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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廠生產獎罰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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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型工廠生產獎罰制度(通用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小型工廠生產獎罰制度(通用5篇)

小型工廠生產獎罰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我廠職工行爲,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廠幹部職工。

第二章職工獎勵

第三條獎勵的項目分爲個人榮譽

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第四條個人榮譽獎項:

(一)企業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厂部每年頒發的文件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並記入個人檔案。

(二)書面嘉獎: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爲我廠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爲、保護國家財產的;

3、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創造了較好的效益。

由廠長提名或單位申報,經廠長辦公會通過後,頒發書面嘉獎證書並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由廠人事部門負責收集並形成書面決定,在全廠範圍內公佈。

第五條成果獎項:

(一)管理成果獎:創新管理思路,創新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厂部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線路安裝、設備維修、計算機軟件開發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某某級以上雜誌上公開發表或在供電行業獲得論文獎的,可參評厂部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羣衆性的qc活動,通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由厂部組織發表並給予獎勵。對於優秀的成果,由厂部推薦到上級發表。

第六條其他獎項:

(一)對舉報違章用電、損壞供電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於對舉報違章用電、損壞供電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二)獲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種單項獎勵的人員;

(三)公司內部開展各類管理活動中的獲獎人員;

(四)在各類報刊雜誌上發表與我廠生產經營有關的論文及宣傳我廠兩個文明建設成就的通訊報道、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第七條物質獎勵標準:

(一)獲得某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獲得全廠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者,一次性獎勵人民幣800元;

(三)獲得全廠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書面嘉獎者,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爲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經濟效益者,經廠長辦公會研究後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五)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序按照厂部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章職工處罰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懲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留用察看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並用。

第九條處罰範圍如下:

(一)違反勞動紀律類

1、上班遲到、早退、串崗的;

2、上班時間幹私活、玩遊戲、炒股及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的;

3、不按規定請銷假、擅離職守、無故曠工的;

4、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酗酒滋事、聚衆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權限以外的設備、儀器以及物品的;

6、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

7、內部退養及請長假的職工,違反與厂部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類:

1、違反供電業務規定,損害我廠利益的;

2、違反我廠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用戶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我廠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4、遇到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有意迴避逃離的;

5、不服從領導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三)工作過失類:

1、消極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玩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4、損壞生產

設備或遺失物品和資產的。

第十條經濟懲罰標準: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本人日工資200%;

(二)違反勞動紀律第1、2、3、4、5款者,違反一次扣30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准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班組負責人及單位(部門)負責人每次100元;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當事人按曠工行爲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不制止、不報告的,停發其一個月績效工資;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款,按照《﹡﹡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款,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款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內部待崗規定: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連續三個月完不成工作任務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第十二條行政處分規定:

(一)行政警告: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款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上5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上10天以內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天以上10天以內或累計曠工10天以上20天以內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2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10天以上15天以內或累計曠工20天以上30天以內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停發工資期間按﹡﹡某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一年內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內部退養及請長假的職工,因違反與厂部簽訂的各種協議,並根據協議規定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一般幹部職工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厂部規定進行處理並報廠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證據報有關部門覈實並徵求廠工會意見後,經廠長辦公會議決定,由廠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並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廠人事部門徵得廠工會同意後,經廠長辦公會議決定,由廠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開除職工基本程序如下:

1、開除職工時廠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其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認真聽取本人申辯。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得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廠長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公佈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後應在一定範圍內公佈,並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並將人事檔案移交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六條如發現單位包庇隱瞞職工錯誤或從輕處理,除責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或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將從嚴處理。

第十七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覆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涉及的金額、天數等,凡表述爲“以上”的,均包括本數;凡表述爲“以內”、“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廠人事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厂部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小型工廠生產獎罰制度2

考勤獎罰

遲到:

上班遲於公司規定上班時間稱爲遲到。遲到30分鐘以內,每人每次扣薪10-30元;遲到30分鐘以上,記曠工1次並扣當日薪資;月遲到達3次以上者(含3次),給於通報批評1次;月遲到達6次以上者(含6次),給予開除處理,公司不予任何補償。2.早退:下班早於公司規定上班時間稱爲早退。早退30分鐘以內,每人每次扣薪10-30元;早退30分鐘以上,記曠工1次並扣當日薪資。月早退達三次以上者(含3次),給予通報批評一次;月早退達6次以上者(含6次),給予開除處理,公司不予任何補償。3.曠工:未經部門主管批准,無故不上班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者,事後無正當理由或是謊報、僞造證明以及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或於假期滿後未到崗的且未作說明的,均視爲曠工。曠工以小時計,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曠工期間不計薪資,並扣罰曠工同等時間的兩倍薪資,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年累計曠工達五日者,予以解僱處理,一律不予發放補償費。

相關假期1.事假員工因有私人事務需請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事假以小時爲計算單位,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事假每月不得超過三天,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8天。事假期間不計薪酬。

2.病假

病假以小時爲計算單位,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病假超過1日者在銷假時需市級醫院(含市級以上醫院)以上證明及醫藥費用單據,無證明者以事假論處。病假一個月內累計不超過5天,一年內累計不超過30天;超過30天者,公司視其身體狀況,可考慮換崗,換崗後仍不能從事工作的,予以辭退處理。病假期間固定薪資一律折半發放。病假逾期者,可以事假抵充。

3.工傷假

工傷假期間薪資按勞動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幾本底資;如屬違章操作,責責任自負。工傷事故發生時,相關人員有責任立即通知行政部,以便公司作出處理,否則將有可能損失將來應得之福利。

4.婚假

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區外員工可根據路程遠近,假期予以適當增加天數,但需報總經理批准;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假日及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嫁期間基本底資照發,以結婚證爲準。轉正之員工方可享受以上假期。

5.喪假

員工本人的(祖)父母親、配偶或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祖)父母親過世,可享受帶薪(基本底資)喪假。喪假以天爲計算單位,區內員工假期最多5天(3天喪假,2天路程假),區外員工可根據路程遠近,假期予以適當增加天數,但須報總經理批准;且不得斷續請假。6.產假/護理假產假以天爲計算單位,假期爲90天,難產者(剖腹產)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增加15天。女性員工達到公司有關規定,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者,方可申請。

小型工廠生產獎罰制度3

第一條

總則:爲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着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

公司獎懲制度本着“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

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覈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

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六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爲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爲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行爲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經常性遲到、早退的罰款;

2、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

3、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

4、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

5、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

6、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7、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8、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9、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進行處罰;

10、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

11、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小型工廠生產獎罰制度4

1總則

1.1爲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爲,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獎懲的原則

2.1獎懲的原則。

2.1.1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承包指標)等。

2.1.2獎懲及時的原則:爲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爲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爲,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獎懲公開的原則:爲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爲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2.4爲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爲而填寫的表單爲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對員工獎懲採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責任過失單》。

3獎勵

3.1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公司特別貢獻獎三種。

3.3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4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3.5公司特別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它物質獎勵,由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確定獎勵內容。

3.6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執行。

3.7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嘉獎通報全公司。

3.7.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7.2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爲全體員工楷模者;

3.7.3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爲,具有事實證明者;

3.7.4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爲C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功通報全公司。

3.8.1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8.2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3.8.3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爲,爲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8.4通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8.5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8.6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爲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8.7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爲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9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佈。

3.9.1全年累計獲記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9.2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9.3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五條(二)款表現更爲突出者。

3.9.4連續三年,年終考覈列爲優等者。

3.9.5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9.6通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9.7經“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爲A級的合理化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3.10對爲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另行給予“公司特別貢獻獎“。獎勵內容和獎金額度由董事會一事一人一議,公開通報獎勵。

3.11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3.12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4懲戒

4.1懲戒的目的在於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後,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爲構成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4.2.2考查員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爲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4.3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4.3.1經濟處罰分爲罰款。

4.3.2行政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4.3.3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施行。

4.4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視爲違紀,罰款元。

4.4.1遲到、早退在半小時之內者。

4.4.2接聽電話不使用規範用語者。

4.4.3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4.4.4說髒話、粗話者。

4.4.5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4.4.6參會人員遲到者。

4.4.7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4.4.9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4.4.10在食堂就餐,亂倒飯菜者。

4.4.11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4.4.12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4.5各部室第一負責人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視爲違紀,並罰款元。

4.5.1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4.5.2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4.5.3下班後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5.4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髒亂差者。

4.5.5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室或主管領導者。

4.5.6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4.5.7一週內本部室員工有5人次(含)違紀者。

4.6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警告通報全公司。

4.6.1未經批准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4.6.2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4.6.3培訓曠課者。

4.6.4培訓補考不合格者。

4.6.5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覆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4.6.6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

4.6.7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

4.6.8私自移動消防設施者。

4.6.9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4.7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記過通報全公司。

4.7.1工作時間酗酒者。

4.7.2在公司期間聚衆賭博者。

4.7.3各種漫罵和相互漫罵者。

4.7.4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4.7.5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7.6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4.7.7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爲作弊提供方便者。

4.7.8培訓無故曠考者。

4.7.9在工作場所喧譁、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7.10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4.7.11泄露公司祕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但情節較輕者。

4.7.12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記大過通報全公司。

4.8.1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8.2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4.8.4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經查確有違法行爲者。

4.8.5僞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

4.8.6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4.8.7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8.8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接受受到損害者。

4.8.9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8.10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僞證、製造事端者。

4.8.11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4.9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辭退或開除,同時通報全公司,並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假的證件,或用虛僞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4.9.2連續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天(含)以上者。

4.9.3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4.9.4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4.9.5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9.6泄露公司祕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7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8損公肥私、泄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9偷盜、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0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1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9.12造謠惑衆詆譭公司形象者。

4.9.13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4.9.14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4.9.15僞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6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4.9.17年度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4.10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情況,酌情處理。

4.11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責任大小,給予該直接上級連帶責任處罰。

4.12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並處以降職或撤職處分,由人力資源部重新考覈定崗。

5附則

5.1員工獎懲的核實及手續辦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5.2員工考勤的獎懲規定另見《考勤、請假、休假制度》。

5.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由人力資源部監督檢查。

5.4本制度報公司董事會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5.5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有類似制度自行終止。

小型工廠生產獎罰制度5

一個企業爲使生產更加順利的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同樣,爲了制約和激勵員工的工作,也會制定出一些安全生產獎罰制度,以下爲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1目的

爲了強化“誰管理,誰負責”的全員安全管理制度,激發公司全體員工的安全施工的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安全獎懲工作。

3引用文件(無)

4術語與定義(無)

5職責

5.1公司最高管理者或指派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獎懲管理辦法,並負責安全獎勵資金的落實。

5.2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違章罰款及事故懲處細則的制訂,並監督實施。

5.3公司計劃財務中心負責建立安全獎懲資金專用帳戶,確保專款專用。

5.4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獎懲管理的具體實施部門。

6具體內容

6.1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應給予獎勵:

a)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施工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b)消除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c)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並採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

d)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採取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e)堅守崗位,忠於職守,在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6.2對於按照公司要求,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重大事故的項目部和專業公司,公司應給予其領導班子一定的獎勵。

6.3按照公司要求,分包單位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並接受公司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全年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且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公司應給予一定獎勵。

6.4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品或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6.5公司及項目部應從工資總額中預留百分之一至二作爲安全專用獎金(此獎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覈獎金),由公司計劃財務中心建帳,公司安全監察部直接控制使用。

6.6公司應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安全風險、監督制約、教育激勵”三項機制;制訂違章罰款和事故懲處辦法。公司應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辦法,強化個人安全風險意識。

6.7違章與事故罰款應納入安全獎金專戶,不得挪作它用。

6.8安全施工具有一票否決權。凡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取消當年參加有關評優、評先進活動或獲得其他榮譽稱號的資格。

6.9對發生人身、機械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隱瞞不報,或歪曲、掩蓋事故真相,一經查證落實,將給予單位(部門)領導和專職安全員以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並對事故加倍給予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