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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消防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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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築工地消防管理制度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築工地消防管理制度範本

建築工地消防管理制度1

1.建築工地工程負責人必須全面承擔施工現場的治安、安全責任,

並與學校保衛處簽定《治安、安全責任書》;

2.現場工人必須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3.施工班組工人有義務積極參加施工現場義務消防隊伍,提高施工現場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組必須堅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動天天進行,堅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險作業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電工、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審批證,氧氣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間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0m;

6.氧氣瓶要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7.焊接作業等動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電焊機外殼、焊鉗與把線必須接零接地絕緣良好;

8.嚴格遵守施工用火審批制度,審批證僅當天有效,若變換動火地點,必須重新辦理用火審批手續;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須符合防盜、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火要符合防火規定;

11.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並應設置消防器材和“嚴禁煙火”明顯標誌;

12.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計劃限量進入外,還應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施工現場、宿舍等禁止吸菸,需要吸菸者應在指定專設有防火措施的吸菸室;

14.施工現場和宿舍生活區,未經防火負責人批准不得使用電熱器具,使用燈泡不得大於60W,不得晝夜亮燈;

15.施工現場、宿舍等無電工證人員一律不準擅自架設電線、電纜和電器設備安裝;

16.木工作業完畢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徹底消除火災隱患;

17.施工現場伙房必須服從統一規劃佈置,不得另外私設小竈;

18.伙房內爐竈燒火設施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規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現場一切消防設施、裝置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移動、破壞;

20.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應立即採用電話(119)報告火警,併火速報告施工負責人組織義務消防隊及現場人員撲救失火;

21.施工現場中各種危險設施、部位都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和明顯的警告標誌;

建築工地消防管理制度2

一、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項目經理對本工地的消防綜治工作負領導責任,綜治部門協助做好消防綜治工作,負有督促、檢查、指導的責任,消防負責人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綜治工作負直接責任,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消防綜治工作。

二、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中,要有防火、綜治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共同搞好消防綜治工作,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搭建臨設單位共同搞好消防綜治工作,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搭建臨時設施、材料堆放等均應符合消防綜治的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人人有責,進場人員必須自覺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施工操作需要使用明火,應由班組長每次填寫“動火申請單”,而經現場負責人批准,發給動火證,並指派專人看管,同時與用火人共同檢查並熄滅餘火後方可離開。

四、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氧氣、油漆、油料等)存放點、使用點和有可燃易燃物施工點,要劃定一定範圍的禁菸禁火區,並設醒目標誌,配置一定數量滅火設備,在禁火區內禁止吸菸、動火。

五、凡施工需要安全電氣設備,使用機電設備,下班時由使用人員切斷電源、關閉電箱。嚴禁在工地、宿舍內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電鈑鍋、電熨斗等),確因生產需要,由工地負責人批准,專職電工要對用電安全經常檢查。

六、木工間、油漆間嚴禁吸菸、動火,現場的刨花、木片、油回絲、草包等可燃易燃物,本着誰操作誰清除的原則,下班時由當班的操作人員各自清掃施工現場,把廢料、邊料集中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場所,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七、施工現場的電焊工(氣割),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氧氣與油類不得存放在一處。

八、危險品倉庫、油漆、木工間、配電間、伙房等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設防火標誌,配置種類合適的滅火機,工地配備的一切滅火設備,不準挪動位置,無火警不準動用,消防設施前,要保持道路暢通,嚴禁堆放雜物。

九、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由公安保衛部門通知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十、如發生火災、失竊後,除應採取相應措施外,應立即報警,保護好現場,爾後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建築工地消防管理制度3

第一條爲加強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基本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範,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由建設單位總負責,各現場施工單位(包括土建、安裝、裝修單位)在各自的範圍內具體負責。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合同,明確施工期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措施。

第三條高層建築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員,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

第四條建築工地應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用火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以及人員出入、巡邏值班、消防安全檢查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材料應加強管理,廢料要及時清理。

第六條建築工地應保證施工人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車道的暢通。

第七條建築工地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佈置,且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建築工地進行動火、動焊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引起火災;對電焊、氣焊作業等重點崗位的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建築工地配電箱、變壓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電器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條建築工地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須專庫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存放和使用場所嚴禁用火、吸菸。

第十一條建築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工地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層建築工地應根據建築進度,設置永久或臨時的消防豎管。臨時消防豎管可同施工用水豎管合用,豎管每層應設置消火栓口,並配上水帶和水槍。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及臨時工棚內應按要求配備滅火器具。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