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實用文案>制度>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學識都 人氣:1.74W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1

一、汽車維修服務承諾制度

1、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範和三級檢驗制度。

2、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

3、維修過程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僞劣配件。

4、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汽車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爲汽車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爲汽車行駛20000公里或100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爲準。

二、接車、維修、檢驗流程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技術檔案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務經理或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應認真聽取客戶陳述,瞭解車輛技術狀況。

3、車輛進入預檢工位,檢驗人員經過檢驗確認維修項目,交前臺對維修費用進行預覈算,然後與客戶聯繫或簽訂維修合同。

4、車輛進入待修區,等待維修。

5、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合格後,根據工時、材料結算清單結清費用,向車輛託修方提供結算憑證簽字掛賬。

6、建立維修車輛檔案。

汽車進廠檢驗制度

1、車輛送修時,應具有保修內容及相關技術檔案資料。

2、業務經理或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負責對送修車輛進行預檢,按規範填寫《車輛維修登記單》。

3、車輛預檢時,根據駕駛員的反映及該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通過檢測或測試、檢查,確定基本作業內容,並告知託修方。

4、得到託修方確認後,請託修方簽字認可,辦理交接手續。隨車使用的工具和備用品,不屬於汽車附件範圍的應由託修方自行保管。

5、前臺接待人員將維修作業單下派車間,車輛進入作業車間。

汽車維修過程檢驗制度

1、過程檢驗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三檢“制度。

2、檢驗內容爲汽車或總成解體、清洗過程中的檢驗,主要零部件的檢驗,各總成組裝、調試檢驗及漆工的做漆質量檢驗。

3、各班組人員根據分工,嚴格依據檢驗標準、檢驗方法認真檢驗,做好檢驗記錄。

4、經檢驗不合格的作業項目,需重新作業,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5、對於影響安全行車的零部件,一定要嚴格控制使用標準,對不符要求的零部件應予以維修或更換,及時通知前臺,並協助前臺向車主做好解釋工作。?????6、對於新購總成件,必須依據標準檢驗,杜絕假冒僞劣配件裝入總成或車輛。

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

1、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2、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爲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後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3、修竣車輛竣工檢驗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後進行路試,對於路試中所發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複查。路試合格後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後由檢驗員簽字認可。

4、嚴禁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出廠。

5、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三、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1、爲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依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加強管理基礎工作,制訂並執行保障汽車維修質量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內容:

(一)質量管理、質量檢驗人員職責;

(二)車輛進廠、維修過程、竣工出廠檢驗;

(三)汽車配件、輔助原材料出、入庫檢驗;

(四)檢測工具、設備計量檢定管理;

(五)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汽車維修技術檔案》實施和管理;

(七)質量責任及維護託修方權益的措施。

3、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省頒佈的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範及上海汽車相關技術規定。

4、認真履行職責,實施全面質量管理。技術人員、維修人員、質檢人員分別對工藝質量、作業質量、檢驗質量負責。

5、汽車維修業戶對車輛進廠、維修過程、竣工出廠的檢驗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進廠檢驗時,應根據送修人反映、檢測診斷和必要的路試,確定維修作業項目,簽訂汽車維修工單;

(二)過程檢驗中,應嚴格執行主修人自檢、班組長複檢(互檢)、過程檢驗員專檢的三級檢驗制度;

(三)竣工檢驗應執行國家、行業檢驗標準和上海汽車技術標準執行。

6、加強儀器、設備的計量管理,接受技術監督部門的定期計量檢定,不得使用未經計量檢定或計量檢定不合格的儀器、設備。

7、經檢驗(檢測)合格的汽車維護竣工車輛,由質檢員簽發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8、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後,質量保證期規定如下:

(一)汽車大修及總成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爲:自竣工出廠之日起100日內或行駛里程20000公里以內;

(二)汽車二級維護的質量保證期爲:自竣工出廠之日起30日內或行駛里程5000公里以內;

(三)汽車小修、一級維護及汽車專項維修的質量保證期爲:自竣工出廠之日起10日內或行駛里程20xx公里以內。

9、車輛竣工質量保證期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維修質量事故由維修業戶承擔責任。

(一)未遵守國家、行業及省頒佈的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範和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維修作業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因承修方使用的配件、原材料、輔助材料的質量問題造成的質量事故

10、車輛竣工質量保證期內,由於駕駛人員違反駕駛操作規程和車輛使用維護規定造成的車輛故障、損壞,由託修方承擔責任。

11、汽車維修承、託修雙方發生維修質量糾紛時,雙方均可向承修方所在維修行業管理機構申請調解。維修行業管理機構依據交通部頒佈的《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予以調解。

四、汽車維修合同管理制度

1、遵守《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

2、按照承託修雙方簽訂的維修項目協議(或合同)進行作業,不私自更改、減少維修項目或作業範圍;維修產生的舊件按雙方約定處理。

3、按照報修項目維修作業;對附加維修項目,徵詢客戶意見後處理。

4、按公示的價格收取汽車維修費用,提供合法專用發票,並同時將汽車維修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付消費者並提供竣工出廠合格證。

5、遵守維修價格公示和價格備案制度,將維修價格明碼標價並據實收取,使消費者明白消費。

6、嚴格遵守承諾的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並提示給消費者,質量保證期內的返修率不大於5‰

7、對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調解程序進行調解的糾紛,達到調解協議後立即執行。

8、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竣工車輛。

五、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制度

1、企業培訓分爲技術能力培訓、管理能力培訓等培訓類別,技術能力培訓主要針對普通員工兼顧管理人員。管理能力培訓重點針對企業的中層和基層班組負責人。

2、每年初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形式。

3、根據培訓內容組織培訓人員,培訓設備和選定培訓教師,有效的保證培訓目標順利完成。

4、積極參加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

5、年底對培訓工作進行深入分析並總結,結合工作重點提出下年度培訓目標。

六、安全生產製度

爲保證廠區生產正常進行,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按相關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生產作業。

2、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3、必須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不得穿拖鞋上班,車間內嚴禁吸菸。

4、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5、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須按規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工作燈應採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或工作線板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應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8、手溼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9、下班時,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七、維修環境保護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氣工藝安裝、配置“三廢”處理、通風、吸塵、淨化、消聲等設施。

3、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範和環境保護制度。

4、嚴格執行汽車排放標準,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污染,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淨化裝置。

5、嚴格執行車輛噪聲抑制技術標準,確保修竣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技術性能良好,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6、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噪聲指標,對尾氣排放和噪聲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八、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1、合格證由專人負責,視生產情況定期到管理部門領取,專人負責開具;

2、開具合格必須根據本廠質量檢驗員對車輛的檢驗和汽車綜合性檢測站的維修後質量檢驗結果進行;

3、開具合格證後要認真做好維護檢測車輛的臺帳記錄,下次領用合格證臺帳供管理部門檢查;

4、嚴禁虛開合格證和轉借,倒賣合格證現象。

九、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車輪動平衡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者必須經過崗前培訓,考覈合格後方可操作設備,輪胎平衡機在使

用前必須先檢查機體各部分潤滑情況及電器部分的.自檢程序。

2、輪胎平衡機在開機前,必須檢查底座及固定螺母是否鎖緊,以防運轉時輪胎脫出。

3、輪胎平衡機開機前,應仔細清理輪胎花紋中潛入的石子等異物,防止運轉時飛出傷人。

4、輪胎裝卸時應防止碰撞平衡機體。

5、輪胎平衡機在運轉過程中,操作者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接觸旋轉部位,在輪?胎旋轉徑向兩側均嚴禁站人。

6、操作者鑲嵌平衡塊時,應確保鑲嵌牢固,鑲嵌過程中要注意用力方向和力度,避免大力衝擊主軸,造成主軸彎曲變形。

千斤頂安全操作規程

1、使用前應檢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液是否乾淨。油壓式千斤頂的安全栓有損壞,或螺旋、齒條式千斤頂的螺紋、齒條的磨損量達20%時,嚴禁使用。

2、千斤頂應設置在平整、堅實處,並用墊木墊平。

3、千斤頂必須與荷重面垂直,其頂部與重物的接觸面間應加防滑墊層。

4、千斤頂嚴禁超載使用,不得加長手柄,不得超過規定人數操作。

5、使用油壓式千斤頂時,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6、在頂升的過程中,應隨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設保險墊層,到達頂升高度後應及時將重物墊牢。

7、搬運氧氣瓶及乙炔氣瓶時必須使用專門搬運小車,切忌在地上拖拉。

8、進用兩臺及兩臺以上千斤頂同時頂升一個物體時,千斤頂的總起重能力應不小於荷重的兩倍。頂升時應由專人統一指揮,確保各千斤頂的頂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輪胎輪輞拆裝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前應檢查:液壓油箱內的油麪高度,各油缸、油管接頭處是否有漏油現象,各緊固件是否鬆動,各平盤上的油缸是否同條,啓動設備時檢查油壓是否正常。

2、根據輪胎的大小將門架調至所需的距離

3、將移動平盤上的託爪調至所需的範圍,推出移動平盤。

4、將輪胎放置在移動平盤上,用託爪鎖緊輪胎內徑,收回平盤。

5、門架下行,將襯圈壓離鎖圈及密封圈位置,取下鎖圈及密封圈。

6、將壓塊放在輪輞及襯圈之間,調正門架壓爪,壓離擋圈,把襯鐵放置在擋圈與襯圈之間,取出壓塊。

7、用門架壓爪張緊輪輞內徑,將輪胎整體上移,調整平盤託爪至下擋圈內側,下移門架,將輪輞壓出;架壓爪,上移,推出平盤,取下輪胎、輪輞。

空氣壓縮機安全操作規程

1、應在安全閥限定壓力和規定排氣量的條件下使用設備。

2、必須保證空壓機使用現場環境的清潔和通風,嚴禁在空氣中塵量過高或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的場合使用。

3、空壓機嚴禁斷油運行,使用者要經常注意檢查機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換機油。

4、不要使用小於1.5平方毫米而長度大於5米的導線作電源線。

5、每日工作結束後,必須旋開儲氣罐放污閥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壓機啓動前再合上放污閥。

6、空壓機運轉時,當停電或臨時停機時,需要重新啓動,應將儲氣罐中的壓縮空氣排放放完後再開機。

永州市銘捷汽車修理有限公司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2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年第7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爲第二款。內容爲:

“託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爲: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後,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修改爲: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佈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爲: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託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準規範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爲:

“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採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並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新增一款,作爲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內容爲:“託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爲: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並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託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接口。

機動車託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

七、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爲: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採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八、第四十五條新增一款,作爲第二款。內容爲: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覈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九、將第五十三條第(八)項修改爲: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十、將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交通部”改爲“交通運輸部”,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改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年8月8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