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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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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於9月1號正式施行,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蒐集的一篇“解讀《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解讀《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

9月1日,《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將正式施行。1997年10月修正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同時廢止。

這部備受各方關注的法規歷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四次審議(一部法規出臺一般需經過三審),歷時一年多,於7月29日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它究竟對我省義務教育的哪些方面作出了規定呢?

不設重點班、“就近、免試”入法規丨解讀《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

均衡學生生源

明確“就近、免試”入學原則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是實現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徑,是義務教育發展新階段的重要要求,也是當前社會的普遍關切。爲此,條例從多個方面對“均衡”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均衡辦學資源

辦學資源不均衡是制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方面,爲解決這個問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採取措施縮小學校之間、區域之間、城鄉之家的辦學差距,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上學要上“重點校”,編班要去“重點班”,這一現象屢見不鮮。這種情況條例也明確禁止,條例規定,不的利用財政性教育經費建設超標準學校;不得將學校分爲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應當均衡編班, 不得以任何名義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

均衡學生生源

近年來,有關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的.範圍劃定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實現就近入學,關係衆多家庭切身利益。條例明確寫入“就近、免試”的入學原則。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采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方式選拔招收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書作爲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的依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範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在立法調研中瞭解到,目前小學招生劃片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教育部門劃定小學招生區域的透明度不高,科學性、合理性受到家長們質疑。爲此,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範圍,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佈。招生範圍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

均衡配置教師資源

爲促進縣域內師資配置的均衡,條例規定建立健全校長和教師校際流動制度,縮小縣域內師資配備差距。對在基層工作的教師,在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保障農村教師待遇。條例明確了教師評聘高級教師職務的必備條件,即應當具有一年以上農村學校、薄弱小任教或者支教的經歷。

設置“素質教育”專章

長期以來,“應試教育”倍受詬病。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現代社會對人才素質要求日益提高,素質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地位顯得越來越重要。條例爲此設“素質教育”專章,從行政機關職責、學校教學活動、社會家長要求等多個方面對實施素質教育進行了規定。 我省也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規中全面規範素質教育的省份。

禁止六種不符合素質教育教學的行爲

條例明確了在實施素質教育的過程中,學校的禁止行爲,包括

擅自增減課程和課時;

按照考試成績公佈學生的排名;

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上課或者集體補課;

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和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各類比賽、競賽活動;

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社會經營性培訓機構舉辦的有償補課和培訓;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升學率不得作爲學校排名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考試成績或者升學情況作爲考評學校、教師的唯一依據。

不設重點班、“就近、免試”入法規丨解讀《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

教師待遇有保障

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實施素質教育,教師是關鍵。在保障教師待遇、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培養、加強教師管理等方面,條例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建立健全教師績效考覈制度

條例明確規定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實行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制度,擇優聘用新任教師。建立健全教師績效考覈制度,考覈結果作爲教師資格註冊、崗位聘任、職務晉升、績效工資分配、實施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教師工資納入財政預算

條例強化了保障教師待遇的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全額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教育津貼,在農村學校任教的教師享有農村教師補貼; 教師的醫療保險與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等。

杜絕教師不正當謀利

條例還對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爲作出規定。規定教師不得從事有償補課活動或者強制、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者其他商品;不得收受或者索要家長、學生財物。

學校有五種情形校長或受處分

條例設置了法律責任專節,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舉行或者變相採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或者以各類競賽證書、考級證明作爲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依據的;

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的;

按照考試成績公佈學生的排名的;

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組織或者指定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的;

利用學校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和教師等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學校的。

條例還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對學生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從事有償補課活動的;

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活動的;

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或者其他商品,謀取利益的;

收受或者索要家長、學生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