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最新2015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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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春前夕,我市釋出《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江府函[2015]28號),明確從2015年5月1日起調整全市(含四市三區)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5]20號)精神,綜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和承受能力,在充分徵詢各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部門及部分重點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江門市人民政府決定:江門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1130元/月調高到13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11.1元/小時調高到13.3元/小時,兩者的升幅均達19%。本次調整從2015年5月1日起實施,讓我市企業有充足的時間對自身生產經營成本進行調整和測算。

我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這裡所稱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企業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政府公佈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有條件的企業可通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在新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本單位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企業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如果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