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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寧波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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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引導和規範公民文明行爲,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提升公民文明素質與社會文明水平,寧波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請的《寧波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擬在廣泛徵求意見和進一步修改的基礎上將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通過。現將草案全文公佈。

2017寧波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引導與規範公民文明行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提升公民文明素質與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爲的促進工作。

第三條文明行爲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爲本、獎懲結合、綜合治理、系統推進、持續改善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爲促進工作。

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爲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市和縣(市)區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爲促進工作。

第五條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爲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爲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爲促進工作。

 第二章文明行爲基本規範

第六條公民應當做到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爲規範,禁止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爲:

(一)在學校、幼托機構、培訓機構、婦幼保健醫院等未成年人或者孕婦集中活動的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電梯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室內除專門吸菸室外的地點吸菸;

(二)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三)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樓梯和樹木、電線杆、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從事張貼、塗寫、刻畫;

(四)在飲用水水源地或者市和縣(市)政府公告確定的主要景觀河道內實施洗滌、游泳等行爲;

(五)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垃圾;

(六)違反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木柴、樹木、垃圾等;

(七)違反規定佔用公共空間;

(八)違反規定使用煙花爆竹;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公共環境文明的行爲。

倡導實施下列文明行爲:

(一)倡導文明過節慶、文明婚喪嫁娶與文明祭掃;

(二)保護生態環境,自覺減少廢氣、廢水等各類污染物排放;

(三)按照要求做到垃圾分類投放;

(四)節約糧食、水、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用餐不鋪張浪費。

第八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爲規範,禁止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爲:

(一)在建築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堆放或者吊掛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違反規定在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區域內飼養烈性犬;攜犬出戶時不束犬鏈,並不由成年人牽領;攜大型犬出戶時不採取安全措施;不及時清除所攜犬隻在公共場所產生的排泄物;

(三)在公園、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等場所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時,違反當地xx關的規定,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四)在互聯網上發佈和傳播低俗、庸俗、媚俗信息;

(五)損毀交通設施、市政設施、道路附屬設施、城市照明設施、文化娛樂設施、體育設施等公共設施;

(六)違法佔道經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爲。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體型標準及種類,由市xx關確定並公佈。

倡導實施下列文明行爲:

(一)在公共場所不大聲喧譁,輕聲接打電話,遵守公共禮儀;

(二)不說粗話髒話,不以侮辱性語言、動作挑釁他人;

(三)在公共場所衣着得體、舉止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