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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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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新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歡迎大家分享。

新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

安全管理制度1

1、幼兒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幼兒人身安全。

2、幼兒在園任何人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嚴禁老師、員工打罵幼兒。

3、幼兒之間應團結友愛,嚴防發生鬥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幼兒園任何部門不準組織幼兒開展有害幼兒身體健康的活動。如擅自組織造成後果的由組織者負全部責任。

5、幼兒園任何人無權對幼兒進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

6、不準歧視個別生理有缺限的幼兒,所有幼兒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幼兒園應適當組織幼兒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對於有危險的勞動項目不得安排幼兒參加。

安全管理制度2

1、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園長是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園長是具體負責人,具體負責和指導全園安全工作,制定幼兒園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全園師生應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的思想。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各班幼兒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要立刻報告校級領導;對事故的上報要形成書面報告。

4、實行行政人員值日製度,填寫校務值日。

5、不經幼兒園同意,各部門各班不得組織幼兒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活動。

6、建立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幼兒園領導要經常檢查校內各種大型玩具、活動場地、消防、基建等設施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安全管理制度3

爲確保學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嚴禁閒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負責檢查各室門窗關鎖情況,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安全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繫。

二、其它安全制度:

1、每天下午放學時,值周教師要管好校門口,護送乘車學生上車。

3、下午放學,由各班主任負責讓學生準時乘車。

4、嚴禁補差過晚,誰補差誰負責護送學生。

5、嚴格按學生騎自行車規定要求執行學生騎車,並得到家長的同意、簽字。

三、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3、規範課堂教學行爲,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擅自脫離課堂及不按要求進行教學。

四、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設備設施情況,並做好記錄。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存在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彙報。

4、學校要按要求、標準配置設備、維修設施、建設校舍。

五、飲水安全制度:

1、保證水源安全衛生。

2、經常給飲水桶清洗、消毒。

3、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六、課間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並做好記錄。

2、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爲。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遊戲等。

4、嚴禁學生課間擅自出校園,上班時間學生外出必須有老師條子門衛纔可放行。

七、集會活動安全制度: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活動方案,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學校校長室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教師必須在場參與,佈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滅鼠、自然實驗等可能觸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電安全制度: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的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教學過程中教師不要隨意讓學生做開啓電源等工作。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安全。

十、節假日值班保衛制度:

1、凡重要節假日必須由學校作出值班保衛安排,教職工有義務做好此項工作。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師必須準時到崗、堅守崗位、加強巡視、做好記錄。

3、嚴禁擅自脫崗、私自調崗。

十一、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臺帳資料,確保安全工作有臺帳。

3、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實行定期檢查安全工作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並徵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准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爲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爲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並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爲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佈。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註氣源適配性檢測標誌。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並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燃氣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用燃氣管道作爲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築、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於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竈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5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認真貫徹有關建築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堅持“管工程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工程建設工作的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2、各單位要根據施工安全的需要,建立、健全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工程建設期和年度安全目標、安全工作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後,組織落實,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4、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5、項目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應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研究解決項目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傳達上級安全文件、會議精神,通報安全生產情況,檢查和佈置安全生產工作。

6、企業和各單位在簽訂工程管理合同時,要將安全生產要求列入技術和商務條款中,要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安全管理制度6

一、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不得無故脫離崗位,如有要事離開必須向分管領導請假。

2、實行來客登記制度,上課期間不得讓非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教學樓。

3、課前半小時開大門,門衛及學校保安疏導學生有序進入校園,制止非學校人員進入校園。

4、如有幫助學生打掃衛生的家長進入校園,需要持標誌牌方可放行。

5、上課後關閉大門,學生出走需持班主任的簽名單方可放行。

6、放學期間與安全人員一同疏導學生有序走出校園,制止家長進入校園。

7、幼兒班放學時,必須有家長在校門口來接孩子,未接走的孩子放學時間隨其他年級離開校園。

8、放學後,注意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如發現安全隱患和意外發生的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繫。

9、節假日和放學後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二、路隊安全制度

1、兩放學前的最後一節課,科任教師不得拖堂,保證及時放學。

2、教師不得有任何理由留學生在校園,謹防意外事故發生。

3、班主任要做好學生下樓的護導工作,清點人數,維持路隊秩序。

4、1‐3年級要求學生家長在校門100米外接孩子。

5、值月領導要協助教師整理路隊,值月教師、保安、門衛做好門口疏導工作。

6、高年級學生不得未回家而去其他地方玩耍或者學習。

7、學校如果臨時變動放學時間或者調整作息時間、需提前向家長通知。

8、幼兒家長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在指定地段來接孩子,以便幼兒順暢放學。

9、所有學生不得騎自行車上下學,否則一切後果由其監護人否則。

三、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教師要堅持侯課或及時進入教室,不得隨意離開教室。

3、教師在課堂上要盤點學生人數,發現短缺問清學生或班主任。

4、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或者離開教室。

5、班主任如發現學生未來學校,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6、當天值日領導和教導主任應隨機進入教學樓檢查教學情況。

7、室外課上教師要提醒或者讓學生互查是否帶堅硬的玩具和活動器具。

8、實驗操作課上教師首先要向學生介紹實驗的相關要求,防止對學生造成傷害。

9、上課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發生,教師要做好學生的安全防護工作。

10、上課教師要留心學生的身體狀況,對身體狀況不佳的學生要問清緣由。

四、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園設施維修小組。

2、主管領導與值月領導要堅持檢查設備設施情況。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彙報。

4、學校工人在學校領導指定時間裏進行設施設備的維修。

5、出現較大的設施設備問題,學校將及時進行維修。

6、每學期開學主要領導對學校的設施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隨即進行整改。

五、用水安全制度

1、供水工人要維護井口乾淨,保證水源安全衛生。

2、供水一定要及時,水溫適當,防止師生燒傷。

3、關閉鍋爐房,不得讓非工作人員進入。

4、凡在學校洗澡的人員一定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發生意外學校不負如何責任。

5、供水工人要及時維修供水設施設備,保證順利供水。

六、課間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上、下樓梯靠右行,不推人,不搶行擁擠。

2、學生提前進入教室,避免鈴響後上教學樓擁擠出現意外情況。

3、學生文明有序活動,不攀爬走廊護欄,不做危險性遊戲。

4、班主任在課間要隨機觀察該班學生活動情況,發現學生有不安全行爲,及時制止、教育。

5、值月領導與教師課間巡視校園學生活動情況,發現學生有不安全行爲,及時制止。

6、實行值日生檢查制度。德育處要做好值日生的管理工作,發揮他們在課間安全管理時的積極作用。

七、集體活動安全制度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學校的批准同意。

3、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班主任必須在場參與,進行安全管理。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用電安全制度

1、班主任要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4、電工要做好線路維護,及時開關閘刀。

5、師生髮現用電故障後及時向分管安全領導彙報。

6、電工要及時維修出現的用電故障,一般情況要當天完成。

7、全體師生要節約用電,做到人走關電;不使用大功率用電器,防止發生火災。

8、每學期電工至少三次對學校的用電線路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九、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爲主動。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課堂期間發生意外,上課教師爲學生疏導的第一責任人)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後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迴避安全工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