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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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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制度

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羣衆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城市佈局和交通需求相適應。城市規劃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相協調,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確定管理目標,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文明建設、科學研究與應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交通、規劃、建設、市政、環保、農業、發展改革、城-管監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中、小學校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綜合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衆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提供志願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十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摩托車和道路專項作業車輛登記,應當符合本市的交通發展規劃,在限定的區域內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二條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期間,機動車需要臨時在道路上行駛的,應當取得機動車移動證明,並按照移動證明載明的有效期限、行駛區域行駛。

第十三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除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予辦理相應登記或者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在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前,必須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機動車前後的規定位置,各安裝一面號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裝;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環境保護合格標誌;

(三)貨運機動車及掛車車廂後部噴塗放大的本車牌號;

(四)大、中型客運機動車駕駛室兩側噴塗準乘人數,從事營運的,應當噴塗經營單位名稱和營運編號;

(五)總質量在3.5噸以上的貨運汽車、掛車,按照規定安裝側、後防護裝置;

(六)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誌;

(七)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後窗,不得粘貼、噴塗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不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

(八)道路施工養護、環衛清掃、設施維修及綠化等專業作業車輛,符合國家和本市的道路作業車輛安全標準;

(九)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

第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對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排放合格。

第十七條 機動車定期安全技術檢驗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前,有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爲記錄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二節 非機動車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牌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九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來歷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

申請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登記,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可過戶給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車輛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

第三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場地與道路駕駛培訓、考試,應當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機動車考試場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記錄制度。

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本市註冊登記的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領取駕駛人信息卡。駕駛人信息卡記載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爲累積記分和其他信息。

駕駛人信息卡遺失、損壞的,持卡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補領,併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錄有關信息後,方可使用。

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人信息卡,並與駕駛證同時使用。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大型公共建築、民用建築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在立項時,應當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經論證,對交通環境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項目,立項主管部門不予立項。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驗收。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第二十七條 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根據道路狀況,本着安全、暢通的原則,合理規劃並實施。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設計標準和規範。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根據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規劃或者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範圍內確定道路停車泊位,並設置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佔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十條 開闢和調整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旅遊汽車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業以及開闢通道,設置臺階、門坡、廣告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佔用道路行爲,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佔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

(二)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夜間在圍擋設施上設置並開啓照明設備,設置交通標誌、交通設施及施劃交通標線的作業除外;

(三)在距來車方向不少於50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標誌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誌,夜間在距來車方向不少於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誌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誌;

(四)施工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五)施工作業完畢,應當修復損毀路面,並清除現場遺留物。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的機動車及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間避開交通流量高峯期;

(二)車輛開啓黃色標誌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按順行方向行進;

(三)在車行道停車作業時,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並設置圍擋;白天在作業區來車方向不少於50米、夜間在不少於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誌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誌;

(四)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第三十三條 作業車輛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箭頭指示標誌燈:

(一)佔用左側車道作業時,開啓右箭頭指示標誌燈,指引後方車輛向右變更車道;

(二)佔用右側車道作業時,開啓左箭頭指示標誌燈,指引後方車輛向左變更車道;

(三)佔用中間車道作業時,開啓左右雙箭頭指示標誌燈,指引後方車輛向左右兩側變更車道。

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制度2

爲指導奎屯公路管理局交通安全設施維修工作,根據《奎屯公路管理局“十二五”公路養護管理方案》及《奎屯公路管理局專業養護隊實施意見》,結合我局公路養護管理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 目的

合理配置養護資源,遵循“保障安全、提供服務、利於管理”的原則,保持交通安全設施完整、齊全和良好的工作狀態。

二、 職責與權限

(一)奎屯公路管理局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設施維修管理辦法,奎屯公路管理局養護管理科專人負責交通安全設施維修與管理各項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分局及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養護管理工作。

(二)各公路分局

1、執行上級決策、規定;對在轄區內作業的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保持轄區內交通安全設施完整、齊全和良好的工作狀態。

2、負責巡查及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的傳遞工作;負責檢查、驗收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工作。

3、負責施工前、後病害修復圖片或影像等施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 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

1、負責專業隊的人員及機械設備組建工作。

2、依據《病害修復傳遞單》內容負責完成奎屯公路管理局轄區養護路段的波形樑護欄、中央活動護欄、大型交通標誌標牌、防眩板、橋上防護網、限高門架、黃閃燈、封道欄杆等交通安全設施應急養護工作。

3、負責《病害修復傳遞單》、《交通安全設施維修驗收表》等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料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

4、完成局安排的其它交通安全設施維護工作。

三、 工作流程

(一)分局專業巡道隊填寫《病害修復傳遞單》,6小時內傳遞至分局養護管理股。

(二)分局養護管理股接到《病害修復傳遞單》進行覈實,24小時內將《病害修復傳遞單》傳遞至局養護管理科,同時以電話的形式提前告知。對因路政案例造成的路產損失類病害(如波形樑護欄、標誌標牌撞毀等),應同時將《病害修復傳遞單》遞交至轄區路政隊進行立案審覈。

(三)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接到《病害修復傳遞單》後,根據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質量及時限要求(本辦法第六條內容)進行維修、處治。

(四)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對完成的病害修復任務自檢合格後,由分局進行檢查驗收,籤認《病害修復傳遞單》及《交通安全設施維修驗收表》。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收集、整理《病害修復傳遞單》及《交通安全設施維修驗收表》並與每季度末25日前向局申報計量支付。

(五)養護管理科對分局及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通報。局根據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專業隊上報的《病害修復傳遞單》及《交通安全設施維修驗收表》對分局籤認的合格工程量進行抽檢,對合格的工程量按季度進行支付費用。

四、 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管理

(一)人員管理

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隊伍由施工經驗豐富、責任心較強、技術熟練的技術工人組成。人員配置能夠滿足交安設施維護工作需要。

(二)材料管理

1、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必須保證質量。

①波形樑護欄要求按原設置型號更換,分爲加強型及普通型:

單面波形樑鋼護欄(加強型)規格爲欄板長度4300mm,板型W直徑寬度310mm,厚度4mm;立柱粗度規格Q140MM,長度根據實際路段確定,要求一般爲1.95米、2米、2.15米、2.27米,壁厚4.5mm。防阻塊壁厚4.5mm以上。

單面波形樑鋼護欄(普通型)規格爲欄板長度4300mm,板型W直徑寬度310mm,厚度3mm;立柱粗度規格Q114MM,長度根據際路段確定,要求一般爲1.95米、2米、2.15米、2.27米,壁厚4.5mm。防阻塊壁厚3mm以上。

②反光膜等級: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採用一級反光膜,二、三級公路採用三級反光膜;

③基礎混凝土強度不得低於C30並進行防腐處理;

④標誌板採用鋁合金板;

⑤標誌板立柱及中央活動門等採用鋼管、H型鋼、槽鋼,鋼構件需進行防腐處理;

⑥防眩板的材質、鍍鋅量應符合《公路防眩設施技術條件》(GB/T 24718-2015)及設計和施工規範要求;

⑦材料使用要求與原公路設計一致並符合現行相關規範要求。

2、若因材料採購不到位造成的養護任務滯後,或因材料質量不合格影響養護質量造成經濟損失,由專業隊自行負責。

(三)機械設備管理

1、機械設備數量及型號規格需滿足施工需求。

2、機械設備產生的油料、保養等一切費用由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自行承擔。

3、機械操作人員須持證上崗,專人專機;杜絕機械設備‘帶病’作業。

分局及時收集、整理《病害修復傳遞單》及《交通安全設施維修驗收表》,施工前、後病害修復圖片或影像等施工資料。

(四)安全管理

1、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養護作業及安全設施的擺放嚴格遵守《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及《安全生產協議》要求執行。

2、專業隊實施養護作業時,轄區分局對專業隊安全作業有監督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3、若違反《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第一次警告通知,未進行整改扣除安全生產管理費(計量支付中單價2%)。

五、 養護質量及時限要求

公路等級工作範圍技術要求修復時限

高速、一、二級公路及其他等級公路波形樑護欄、中央活動護欄、限高門架、大型標誌牌、橋上防落網、黃閃燈、封道欄杆、防眩板等交通安全設施應急養護工作。大型標誌牌、限高門架、橋上防護網、黃閃燈、封道欄杆完好。15日內修復。

波形樑護欄、中央活動護欄、防眩板完好。2日內修復。

基本要求:工程材料、設備、施工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護欄線形順適,直線段無明顯的凹凸、起伏現象;曲線段圓滑順暢,搭接方向正確,螺栓緊固。標誌齊全,按原設計要求。

相關技術標準:

1、《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 F80/1-2004)

2、《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

3、《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設計通用規範》(JTG D80-2015)

4、《公路養護技術規範》(JTG H10-2015)

5、《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2015)

6、《公路交通標誌反光膜》(GB/T 18833—2002)

7、《公路交通標誌板》(JT/T279—2004)

8、《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施工技術規範》(JTG F71-2015)

9、《公路波形樑鋼護欄》(JT/T 281-2015)

10、《公路防眩設施技術條件》(GB/T 24718-2015)

六、 檢查及考評措施

(一)局養護管理科對分局及交通安全設施專業養護隊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二)分局未按時限上報《病害修復傳遞單》而造成的養護滯後情況,由分局承擔責任。對相應分局進行通報批評,一次扣除當月小修養護計量支付中沿線設施費用的2%。

(三)專業養護隊養護質量不合格,分局有權要求專業隊進行返工,返工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專業隊負責;專業養護隊養護質量分局驗收合格,局養護管理科驗收不合格,由專業養護隊進行返工,所產生費用自行承擔。對相應分局進行通報批評,一次扣除當月小修養護計量支付中沿線設施費用2%。

(四)專業養護隊管理不到位造成養護進度滯後,由專業養護隊承擔責任,修復時限每超出1天將按工程清單單價1%進行遞減覈算工程費用。

(五)局每季度現場質量檢測頻率爲10%-20%;分局每月對工程數量進行100%驗收,現場質量檢測頻率爲30%-50%。

七、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奎屯公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