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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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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吊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吊裝作業

1、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吊裝機具係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杆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第二條: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爲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 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 40t 至小於等於 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 40t。

第三條:吊裝作業的基本要求

1 吊裝機具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並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 GB 6067。

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3 起吊重物吊裝質量大於等於 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 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4 風險管理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實施。

5 起吊負荷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 80%。

第四條: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1 選擇作業人員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2 落實安全措施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3 檢查作業器具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 檢查作業環境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 GB 16179 的規定。

5 確認天氣狀況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覈實天氣情況。

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 6 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第五條:.作業中的安全檢查

1 確認人員職責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 GB 2811 的規定。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2 試吊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3 吊裝錨點的選擇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覈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爲錨點。

4 夜間照明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 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5 吊裝負荷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 80%。

第六條:.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1 服從指揮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2 嚴禁和不準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3 其他要求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 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第七條:.作業完畢後的工作

1 清理現場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2 起重器具的維護保養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3 危險告知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八條:作業票證的'管理

吊裝質量大於 10t 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後,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准。

對本標準 3.3 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並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併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作業證》批准後,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

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吊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1.起重機械租賃、使用、安裝、拆卸、檢測和人員培訓考覈等應嚴格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北京市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北京市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等規定進行。

2.機械設備操作應保證專機專人,持證上崗;施工現場的起重吊裝必須由專業隊伍進行,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起重吊裝作業前應劃定施工作業區域,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和專職的監護人員;起重回轉半徑與高壓電線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3.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羣塔作業方案中,應保證處於低位的塔式起重機臂架端部與相鄰塔式起重機塔身之間至少有2米的距離;塔式起重機吊裝作業時,吊物嚴禁超出施工現場的範圍。

4.塔式起重機吊裝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十不弔”的原則: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範圍不準吊;信號不清不準吊;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準吊;吊物上站人不準吊;埋在地下物不準吊;斜拉斜牽物不準吊;散物捆紮不牢不準吊;零散物主(特別是小鋼橫板)不裝容器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立式構件、大模板不用卡環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大霧天影響視力和大雨時不準吊。

5.外用電梯的安裝與拆除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外用電梯的制動裝置、上下極限限位、門聯鎖裝置必須齊全靈敏有效,安裝完成後進行吊籠的防墜落試驗;外用電梯司機必須持證上崗;設備接通電源後,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6.施工現場的木工、鋼筋、混凝土、捲揚機械、空氣壓縮機必須搭設防砸、防雨的操作棚;各種機械設備要有安裝驗收手續,並在明顯部位懸掛安全操作規程及設備負責人的標牌。

7.施工現場機械嚴禁超載和帶病運行,運行中禁止維護保養;操作人員離機或作業中停電時,必須切斷電源;凡鋼絲繩表面磨損、腐蝕、斷絲超過標準的,或打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