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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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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都有財務管理制度,每一筆支出和收入都要嚴格把關!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高校財務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閱讀借鑑!

高校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完善財務監督,規範學校財經行爲,提高資金使用質量和效益,促進我校特色發展、科學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和上級有關財經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覈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五條 學校設立財務處。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六條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應當作爲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應當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並實行會計委派制,根據被委派單位的組織類型、業務規模和實際需要,委派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和一般會計人員。二級財務機構應當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

第七條 學校按照上級規定和學校事業發展需要配備足夠的財會人員。財會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熟悉國家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恪守職業道德。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職務評聘以及被委派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由財務處會同有關部門辦理。被委派單位其他財會人員聘用需報財務處審覈批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由校級預算和校內預算組成。其中校級預算是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並按規定程序,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覈批准的年度綜合財務收支計劃。校級預算是學校經濟狀況的綜合反映,是學校進行各項經濟活動的前提和依據。校內預算是校級預算按事權和財權相結合、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在校內的分解和落實。在實施年度開始前編制,其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 預算編制應當遵守“量入爲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十條 校黨委常委會是學校預算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職責是:審查、批准學校關於預算的規章制度;確定學校預算編制的方針、原則;審議、批准學校預算方案和預算調整方案,解決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財務處是學校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學校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學校預算的執行;編制學校預算的調整方案;負責向校黨委常委會、校長、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校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有關預算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結合預測的財力,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

第十二條 爲了保證預算的科學性和規範性,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全面性、穩妥性、效益性和重點性原則。

第十三條 學校預算具有約束全校經濟活動的效力,財務部門和全校各單位應自覺維護預算的嚴肅性,任何人不得隨意增加支出預算或無預算項目,不得隨意在不同預算科目之間進行資金調劑。對確屬調整的預算項目,必須提交書面報告,提交校黨委常委會批准。

第十四條 決算是指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加強決算審覈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六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範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覈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覈准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覈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覈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七條 學校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校財務,財務部門將全部收入納入預算,統一覈算,統一管理。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及時足額上繳。校內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滯留、隱瞞、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條 全校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並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各單位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校內收費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全校的收費票據歸口校財務處統一到有關部門申購或印製,確保票據來源合法。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領購、買賣、代開、印製、轉借和銷燬票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一條 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包括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

教育事業支出是指學校開展各類教學活動和教學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科研事業支出是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含各類學生思政教育部門)開展行政管理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以及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不屬於後勤保障支出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車船稅等。

後勤保障支出是指學校爲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動提供後勤保障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包括學校後勤保障部門爲提供後勤保障服務發生的各類支出,以及學校統一承擔的水、電、煤、取暖等各類公用事業費、物業管理費、綠化費、車輛維持使用費、房屋及公用設施維修費、食堂價格補貼等。

離退休支出是指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等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學校爲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學校爲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覈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各類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嚴格按照預算數控制執行。校內各單位應按確定的支出項目、範圍以及支出的額度安排各項開支。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以及學校的財務規章制度,學校及各單位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能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對違反規定的開支,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加強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 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覈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單位的經費支出應規範審批。審批人一般應由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擔任,若審批人不是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需要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書面授權並報財務處備案。教學單位的重大事項或大額經費的支出也可實行黨、政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二十六條 校內各單位要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合理合規使用各類票據,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七條結轉和結餘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八條 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爲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學校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面試網 )

第三十二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於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三十三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資產是指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爲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資金支取實行“無現金”報賬,對銀行存款每月末及時與銀行覈對存款餘額,如發現未達賬項應及時查清,堅持銀行會計記錄和核對銀行對賬單相分離;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批准後覈銷。對教材、藥品等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爲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爲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