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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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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請假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請假管理制度15篇

請假管理制度1

爲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公司休假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種類: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法定節日、週休息日。

二、請假制度:

1、員工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5天。

若遇特殊情況應先口頭請假,經獲准後可予事後主動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未辦手續擅離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2、請假時應辦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請假延誤工作。

3、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復工,上班時間請假或銷假必須在第一時間打卡記錄,併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辦公室人員不在時,可暫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辦理,並在辦公室人員在崗時上交銷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假期計算:

⑴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⑵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⑶請假以半小時爲最小單位,0-35分鐘爲半小時,35-65分鐘爲1小時,65-95分鐘爲1.5小時,95-125分鐘爲2小時,單次請假超過2小時以半天計。

5、公司職員請假,均須記錄請假人聯絡方式,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6、請假審批流程:

⑴員工填寫公司制定的《請期申請單》,並按規定程序審批。

⑵辦公室、財務部、業務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0.5天由部門經理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

生產部、技術部、檢驗部、倉庫:假期由廠長審批。

部門經理的休假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假期以有最終審批權領導批准的時間爲準。

⑶員工直接上級依據總經理批准的《請期申請單》安排好請假員工的工作交接。

⑷請假期滿應按時復工,逾期未歸的按曠工處理。

各部門應及時將超假未歸員工名單上報辦公室。

7、曠工

⑴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爲曠工:

――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領導分配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其他經公司認定,決定給予曠工處理的行爲。

⑵曠工1日扣除當日工資的4倍。

⑶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不支付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確需本人親自處理的可以書面提出請假申請。

2,員工全年請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員工請事假按200%扣發實際請假天數日工資,事假超過1天(不含1天),取消當月滿勤獎,滿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50%,滿5天(含5天)以上者則扣除當月獎金,當月無獎金。

4、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在15天以上視爲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職務和崗位。

四、病假

1、員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無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時應事先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突發疾病的應在上班時間前1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

2、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時須徵得部門領導的同意後填寫《請假申請單》方可離開崗位。 3、凡請病假的1天以上的員工應在上班後2天內持縣區級及其以上醫院的建休證明、病歷、醫療藥品發票之一,補辦完善病假請假手續,未按上款規定補充完善病假請假手續的均以事假處理。

4、員工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並按參加工作未滿2年100%、未滿5年80%,未滿10年按30%,滿10年以上10%扣發工資,當月病假超過2天,取消滿勤獎,獎金按請假天數扣發。

5、員工病假連續30天以上或年累計60天以上視爲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不給予保留原崗位。

6、員工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員工醫療期未滿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順延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爲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後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爲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產假

1、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有關醫院的證明等);

2、女職工產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3、已婚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計劃生育指標內懷孕三個月及以上的,憑醫院相關證明,每月給予一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八個月及以上的,每月給予兩次(每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兩次不能合併使用),孕期檢查假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沒有醫院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員工申請孕期檢查假,應事先經部門經理批准、總經理審覈同意。

4、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規定的產假、孕期檢查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傷及職業病

1、在工作崗位若發生工傷事故,有關人員須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發生大事故時可以超級上報,並由公司指定醫院對受傷員工進行診治。用人部門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報告。

上下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員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爲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喪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員工可申請獲得2天有薪假期。職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由辦公室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職工親屬以職工戶口登記和職工的檔案的記載爲準。

4、職工請喪假期間(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工資等不扣除。

5、喪假應在親屬死亡後7天內休假。

九、週休息日

公司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節日

按國家法定規定,並結合公司經營生產情況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佈之日起生效,原有規定同時廢止。公司保留對本制度的解釋權。

部門 姓名 代理人 緊急聯絡人

聯繫方式 假別 聯繫方式

情 況

事 由 填表

日期

請假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共 天 小時

部門主管

審批意見

時間: 總 經 理

審批意見時間:

銷假時間年 月 日 時提前或超假

天 數

天請假人簽字經辦人簽字

注:①假別: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 ②員工請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

公司員工公出管理規定

爲了規範公司員工公出管理程序,達到合理調配、有序運轉,提高部門間協同辦事效率之目的,並使總經理隨時掌握各部門工作人員辦公去向,以便有效安排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公出: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受總經理指派離開辦公間外出辦事(工作)的視爲公出。(本市內的爲公出,市外爲出差。)

1、需要公出者,應向本部門經理說明事由並填寫《公出申請單》,外出前將有部門主管和總經理簽字的《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備案並打卡出門。

2、公出回來後打卡並至辦公室銷假。

3、如果本人不到公司報到直接公出的,要在前一天填寫《公出申請單》,特殊原因應電話告知辦公室去向,由辦公室工作人員代爲填寫《出差申請單》,公出回來後,必須馬上辦理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經公司批准的特殊崗位人員的公出,按公司特批決定執行。

5、任何部門不得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外出的,如確需部門間人員協同辦事,需經該人員部門主管同意,並在《公出申請單》上簽字後方可外出,否則以曠工處。

6、公出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則,把公出任務集中起來處理,各部門主管嚴格控制公出時間和頻率。

7、公出單由辦公室保管,公出前領用填寫,每月裝訂成冊編號使用。

公 出 申 請 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部 門 隨同人員

公出事由:

公出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共 (天、小時)

部門主管

審批意見時間: 總 經 理

審批意見

時間:

銷假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計 (天、小時)

公出人: 經辦人:

其他情況說明:

注:①公出申請單經批准後,公出申請單應在出公前交於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②特殊情況公出批准後,由所在部門在公出當日將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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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管理制度2

一、假期的審批

1、基層員工、班組長請病、事假,3天(含)以內的,由主管審覈,廠長/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廠長/經理審覈,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2、主管級管理人員、廠長助理請病、事假,由廠長/經理審覈,分管副總/總監批准。

3、廠長、部門經理請假,分管副總/總監審覈,總經理批准。

二、請假類別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請的假期。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有關人員的批准方可離崗,未經批准擅自不到崗或離崗的,以曠工論處。病、事假期間不計發薪資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時來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在上班後1個小時內委託他人或以電話向其部門主管或廠長(經理)請假批准方可,並由其部門主管於4小時內向人事行政部報備,員工在事後補辦請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此種情況每人每月最多不超過一次)。

2、婚假

①轉正後的員工結婚可申請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主管、廠長審批後持有效結婚證書及戶口本到人事行政部辦理請假手續。

②員工申請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書二個月之內申請。

③員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喪假

公司員工的三代直系親屬(嫡親父母、子女、配偶、嫡親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養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死亡證,享受三天有薪假。

4、傷假/公假

①員工因工作受傷,必須在受傷的兩日內持本人書面《事故報告》(傷情嚴重的,可由部門辦理)交廠長或部門經理簽字認定爲工傷假方可,並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②傷假必須由區級以上醫院(或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病假診斷書或證明。

③傷恢復後,不論休假假期是否滿都應主動復工,否則以曠工處理:工傷期間員工工資按有關規定發放。

④公司批准的脫產參加會議、培訓學習、陪護住院員工等均屬公假。公假期間員工工資按本人基本薪發放。

5、探親假

①入職滿一年的員工可申請回家探親,省內員工年探親假10天以內,省外員工視路程遠近探親假10-20天,探親假期中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不另計。

②探親假一年只能申請一次,當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計:申請探親假的員工應在公司生產經營淡季分批休假,並須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報廠長/經理審批,人事行政總監批准。

三、規定及說明

1、公司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在部門/廠,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請假天數超過5天(不含)的,其工資順延一個月發放。

3、職務代理人制度:特殊崗位員工、部門組長及以上人員,在請假前需安排好職位代理人,否則不予批假。

4、所有請假手續原則上均由本人親自辦理,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休假,不得電話請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況要求續假的員工,應按規定辦理續假請批手續。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公司續假的,應在第一次實施休假結束前提報部門主管、廠長/部門經理,經同意後方可實施續假,回來辦理續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的證明,續假假期超過三天的,廠長/經理應提報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請假期限內提前回到崗位者,應在當天辦理銷假手續。

7、無正當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崗位上班着,部門主管應及時將相關人員名單上報廠辦或人事行政部,對部門主管蓄意隱瞞的,按《員工手冊》第八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給主管記過處分。

8、公司員工,如因個人原因經常請假而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對其進行崗位調整。

9、請假最小時間單位爲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4、本制度解釋權歸人事行政部。

5、本制度從20xx年7月26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3

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一、 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二、 請假程序

1、 審批權限

①、 員工請假1天,由物管部長審批

②、 員工請假3天,由公司經理審批

③、 員工請假3天以上,由董事長審批

2、 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各部門領導批准後交佳和物業辦公室

備案歸檔。

3、 請假前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 超假期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之後補辦手續。

三、 請假規定

1、 事假:

①、 經領導批准的事假3天以內,工資照發,超過3天不發工資。 ②、 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

③、 員工因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事後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補辦手續

按曠工處理。

2、 病假:

①、 員工因病請假需憑醫院診斷證明,領導審批。

②、 員工因病請假,工資照發。

3、 工傷假:

①、 凡因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 工傷假工資照發。

4、 婚假

①、 凡請婚假應提前一週填寫《請假單》,報相關領導審批,並做好 交接工作。

②、 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③、 婚假按國家規定可請假七天。

5、 產假

①、 凡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前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並做好交接工作。

②、 產假可享受一個月假期,產假期間按國家規定工作照發。

6、 喪假

以下情形視爲喪假

①、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死亡,准假3天,需報有關領導審批。

②、 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6、曠工認定:

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曠工:

①、 未經領導批准,擅自休假

②、 未辦理請假手續休假

③、 不請示報告休假

上述曠工行爲視其情節按一下規定進行處罰

①、 按工資3倍處罰,在當月工資扣除

②、 曠工2次,按辭退處理

請假管理制度4

員工休假及加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公司實行員工每週五天工作制,週六、週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經審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請銷假的審批及手續

第五條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及覈准權限進行申請:

(一)請假不超過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總裁審批。

(三)請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和主管副總裁審覈後,報總裁審批。

(四)經審批的《請假單》應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五)特殊情況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員工休假結束後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七條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

第三章法定節假日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日,安排員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假日前後的週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帶薪假

第十一條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事假不超過三天。

(二)請事假應從嚴掌握,並按照請假審批權限報批。超過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資、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病假

(一)員工本人因病、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爲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病假不超過三天,公傷治療休息的除外。

(二)請病假的審批及手續:

請病假的需填寫《請假單》,並按照請假批准權限報批,事後向人力資源部提交鎮以上醫院的診斷書、病休建議書、住院手續等證明方有效。

員工因患急病,需在醫院急診治療的,事後需憑診斷書、住院手續等憑證補填《請假單》報批,經批准的方爲有效。

第十三條婚假

(一)員工本人的婚事,可請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條件婚假爲十天。員工在外地結婚的,可根據實際里程給予在途時間。婚假必須提前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婚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產假、護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員工產假爲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假爲十五天。難產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十五天。產假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男員工在妻子生育期間可享受護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三)女員工產假期滿身體經醫院診斷仍未恢復健康,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止,哺乳假期不計發薪資。

(四)產假和護理假期間薪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喪假

(一)父母、配偶喪亡可給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給假三天。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二)喪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章加班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員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節假日需要加班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事後可適當調休。沒有調休的,核發加班薪資。

平時需要加班員工需在前一天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呈分管領導覈准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並作爲計發加班薪資的依據。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時補籤加班申請單並交人力資源部,逾期不計加班。

節假日和週六、週日加班應當打卡。

第十七條加班薪資的計算方式由人力資源部另行確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規定製定,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請假管理制度5

總則

爲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此規範。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

請假程序

第一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

並在總務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後,須到總務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二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

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當日上班開始2小時內電話聯繫告知部門主管,說明理由及預計返崗時間,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條員工請假1天以內經部門組長批准同意;請假2天以內部門主管批准同

意,請假3天以內科長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上科長批准同意後,需經總經理批准。批准同意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總務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五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組長批准和部門主管同意,否則做曠處理。

第六條部門組長和部門主管請假,須經科長和總經理批准,總務部備案。

第七條一般員工請假時組長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後確認工作可以正常進行

後簽字,組長和主管請假時需提前安排好備份人員,確保請假期間工作可以正常進行。

各類假種及安排

㈠事假:事假最小使用單位爲4小時。員工因私事請假,每月不應超過3天。爲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事假超過15天,對於請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取消年終獎金。

㈡公假:員工因公請假,如培訓等與公司相關的事項,工資照常發放。㈢病假:

1.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根據醫囑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申請病假,並應當向公司總務部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本和病假證明進行備案。

2.若因急病需住院多日的,應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及時向部門經理請假,並於就診之日起3日內持相關證明原件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

3.員工所享受醫療期設置:員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醫療期爲3個月,以後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最多至24個月。

4.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資。.病假期工資根據員工在

公司連續工齡設置:

①連續工齡不到兩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70%計

發;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80%計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100%計發;

5.員工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公司支付其疾病救濟費。病假期工資根據員工

在公司連續工齡設置:

①連續工齡不到一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到不滿三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50%

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60%計發。

支付疾病救濟費的,公司不再支付員工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

※上述所稱的“假期工資基數”爲員工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

6.僞造病假證明或因打架鬥毆等不法行爲致傷者均不能按照病假處理。

㈣工傷假:

①因工負傷的員工,由公司領導認可並開具證明,享受病假待遇。

②因工負傷後,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爲工傷的,憑工傷認定書到公司登記,享受工傷假待遇。工傷假期間員工享受正常工資待遇並計入有效出

勤天數;原先享受病假工資待遇的,在次月工資結算時補足差額。

公司對工傷員工定期進行傷情複查,經醫院複查確定痊癒的,應及時回原崗位上班;不能在原崗位勝任的,公司亦可另行安排適當的.崗位。

㈤喪假:

①凡公司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後,憑相關證明給與三天喪假。員工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喪亡的,憑相關證明,可申請1個工作日的喪假。

②喪假需一次用完,不得分開使用;

③喪假如遇國定節假日、雙休日順延;

④喪假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70%發放,不計入有效出勤天數。

㈥產假、陪產假:

①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

②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③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④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⑤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員工,憑醫院證明,所在單位給予連續七日護理假;發放基本工資。

㈦哺乳假: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㈧婚假:

①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結婚證書上表明的登記日期爲20xx年1月1日前的,符合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的員工,可享受10的婚假待遇。(遇節假日、雙休日順延)。②婚假需提前一週進行申請並出具結婚證,經總經理批准後一次性連續休完。③婚假自結婚起(以結婚證書表明的日期爲準)一年內有效,員工在上述有效期內或離職時沒有休婚假的,則視爲自動放棄。

④婚假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70%發放,不計入有效出勤天數。

㈨國家假: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休假。

員工每年享有國家規定的假日。公司根據國務院發佈的節假日休假辦法,結合公司業務需要,在節前發佈通知。

以加班抵消請假的,由各部門組長進行統計並上報總務部。

附則

第一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未經本部門直屬上級批准,

遲到、早退或擅自離崗2個小時以上的,一律作曠工處理;一週內累計遲到、早退3次以上的,記曠工1天,當月全勤獎不予計發,另扣發3天工資。同時計入年終獎金評定。

第二條員工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

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規範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

執行。

第四條本規範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總務部所有。

第五條本規範制度由公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xxx分公司

  20xx年6月26日

請假管理制度6

針對公司目前狀況,急需整改及明確一些事宜,公司爲此特做以下管理規定:

一、 所有員工在請假及辭職時,要以公司整體利益爲重,必須做好相關的交接工作,若未進行交接,主管領導有權不接受請假或辭職申請,不予批准同意。

二、 請假

請假者必須在請假時把自己平時未完的,緊急的,預知可能的事件交代清楚,保證工作日常持續進行.對於財務及庫房等具有連續性工作的部門,請假休息不得影響正常上下工作的延續。所有請假都必須得到領導明確同意答覆後方可休息,如未得到同意一律視爲沒有請假。

1.員工有事請假,應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請假條)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需寫明事由及請假時間,經批准後方可休息.

2.如遇緊急事宜,必須在當天8:20前打電話給主管、領導本人,然後提出申請,(其餘方式一律不算),在電話中必須說明請假事由,請假時間,相關工作狀況及事宜交待,領導同意後方可休息。在第二天必須補齊相關請假手續,如未補辦一律按未請假處理。

1.員工有事請假超過1個小時以上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處理,且不享受當日午餐補助.

2.如請假期到期還需繼續休息必須重新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如未辦理一律按曠工處理.

3.凡超過一天的事假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如無書面申請,任何人不準批准休息,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辭職

1.所有員工在辭職時必須提前十五天寫出書面申請,交由主管領導進行審批。

2.主管領導批准以後,在十五天內辦好交接手續,未交接完必須繼續交接,直到交接完(這部分延期工資公司不予支付)方可離職。

3.工作交接內容具體包括:工作使用的筆、紙本、卡。以及公司配備的一些工作必需品及帳本、單據、電話本、借款等。

4.在未交接清前,公司暫不做工資結算;未提出辭職申請而自行不來公司上班者,七天內按曠工處理,超過七天按勞動用工合同約定條款處理。

四、本制度從公佈之日開始執行,,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上海加時代實業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8日

請假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第1條 爲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請假程序:

第2條 員工需要請假時,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

第3條 請假人填好《請假單》有關項後,按照《請假規定》呈請各級領導批准,將批准後的《請假單》送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4條 辦理工傷假審批手續,必須查驗下列證件(材料):

1、由當事人提供工傷事故的經過報告;

2、由安全小組提供的工作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3、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工傷證明和病歷;

4、經有關部門鑑定工傷致殘等級的,必須出具有效鑑定傷殘等級證明。

第5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6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7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三、假期類別: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生育假,喪假,長假;

四、請假規定:

第8條 凡因病、事、工傷等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9條 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爲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且影響惡劣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10條 員工請假以半天爲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第11條 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高層領導或總經理審批;

第12條 部門副職以上負責人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 請假單必須由本人填寫,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後方爲有效假別,並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14條 未請假、請假而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出勤者,以曠工論處;

第15條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可於當日委託同事、家屬或以來電、函等形式請假,並於事後次日補辦手續方爲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曠工處理。

第16條 員工的請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對工作產生不良影響時,其主管領導有權不予准假,或酌情減少准假時間;

第17條 如果員工請假時弄虛作假,不能實事求是,一經查出,按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五、假期說明

第18條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19條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調休,共7天;

清明節:農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節:6月14日至16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條 非法定假日: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週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21條 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

1、年休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 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資照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數工資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22條 事假: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後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1、有薪事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事假。

2、有薪事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每滿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過7天(含7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條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憑醫院的醫療證明填寫請假條,由醫務人員簽署意見,再按事假審批權限報批;病假的醫療期及待遇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4條 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爲職業病,由本人並所在部門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爲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經營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後,給予工傷假;

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醫療期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因員工個人責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規定執行,員工因公負傷,需治療休養者,須履行工傷假審批手續。

第25條 婚假:員工符合結婚條件,需請婚假者憑結婚證填寫請假條,經計管員審覈,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審批。婚假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假期改發補肋工資。

第26條 生育假: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需請生育假的,按請婚假審批程序審批;請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託他人填寫請假條。其假期及津貼補償按《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7條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3天喪假;請喪假者由本人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審覈報總經理審批,喪假期間改發補肋工資

第28條 長假:員工請假超過15天即爲長假,請長假員工不在歸屬車間管理,由辦公室直接管理,期滿後需續請的,須通過辦公室來辦理。

六、附則

第29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30條 本手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請假管理制度8

1.總則

1.1目的

爲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或股東方外派的員工,或與公司簽訂實習協議的人員,或外包服務人員。

1.3職責分工

1.3.1員工本人應自覺遵守公司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缺勤應按有關規定提前辦理請假手續。

1.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勞動紀律管理,生產班組指定專人於每月22日前向總經辦提交考勤記錄並請員工簽字確認,考勤記錄由總經辦保存。

1.3.3總經辦負責制定和完善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組織勞動紀律檢查,彙總、覈實和保管全體員工的考勤記錄(須有員工簽字)。

1.3.4員工的考勤情況將作爲考覈員工工作表現和對員工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員工考勤記錄保存年限不低於兩年。

2.考勤管理

2.1公司實行上下班指紋考勤制度,員工考勤時間以指紋考勤機記載時間爲準。

2.2考勤統計週期爲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

2.3工作時間

2.3.1根據公司生產運營的實際情況,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兩種工作時間制度。

2.3.2標準工時製爲每週五天工作制,工作時間爲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8:30,夏季下班時間17:00,冬季下班時間爲16:30。夏季(5月1日-9月30日)11:30至13: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11:30至12:30爲午餐和休息時間,不計爲工作時間。

2.3.3綜合計算工時制適用於生產部實行倒班制的班組員工。

3.遲到與早退

上午上班,考勤記錄遲於上班時間15分鐘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行爲,爲遲到;下午下班,考勤記錄早於下班時間15分鐘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行爲,爲早退。

4.曠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曠工:

4.1工作時間未出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

4.2未經批准擅自休假或離開公司0.5個工作日(含0.5個工作日)以上。

5.外出管理

5.1員工工作時間因公外出,需徵得直接上級同意,部門負責人須報備總經理,並經指紋考勤後方可外出,否則視爲曠工。

5.2員工工作時間因私外出,需辦理請假手續並進行指紋考勤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視爲曠工。

6.出差管理

6.1員工出差須填寫《出差申請審批表》,經部門經理和分管領導同意、總經理批准。

6.2員工工作日出差和節假日(休息日)期間參加培訓視爲正常出勤,節假日或休息日期間參加培訓人員(不含路途時間)可進行調休。

7.加班管理

7.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須由本人通過OA系統提出加班申請,經部門經理審批,人力資源初審,分管領導審覈同意後方可認定爲加班,特殊情況下的臨時性加班,應提前向主管領導電話報備並在上班後半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手續。

7.2加班時間的統計

7.2.1加班時間以小時爲計算單位,累計計算;不足1小時不計爲加班。

7.2.2每月22日前部門將彙總數據上報總經辦,由總經辦負責統計、複覈。

7.2.3公司員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須通過OA系統經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7.3下列行爲不計爲加班時間:

7.3.1未辦理加班申請審批手續,且加班時間未進行指紋考勤的。

7.3.2因接待、會議等拖延的時間。

7.3.3特殊或臨時安排在晚間或假日的會議等。

7.3.4員工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工作。

7.3.5經理助理及以上崗位人員法定工作時間外需完成的工作任務。

7.4加班時間的處理

7.4.1補休

員工加班加點的時間,按實際加班加點時間累計計算,由公司安排補休。員工補休需履行正常請假與銷假手續。

補休時間在6個月內有效,6個月內未能補休的,視爲自動放棄。

7.4.2支付加班費

特殊情況下無法安排補休的,公司支付加班費,支付標準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8.假期管理

8.1病假

8.1.1經批准,因病或因到醫院就診而不能到崗工作的,爲病假。在工作時間內外出就診,按病假處理。請一天以上的病假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8.1.2病假時間最小統計單位爲1小時,當天請病假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的按半天計。

8.1.3員工休長期病假(2個月以上)後要求上班的,需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健康診斷證明,經公司同意方可安排上崗。

8.2事假

8.2.1經批准,因個人私事而不能到崗工作的,爲事假。

8.2.2事假時間最小統計單位爲1小時,當天請事假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按半天計。

8.2.3員工一年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按曠工計算。

8.3年休假

8.3.1員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8.3.2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8.3.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有效,可分次使用,最小休假單位爲0.5天,可抵扣當年病假或事假。

8.3.3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發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8.3.4年休假安排

若員工本人在應休假週期內未提出年休假申請則視同放棄。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請假管理制度9

一、考勤管理

1、考勤是員工工作時間付出的憑證,亦是公司給付薪資報酬的原始依據。員工自報到之日起,直到離職之日止,必須依公司規定進行考勤;

2、每月員工考勤將以考勤機打卡爲準,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規定,按時出勤,不準遲到早退;

3、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8:30AM——5:30PM),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處理個人私事,如果因爲私事辦理必須按照規定請假,否則按擅離工作崗位論處;

4、中午休息時間離開公司,需重新打卡,超過時間按曠工處分。工作時間離崗,沒有填寫出門單、或每月累計遲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將處予罰款,50元/次;

5、5.1、遲到: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逾時到崗位則視爲遲到;

5.2、早退:員工於規定下班時間提前離崗則視爲早退;

5.3、曠工:員工無故不出勤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不出勤或離崗4小時及以上者視爲曠工;

6、忘記打卡者,或因爲其他工作事宜未能按時打卡者,須在24小時內告知人力資源部,否則視爲曠工;

7、員工因公出差外出未能打卡,需在出門單上註明,並由部門最高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視爲曠工;

8、員工連續曠工3天以內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節,扣除當月工資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9、員工連續曠工三日或者三個月內非連續曠工達五日,公司將視爲該員工自動離職

10、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查過三十天,公司將予以除名。

二、加班

1、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工作績效以結果導向爲原則(即以工作結果完成爲標準),若指定工作未完成,則不屬於加班;

2、上級臨時交辦工作,並且需要非工作時間立即完成,則屬於加班範疇;

3、員工因公加班,需要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由上級主管及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字,方准予加班;

4、員工加班,均屬於非工作時間,及假期時間加班,按小時計算工資;

5、加班必須是員工自願,嚴禁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6、加班必須有實際之工作產出(包括實質產品產出或腦力產出);

7、加班可以通過填寫“加班申請單”去人力資源部換取“調休單”調休,或由公司發放加班費;

8、加班費用支付標準遵循國家勞動部門制定的法定標準;

9、員工自願參加訓練課程或公衆性活動、集會、會議、義務勞動等,均不屬於加班;

三、調休

1、有周六週日加班(整時數)的,可申請調休;

2、調休以正常上班計薪,不計加班費;

3、生產線員工調休由公司根據生產情況進行安排;

4、當年度未修完的調休,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修完;

四、帶薪年休假

1、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員工,可依據員工年休假規定,享有年休假,年

2.1、年休假安排以工作、生產力不受影響爲前提;

2.2、年休假爲有薪假期,員工休假期間視爲正常工作日計發工資

2.3、公司可視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2.4、當年度未休完之年休假,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休完;

2.5、因爲工作需要未休假,由用人主管籤核,人力資源部審查通過後依法辦理補薪作業;

2.6、因個人原因未休假之天數,視爲自動放棄,不予補薪;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3.1、連續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當年度請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3.2、當年度因個人原因,請假缺勤20天(含)以上者;

五、請假

1、員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遇急病可以事後補假條)。未經請假覈准而擅自缺勤者,視爲曠工;

2、每季度員工事假請假天數限三天以內;

六、病假

1、病假必須有正規醫院開具的有效病假證明;

2、病假期間,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工資,連續工齡一年以上,年休病假天數在15天/年內的,工資發放基數爲月基本工資的70%;

3、其他病假情況,公司保留解釋的權利;

七、事假

1、事假是指處理私人事務請假;

2、連續請假3天以上者,需要提前3天申請;

3、連續請假5天以上一週以下者,需要提前一週申請;

4、事假請假一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員工可以請喪假料理喪事。

2、請喪假必須提供親屬死亡證明(可事後補辦);

3、喪假不得超過7天,且需一次性休完;

九、婚假

1、結婚登記一年內,可以申請休婚假;

2、婚假必須提前一週申請,並提供結婚證原件(複印件存檔);

3、按照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嫁;

4、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以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嫁),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5、婚嫁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嫁需一次性修完;

7、產假休假規定根據地方政府政策規定進行休假;

8、產假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政策”;

9、休產假須提供醫院證明;

10、產假包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11、產假需一次休完;

12、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爲98天;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期間員工工資正常發放;3-6個月內的延長產假,須經總經理批准。任何員工休產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3、女員工產前檢查可享受累計10天的孕期體檢假,根據實際發生天數從產假天數中核減。

14、女員工初婚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產假15天;懷孕不滿4個月引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假42天。

15、凡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情況的,一律按照事假處理,所有費用自理。

16、產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不得重複計算假期。產假不應與其它公休假、年假連休,如確有特殊需要,員工須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部門經理與人力資源部門協調,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

十、哺乳假

1、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員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與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天哺乳時間不可合併使用。

2、哺乳期間超過以上規定的,單位外往返時間不計入哺乳假,可按照本人出勤記錄記入公休或事假。

十一、其他

1、婚假、產假、喪假的福利規定不適用於試用期員工。

2、除上述各類假期外,員工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休假的,要事先經上級領導和公司總經理批准,此類假期的薪酬發放由總經理決定,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門。

以上所有假期除有特別說明外,所指天數均爲日曆月,不得按實際工作日計算。除國家法定假日外,所有員工均須按規定提前取得公司有關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論處。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

  20xx年1月30日

請假管理制度10

1.目的

爲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3.1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一事假

1.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2.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爲有效。

3.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爲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4.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5.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覈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二病假

1.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2.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4.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三婚假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複印件。

3.婚假含節假日。

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5.慰唁假

6.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7.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8.產假

10.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四公傷假

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爲工傷假。

2.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五調休假

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4.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爲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流程:

  假期審批-職責-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11

(一)請假程序、批准權限:

1.教師因事、因病請假要有請假條(1周以上要醫院有診斷書),中小學半日之內由主任教師或年級組長批准,1—— 3日之內由業務校長批准,3日以上有中心校長批准。

2.教職工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況,不能實現請假的,要及時委託他人說明情況代爲辦理。

3.請產假:教師個人要提出書面申請,由中心校長審批,並補交醫院開具的子女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

(二)關於病假的相關規定:

1.學期累計病假在10天以內,不扣發工資;從起病假第1天起,累計11——22天的每日扣發10元,累計23天以上每日扣發20元。

2. 病假工作量化扣分:住院1日扣0.2分,一班病假1日扣0.25分,以此類推,學年累計15天以上取消評獎評優資格;學年累計30天以上取消職稱評聘資格。

3.教職工在病休期間應在住所或醫院安心休養,小病大養或以休病假爲名,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一經發現即刻終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崗上班,當年考覈確定爲不合格等次,取消當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資格,並進行批評教育;拒不到崗上班的,按曠工論處.

4.教職工病癒後上班後,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繼續休病假的,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5.因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關於事假的相關規定:

1.學期事假5天以內,工資照發,從請事假第1天起,累計6天以上,每日扣20元。

2. 事假工作量化扣分:每1日扣0.5分,以此類推;學年累計 7日以上取消評獎評優資格;學年累計15天以上取消職稱評聘資格。

3.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者,按曠工處理。

4.利用事假從事第二職業的教職工,加倍扣發日工作,當年考覈確定爲不合格等次,取消當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資格,並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崗位;拒不回到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論。

(四)關於婚假的相關規定:

1.婚假7天工資全額發放;超過7天按事假處理。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結婚的,開學後學校不再安排補休婚假。

(五)關於產假的相關規定:

1.女職工在法定規定的休產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2.女職工產假爲三個月(90天)(含期間的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年滿24週歲的爲晚育,可享受晚育假一個半月(45天);產假期間報名夫婦終身只生一個孩子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一個月(30天);由醫院證明剖腹產或難產的另外增加產加半個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假期不扣除。

3.按省 關於遲到、早退的相關規定:

1.按規定的時間晚到,即遲到一次,提前離崗,即早退一次。學期累計遲到或早退6次,不作處理。

2.不向領導請假,擅離工作崗位超過兩節課的,即爲曠工半天。

3.遲到、早退工作量化扣分:學期超過規定次數,遲到、早退:1節扣0.1分,每超過3次,請假的按事假1天計算,不請假的按曠工1天計算。早退半天扣0.3分。

(八)關於礦工的相關規定:

1.凡有下列情況之一,實爲曠工:①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準而擅自不上班者;②擅離職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③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準而逾期不歸者;④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無故拖延不按規定時間到崗者;⑤以欺騙手段請假、事假者。

2.學年曠工1天,當年考覈確定爲不合格等次,取消當年取消評獎評優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資格。

3.計算曠工期限,從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缺勤當事人離開學校之日起計算;曠工每日,扣工資100元。

4.礦工工作量化扣分:無故曠工每節課扣2分,每天扣5分,2天扣15分。

請假管理制度12

一、凡在校期間,因病及其它特殊情況,不能正常參與課堂學習及有關集體活動需離開學校的同學必須請假,並履行相關手續。

二、凡需請假離開學校的同學需填寫學校統一印製的請假單,上面必須寫明請假原因、請假時間、請假去向、聯繫地址或電話,有班主任或校務值班幹部同意請假的簽名並由家長接送,其它老師簽字無效。出校門時請假條需交門衛留存。

三、住宿生請假離開學校,還需持請假條到學生公寓寢室管理員處登記後方可離開。

四、凡在請假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履行相關手續的同學,門衛拒絕放行;若不聽勸阻、無理取鬧或混出校門,學校將視情節輕重根據《學分制管理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編制:德育處 審覈: 審批: 印數: 份 受控狀態:受控

請假管理制度13

1.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制度目的在於規範職工的請假行爲,爲考勤提供依據。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員工。

2.假別及准許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兒女婚假,5.天。

2.2喪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喪假,7天。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3天。

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嚴禁欺瞞。工傷類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僅限於特殊情況,酌情而定,但每個會計月累計不超過3天。

男員工在妻子生產時可以請7天假,並可分成兩次申請。

2.5農忙假

沒有農忙假。

2.6產假和喜假

女員工可以請6個月的產假。假後上班時間需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7探親假

本公司距父母長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個會計年可有10.天的探親假(不包括路途天數)。路途天數據實際情況確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時跨月連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計入假期。

3.假期的申請和批准

3.1請假者本人填寫標準格式的《請假條》,報直接上級同意,報更上一級批准。然後由請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員備案。

請假理由須寫明具體內容,僅寫‘有事’一類字樣視爲沒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緊急情況或人力不可爲的情況確需電話請假時,要在上班前一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批假的負責人向考勤員請假。

捎假的情況同上。

電話請假與捎假的情況由請假人所屬部負責人向部門工作會報審,不符合電話請假或捎假條件者,視情況處罰,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3.2續假與請假的程序相同。

3.3考勤員在考勤登記時如沒有見到合法假條,則視請假人爲曠工。後交假條者,交前階段視爲曠工(按整天處理),且假期不能順延。特殊情況報部門工作會處理。

4.超假與曠工

申請和批准的假期天數超出本制度規定的天數時,超出部分爲一類超假。

因電話續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規定天數的部分爲二類超假。

不屬於一二類超假的超假爲曠工。

5.假期的工資覈算

5.1婚假、喪假、病假、產假、事假,在規定的天數內不計工資。

5.2一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類推。

二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類推。

5.3曠工者按《獎懲條例》處理。

6.銷假

請假人假後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員銷假。

不銷假者視爲曠工,確證不是曠工者,則扣除相應時段(但按整班計)的一半日工資。

7.責任

對曠工者,其直接上級應向考勤員及時通報。不通報者,按《獎懲條例》接受處理。

綜合辦監督執行本制度。

請假管理制度14

1.目 的

爲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

3.1 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 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 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爲有效。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爲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覈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複印件。

婚假含節假日。

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3.3.5產假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爲工傷假。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爲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籤準,否則視爲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籤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爲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覈,副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爲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籤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後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覈准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准。

5.2 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並知會行政科,並在假後上班當天補辦請假覈准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 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 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爲處理。

6.附則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6.2本規定自頒佈日起執行。

附件:

1、《請假單》

請假管理制度15

第一條 總 則

1、 爲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徵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後補假。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繫,並隨時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後再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爲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爲限。

3、婚假:

②子女結婚可請假5/15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5天。

4、產假:

①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爲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爲60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須是計劃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後再行處理(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10天(包括節假日)。

②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③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

4請假時間規定1-5天,6-10工資推遲發15天發11-15工資推遲發一個月發。 請假本月滿勤沒有, 取消優秀員工評比。

第四條 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

2、組長鬚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及時聯繫跟蹤,並知會人事部。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10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所有工資。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