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勞動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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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下文是福建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歡迎閱讀學習。

福建省勞動合同條例

福建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一條 爲了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爲,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勞動合同訂立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第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可以協商訂立試用期、保守商業祕密及其他雙方約定的內容。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要求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二)原固定職工連續工齡滿十年或離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合同的終止條件。

拓展閱讀

福建省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用人單位或受委託的項目部):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甲乙雙方依照國家和本省勞動法律法規建立勞動關係,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有關問題作以下約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

1、不足一個月時間的用工: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不設試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爲本合同的終止期限。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點:

從事(工種):

數(質)量要求:

三、勞動報酬

1、工資計算方式:

(1)計時(每天或每月工資標準)

(2)計量(件)(單價數量)

2、工資支付方式: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資的,每月人民幣  元;按工作進度支付工資的預付    ‰,計人民幣  元,餘款待任務完成後全部付給。

甲方應制作工資發放花名冊,並由乙方本人簽字或書面委託他人代簽,領取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工傷保險

甲方依法爲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工傷保險,其中每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計 元。

五、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及其它約定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