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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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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帶氣作業是指公司所轄範圍內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等。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局部範圍內的動火作業應按安全管理程序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准,大範圍內的動火作業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覈,經公司安委會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條作業部門應制定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作業方案,填寫停氣、降壓、管線改造作業報告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附件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覈,經審批後嚴格按批准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第三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作業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並由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

第四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第五條動火作業時,公司各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第二章停氣與降壓

第六條作業部門對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的安排宜避開用氣高峯和惡劣天氣。

第七條供氣部門對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在作業之前通知用戶。緊急事故除外。

第八條停氣與降壓作業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做好準備: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並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範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採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第三章動火

第九條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第十條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並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第十一條停氣動火作業前,作業部門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並符合下列規定:

1、採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動火作業;

2、採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後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帶氣動火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採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第十三條帶氣動火作業設置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並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乾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氣

第十四條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後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在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後,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第十六條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錶,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⑵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於5000Pa。

第十七條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公司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後,方可投入運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定義及範圍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範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准後,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塗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鬥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溼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鬆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並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後,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採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後。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橋孔兩側應按章設置標誌信號和慢行信號,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避免發生過往船隻、漂浮物對水上施工設施、構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慮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澇以及實際施工的要求,設計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橋、平臺、護筒口、模板施工低於水位,影響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進行重要的施工作業或預製樑安裝時,必須事先做好短時間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業,保證通航淨空的前提下必須張掛安全網;

六、凡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必須配備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並組織專人負責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業人員必須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單獨作業,還必須具備熟悉水性、會游泳的基本條件;

八、水上打撈工作應由專業潛水作業人員進行,根據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所有施工船隻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船隻必須錨定,嚴禁超載;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施工計劃,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一、總則

1.1爲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2.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爲如下;

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2.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廠生產辦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並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範圍內,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爲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准;

2.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溼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2.2.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後,方可封閉設備孔。

2.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於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爲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後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澱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作業完成後,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後,方可封閉人孔。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