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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食品處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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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爲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下面是小編爲您整理了“回收食品處理管理制度”,希望能幫助到您。

回收食品處理管理制度

回收食品處理管理制度篇1

1、目的:

爲加強公司物資管理,理順生產類廢舊(閒置)物資管理工作,使其有章可循,從而合理利用現有的物資資源,盤活資金,杜絕資產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生產類廢舊(閒置)物資、工業垃圾的判定、日常管理及處置工作。

3.職責

生產類廢舊物質的回收及報廢處置等相關工作由公司派專人統一集中管理。

3.1 廢包裝箱、紙張、生活垃圾、危廢物由人事行政部統一處理。

3.2 閒置物資、工業餘廢材料由公司委派的專人進行處理。

4. 管理內容:

4.1 定義

生產類廢舊(閒置)物資是指公司在一定的時間內產生的、無使用價值生產類原輔材料,包括廢舊生產工具,廢棄的勞保用品等。

4.2 基本原則

在生產類廢舊(閒置)物資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應堅持以下四項原則:

4.2.1 集中管理原則

生產類廢舊(閒置)可回收利用的物資由專人歸口集中管理。

4.2.2 定期處理原則

各相關部門定期對生產類廢舊(閒置)物資定期上報,組織相關人員作集中處理。

4.2.3 再利用優先原則

對經過修理仍有較高使用價值的`物資應優先考慮重新利用。

4.2.4 調劑優先原則

生產類廢舊(閒置)物資應優先選擇在公司內部及項目生產調劑使用,當公司內部及生產項目確實不再使用時,方可考慮變賣及報廢處理。

4.3 回收及保管

4.3.1 外購件、可利用包裝品由倉庫負責回收及保管。

4.3.2 其他廢舊、閒置物品的回收及保管由人事行政部統一安排堆放點,由生產部門按物品屬性分類收集存放。

4.4 報廢、處置

4.4.1 適用本制度處理的廢舊、閒置物品不包括任何具有公司及生產項目再利用價值和需求之物品,本制度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4.4.2 生產物品的報廢、處理,由物資供應部會同售後及製造部技術人員等共同商討決定,經研究可以報廢處理的,由採購部提出報廢產品清單報總經理審批,特殊物資報董事長審批,經批准後,方可作報廢處理。其他行政物資報廢處理由行政部負責辦理。

4.4.3 廢舊、閒置物品相關部門按批定價,報副總審批,財務審覈,審計部監督,報總經理批准。

4.4.4 危廢物品的處理按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由具有相關處理資質的企業負責。

4.4.5 公司門衛人員憑物資出門單,方可放行。

回收食品處理管理制度篇2

一、目的

爲規範本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管理,消除超過保質期食品引發的社會危害,杜絕超過保質期食品上市流通。

二、範圍

所有關於本公司生產的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管理。

三、食品保質期的標註

公司上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管理食品標籤,清晰標註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得標註虛假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更改食品真實的生產日期、保質期。

四、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

(1)下列期限內的食品屬於臨近保質期食品:

(一)保質期爲1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

(二)保質期爲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

(三)保質期爲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

(四)保質期爲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

(五)保質期爲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

(六)保質期爲5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滿之日前2天;

(七)保質期爲2天以上不足5天的,期滿之日前1天。

(1) 保質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設置臨近保質期。

(2)應當獨立存放回收的臨近保質期食品,並施加顯著區分標識,不得作爲原材料用於食品生產加工,或者以改換包裝等其他形式銷售。

(3)應當做好食品回收或者退貨記錄,列明食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數量,回收或者退貨的日期和地點。食品回收記錄還應當包括存放場所、負責人、退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食品回收或者退貨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五、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處置

(1)定義:超過食品標註的保質期限的屬於超過保質期食品。

(2)自行銷燬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應當採用染色、毀形等措施銷燬食品及其外包裝,並建立銷燬記錄,列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者生產日期,以及銷燬的時間、地點、銷燬方式、承銷人、監銷人等內容。銷燬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3)委託銷燬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應當與有資質的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簽訂委託處理協議。受委託單位收集、運輸、處置超過保質期食品,依照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4)向受委託的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移交超過保質期食品,應當填寫移交清單,列明食品的名稱、條形碼、規格、數量、價值、移交時間、接收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移交清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