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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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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第一條 爲規範和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社區服刑人員,是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規定實行社區矯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懲罰犯罪與教育矯正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維護社會穩定與促進社區服刑人員再社會化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社區服刑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落實社區矯正措施。

鼓勵、支持志願者、志願者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

依法設立的社區矯正協會,依照章程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

第二章 社區矯正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縣(市、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機構(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

(二)辦理接收和解除社區矯正手續;

(三)組織和實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和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

(五)組織和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會適應性幫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第八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組成。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忠於職守,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由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的公務員擔任。

下列執法事項應當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辦理:

(一)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

(二)社區矯正的執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區矯正監督管理事項的審批;

(四)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考覈獎懲。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社區矯正工作證件。

第十條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組織下,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縣(市、區)政府公開招聘的社會工作者;

(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接受委託的社會組織派出的人員。

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保證社區矯正工作需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培訓,提高社區矯正工作水平。

第三章 矯正執行

第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的委託,開展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全面瞭解覈實情況,公正作出評估結論,及時向委託機關提交調查評估報告。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三條 對決定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交付執行,並在交付執行前對其進行社區矯正法律教育。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社區服刑人員接收手續,指導司法所制定矯正方案,落實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司法所應當爲社區服刑人員確定矯正小組,並與矯正小組簽訂社區矯正責任書,根據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矯正小組組長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擔任,成員包括社區民警、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代表、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代表、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社區服刑人員爲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矯正小組成員按照社區矯正責任書履行下列義務:

(一)督促社區服刑人員按照規定向司法所報告有關情況、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遵守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等情況;

(三)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及時向司法所報告;

(四)協助司法所開展教育幫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