調人員應主動請借調單位如實填寫《南昌大學借調人員工作鑑定表》(附件二)。

4.2借調人員辦完工作交接等手續後,應及時回所在單位報到。

4.3借調人員借調期間須按要求參加學校的年度考覈。

5、補助

5.1根據借調人員借用時間和工作地點等不同情況,學校在交通誤餐等方面按如下標準予以補助:

(1)借調期不超過1個月的,在省內借調的.人員按實際工作日每天12元計算,在省外工作的,按實際工作日每天16元計算;

(2)借調期爲1—3個月的,在省內借調的人員按實際工作日每天10元計算,在省外工作的,按實際工作日每天14元計算;

(3)借調期6個月以上的,在省內借調的人員按實際工作日每天8元計算,在省外工作的,按實際工作日每天12元計算。

5.2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享受了學校差旅補助的或在借調單位享有工作餐或領取相關補助的,補助額不足上述標準部分由學校予以補足。

六、其他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2010年5月起實行。

人員借調管理制度4

爲進一步加強對幹部借調工作管理,嚴格幹部借調程序,促進幹部管理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建設,經區委區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辦法。

一、借調原則

1.嚴格控制借調幹部。借調單位必須是因編制內人員缺額,現有力量難以完成工作;或因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安排優秀幹部到督查、信訪、項目建設一線等進行崗位鍛鍊;或因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突擊性工作以及上級部門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務時,纔可以借調幹部。

2.嚴格規定借調時限。借調時限以工作任務完成時間爲依據,控制在3個月以內(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安排優秀幹部到督查、信訪、項目建設一線等進行崗位鍛鍊或重點工作臨時機構借調除外)。確因工作特殊需要延長借調時限的,須按程序重新審批。

3.教育、衛生等專業技術人才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控制教師、醫護等一線專業技術人員的借用,除特殊情況外,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證教育、衛生等工作的正常開展。

4.嚴格控制從鄉鎮(街道)借調工作人員。

5.新錄用、聘用人員和新提拔任職人員試用期未滿的;選調生、公務員、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生、艱苦邊遠地區的法官助理和檢察官助理等在基層或定向錄用單位工作未滿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大學生“村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特崗教師、“三支一扶”和西部志願者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期限未滿的;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不符合迴避制度規定的幹部不得借調。

6.借調出本區的幹部應按照《省直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冀組辦字〔2018〕14號)相關規定履行借調手續。

二、審批程序

1.申請。借調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的,應先徵得借出單位和借用人員本人同意後,到區委組織部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營子區借調人員審批表》,認真填寫借調崗位、借調期限、借調幹部基本情況等,並經借出、借入單位蓋章後,按幹部管理權限報組織或人事部門審覈。

2.審批。經審批審覈部門研究同意借調的,由借調單位報借出單位和借入單位的分管區領導及分管組織人事的區領導同意,不同意借調的,應告知被借調單位。

3.辦理。經區領導審批同意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由組織人事部門通知借調幹部在規定的時間內,憑《營子區借調人員審批表》到借入單位報到上班。

三、借調人員的管理

1.借調人員爲中共黨員的,借調時間超過3個月的,黨組織關係隨借調人員一同轉到借入單位黨組織。借調人員應參加借入單位黨組織生活,享有黨員權利,履行黨員義務。

2.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的人事關係保留在原單位不變,年度考覈在原單位進行。借調期限滿6個月以上的,年度考覈在借入單位進行。

3.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應自覺遵守借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安排,恪盡職守。如違反借調單位的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造成不良影響的,借入單位應向審批審覈部門說明原因後,按程序予以返回原單位。

4.借調期滿後,借調人員返回原單位工作,借入單位將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的表現情況以書面形式送借調人員原工作單位,並按幹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作爲幹部考覈的重要依據。

5.若未按規定程序借調人員,一經發現,除對借調人員按離崗處理外,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借出、借入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6.借入單位要對借調人員綜合素質進行充分考察,加強日常管理。如出現借調人員失管、脫崗現象,在對借調人員按離崗處理的同時,視情節輕重,追究借入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四、其它事項

本《辦法》下發後,各單位要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凡未經審批同意借調的人員,應立即退還原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的,按照規定補辦借調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