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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過程管理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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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研發過程管理制度,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研發過程管理制度10篇

研發過程管理制度 1

一、研發部門崗位職責

1、研發部部長

①負責研發部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研發部人員績效考核。

②負責領導研發部人員完成公司安排的研發任務。

③根據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組織研發部人員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

④根據研發和技術攻關的項目,召集研發人員制定具體的實驗方案和實驗步驟。

⑤審定研發人員的實驗報告,並對研發成果的技術方案的可行性作初步定審。

⑥定期向公司領導彙報研發部的工作情況和人員情況。

⑦對公司提交研發項目成功的可行研究性報告,並對可研報告負責。

⑧負責研發部人員的更替和晉升。

⑨確定每一研發任務的主研,及研發項目中途主研的變更。

⑩研發成果用於生產時,帶領研發部人員指導生產。

2、研發部主研

①針對研發部部長分配的研發任務制定具體的的實驗方案和實驗步驟提交研發部長審定。

②根據審定決定的實驗方案和實驗步驟帶領助手做實驗。

③根據實驗的具體情況,及時向研發部部長彙報情況,並提出變更實驗方案。

④對助手進行日常工作考核和績效考核。

⑤實驗成功後及時寫出實驗報告交研發部部長。

⑥實驗成果用於生產時,帶領助手指導生產。

3、研發部主研助手

①協助主研完成研發部部長分配的任務。

②協助化驗工程師作好研發部實驗樣分析工作。

③管理好研發部資料。

④完成研發部部長交待的其他工作。

4、化驗工程師

①根據研發部部長分配的研發任務制定分析規程,並分析化驗研發部實驗樣。

②指導研發部主研助手分析化驗研發部實驗樣。

③在研發部實驗樣較多時,安排生產化驗人員進行分析化驗研發部實驗樣。

④對研發部和生產化驗設備及藥品進行準備並作好材料計劃。

⑤對研發部的化驗設備和藥品進行安裝、配製和管理。

⑥指導、培訓生產化驗人員,提高化驗人員的技術水平。

⑦解決生產化驗分析的技術難題。

⑧協助處理生產化驗的仲裁事件。

⑨對生產化驗標液藥品進行標定。

⑩協助管理化驗室。

二、人員進出、晉升、淘汰制度

1、辭職按勞動合同執行。

2、有下列情況的予以辭退(對有①、②項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①泄漏公司生產及研發技術機密的。

②嚴重違返公司制度的。

③經研發部部長考核即沒有研發能力,又在一年時間內無研發成果的.。

④經研發部部長考核有研發能力,但在一年時間內無研發成果,又不按研發部部長的安排工作的。

3、招聘

根據研發的需要,經公司批准,由研發部部長負責在生產崗位或外界進行招聘。

4、有下列情況的予以晉升或加薪:

①勤於工作,研發能力強,屢出研發成果的。

②主動與生產崗位聯繫,找出問題並主動指導解決問題的。

③技術能力強,有較高的管理能力的。

三、休假制度

1、研發部人員享受公司生產管理人員休假待遇。

2、正常上班期間需休假的,須經研發部部長同意。

四、日常工資考核制度

1、研發部人員日常月工資實行定工資制,月工資中含保密費。

2、研發部人員日常月工資由研發部部長依據日常工作的表現和成績進行加薪和減薪。

五、研發部人員薪酬待遇和研發成果績效考核制度

1、研發部人員薪酬組成

①月工資及技術保密費。

②年終獎勵。

③研發成果獎。

2、月工資

①主研2600元月(其中技術保密費300元)

②化驗工程師2800元月(其中技術保密費200元)

③主研助手2300元月(其中技術保密費200元)

3、年終獎勵

在當年沒有研發成果時,視研發人員日常工作情況按如下標準發放年終獎勵:

①主研年薪酬(含保密費):40000-50000。

②化驗工程師年薪酬(含保密費):35000-45000元。

③主研助手年薪酬(含保密費):30000-40000元。

4、研發成果獎

根據公司分配和生產中的技術研發項目,研發成功向公司提交研發項目成功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後,由研發部部長根據技術的難度和項目的價值大小向公司申請項目研發成果獎。公司批准後,研發部部長向研發人員公佈併發放成果獎的1/3,若申請專利成功發1/3,用於生產成功後3個月,達到預期效果後發1/3。若未申請專利,用於生產成功後3個月,達到預期效果後發2/3每項成果獎由研發部部長視考核情況,按如下比例分配:

①主研得成果獎40-70%

②化驗工程師20-40%

③主研助手10-30%,

5、研發部部長績效考核由公司總經理考核。

六、保密制度

1、研發部資料未經研發部部長同意不得借閲。

2、研發部人員不得向外界泄露研發項目和研發技術和成果。

3、有上述情節的,視情節嚴重性,扣發或要求泄密人員退還公司所發保密費,情節嚴重的,公司將依據國家相關法規要求泄密人員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4、向外界泄密和以公司研發項目成果向外界提供技術支持的,公司將依據國家相關法規要求泄密人員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七、研發項目及方案審定製度

1、研發項目由公司向研發部下達。若生產系統有技術難題,可由研發部部長向公司建議解決生產系統技術難題的研發項目,公司批准後,由公司向研發部下達研發項目。

2、研發部接到研發任務後,由研發部部長召集研發部人員分配任務,確定主研。由主研提出初步研發方案交研發部部長審定,方案審定同意後,由主研帶領助手進行實驗。

八、研發成果審定製度

1、主研根據實驗室試驗情況,及時向部長彙報試驗成效,初步測算技術方案的可行性,若技術方案可行,由項目主研製定中試方案交部長審定,主研按審定後的方案進行中試。

2、主研根據中試的情況,向部長寫出完整的研發項目實驗報告交部長審定。

3、研發部部長根據主研的項目報告,測算技術和經濟效益的可行性。

4、研發部部長根據測算技術和經濟效益的可行性,決定研發項目是否終止和成果大小。並向公司提出研發成果應用於生產時,裝置建設的方案和投資資金預算及建設週期。

九、其他

1、本規章制度適用於研發部門所有員工。

2、本規章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研發過程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公司自主創新,增加研究開發的投入,增強公司的發展後勁,強化研發投入管理,特制定本研發投入管理制度。

第二條、為確保公司健康持續發展,公司建立研發經費準備制度,根據研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資金,確保研發資金的需要,企業每年度安排用於研發方面的經費預算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產品銷售收入的3%。

第三條、本制度中所稱研發費用,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具體包括:

(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四)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五)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等。

(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七)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第四條、每年年初由公司企管部編制好年度技術項目開發計劃書。編制項目的可行性計劃書,明確立項的背景和意義,項目研究開發的內容、技術關鍵以及科研創新的主要方式,確立項目預期的目標。進一步確定項目的實施方案、參與研發的人員結構,制定項目研發的計劃進度。在此基礎上研發中心需制訂研發項目的技術開發費預算,確定項目經費的總預算,按費用的類別寫清具體研發的項目和各種合理開支的.預計發生額。可行性方案及研發經費預算需報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企管部送財務部門備案。

第五條、研發經費需在預算核定的範圍內支出,由財務部門負責核算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項目和保管好發生額的有效憑據,包括人工費、材料輔助費及相關的其他費用。財務部門按照研發項目,設立台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公司企管部發生的各項開支納入研發費用管理。研發經費超過預算範圍的需報總經理審批追加經費。

第六條、項目完成後由財務部門編制項目的實際投入資金情況表,會同企管部分析項目經費執行與預算的偏差,進行項目的經濟效益分析。由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並會同企管部對研發過程中形成的各項研發成果歸納總結,形成核心的自主的知識產權,進行專利申報與保護。

研發過程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是我省科技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工程中心是技術創新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對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作用,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工程中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享受國家和省給予獨立科研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省科委會同省計委、經委負責指導工程中心的組建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質、目的、任務

第四條性質。工程中心是指依託於行業、領域具有綜合優勢的單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有一支高質素的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試驗的專業科技隊伍,並能提供多種綜合性技術服務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條目的。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動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科技進步,促進企業成為技術開發的主體;促進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的結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決科技成果轉化中在工藝、裝備、測試、標準及產品質量等方面的薄弱環節;提高產業技術水平,逐步形成現代化產業技術服務體系,形成我省高新技術系列產品研究開發能力,加速高新技術向傳統產業的滲透,努力實現技術規範與產品標準國際化,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第六條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在引進技術和自主研究的基礎上,持續不斷地將科研成果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企業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裝備,並不斷推出新產品;

(二)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項目和科技服務項目,併為其成果推廣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三)參與引進技術和裝備的消化、吸收與創新,為企業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和裝備,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提供技術依託;

(四)培養、聚集、輸送高層次、高質量的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企業和行業提供工程技術培訓;

(五)參與企業技術發展規劃的制定,併為本企業技術進步提供技術支持;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組建省級工程中心要符合省級工程中心建設指南、工程中心的組建規劃和佈局原則。

第三章立項申請與審批程序

第八條申請建立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可以落實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年研究開發經費不低於上年銷售收入的3%,並不少於1000萬,新產品銷售收入不低於銷售總額的20%;

(二)具有研究開發所需的技術設備和在全省該行業、領域中領先的科研技術水平,有明確的研究開發任務,已建有研究開發機構並擁有30名以上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應不低於10%;

(三)有吸收和吸引研究開發人員的能力,與科技界、產業界有密切的聯繫。

第九條工程中心的組建採取分批審理的辦法,每年三月、九月接受申報。

第十條工程中心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單位填寫《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經由所在地級以上市科委、計委和經委,分別報送省科委、計委和經委。

(二)省科委、計委、經委在收到《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後,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進行研究,初步確定擬同意組建項目。

(三)省科委通知擬同意組建工程中心的申請單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報送省科委、計委和經委。

(四)省科委、計委、經委組織專家對《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

(五)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省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批覆,授予"廣東省重點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稱號。獲批准的項目列入當年《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計劃》。

(六)省科委與獲批准組建工程中心的依託企業等簽定《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計劃任務書》。合同各方按《組建計劃任務書》履行職責。

(七)依託單位向當地計劃部門申辦工程中心基本建設計劃。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工程中心項目建設期限為二至三年,各有關單位按計劃要求安排資金。

第十二條省財政對每個工程中心的資助主要用於購置先進適用的儀器、設備及必要的技術軟件,不作為課題研究經費及日常運行經費。工程中心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要儘量利用現有設施調劑解決。

第十三條工程中心建設要確定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工作等。

第十四條工程中心在建設過程中,如發現與原計劃有重大偏離,經過省科委、計委、經委組織專家論證,可以調整建設計劃,直至撤消原立項。

第十五條工程中心建成後,由省科委、計委、經委或委託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按《組建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計劃任務書》規定的要求進行檢查評議和驗收。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由省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予以認定並掛牌。工程中心名稱作為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依據,不得用於工商登記。

第十六條對不能按計劃驗收的工程中心,省科委、計委、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小組,協調解決問題。如確實不能繼續進行建設的,由省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撤消原項目。

第十七條工程中心在建設期內被撤消項目的,依託單位要償還省財政補助的投資。償還的投資繼續用於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設。

第五章運行機制

第十八條工程中心應按照科學、民主、高效的原則,引入企業和工程項目的管理辦法和經驗,建立富有活力的內部管理機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採取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由依託單位及主要成員單位的行政和技術領導組成,管委會主要職責是:定期聽取並審定工程中心的工作報告,審理財務預算和決算,決定工程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方向,協調工程中心成員單位的技術合作和經濟事務等重大問題。

中心主任由管委會按依託單位執行的人事幹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職責是根據管委會的決定,主持日常組織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內部組織機構可視具體情況由中心主任確定。

第十九條工程中心的建設,原則上要充分利用依託單位和成員單位的現有基礎和條件。依託單位是工程中心的技術和經濟後盾,要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財、物保障條件,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設經費,並負責工程中心組建計劃的實施。

第二十條工程中心的人事勞動制度、分配製度、保險制度、獎懲制度、研究與開發項目管理制度等參照現代企業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實行財政部制定的《科技企業會計核算規程》。

第二十一條工程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障依託單位、中心、個人的合法權益,併合法使用知識產權。

第二十二條工程中心要廣闢資金渠道,建立技術研究開發資金,其主要來源包括:依託單位按規定從銷售收入總額中提取的.技術研究開發資金、新產品減免税、中試產品和技術貿易減免税、科技開發風險準備金、從税後留利中提取的新產品試製資金、國家扶持出口產品開發的經費、工程中心的創收及其它資金。

第六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十三條由省科委、計委、經委聯合負責組織編制工程中心的組建規劃和建設指南,並定期公佈建設指南;研究有關工程中心發展的重大問題;審批工程中心組建項目,編制下達並組織實施年度工程中心項目計劃;組織工程中心的驗收;工程中心的考核。省科委負責工程中心的綜合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具體管理工作,可委託主管部門或市科委會同市計委、經委進行指導、幫助、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和市科委會同市計委、經委負責根據工程中心的組建規劃,對申報工程中心項目進行審查。協助依託單位實施,協助檢查工程中心的計劃執行情況,配合對工程中心進行工作評議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為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管理中的諮詢和審議作用,省科委、計委、經委組織有關專家為工程中心的建設方針、政策措施、組建規劃、項目選擇、技術評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第二十六條工程中心應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市科委、計委、經委及主管部門提交一年的工作彙報。

第二十七條工程中心應按要求完成有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省科委、計委、經委每兩年一次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聯合對已建成的工程中心運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考核評議,並根據科技發展和市場的變化對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出新的建議。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評議不合格的,責成其整改。對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撤銷其工程中心資格,並通報有關部門取消其所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工程中心的合併、撤銷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科委會同計委、經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暫行管理辦法》(粵科字99號)同時廢止。

研發過程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響應廣東省東莞市科技局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要求,充分發揮我司研發技術的優勢和潛力,改革和完善我司研發管理制度,促進我司研發工作的開展與進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有客户需求或有市場前景的符合本公司科研性質的任務的科研項目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公司研發項目必須根據公司經營的總體目標:“把我司建設成為具有行業技術特色,在珠三角地區有一定影響、處於全國同類企業先進行列的電聲器材企業”,緊密聯繫珠三角地區的實際,加強對行業技術中一些瓶頸技術和工藝改善類問題的立項研究。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公司的研發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機制:公司領導分工負責,研發部門統一管理全公司各類技術的研發項目,各生產,生技和研發工程師等負責本部門的研發項目,課題負責人負責本課題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課題的申報及立項管理

第五條 公司內各部門和個人申報各類研發技術的研發項目要經公司研發部門審核、公司分管領導審批才能上報。公司內個人和不具有獨立的單位承擔的.外來委託的課題,須由公司與外來單位簽署研發合同。

第六條 公司研發項目設立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兩種,每年評審一次。公司研發項目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專利證獲得、營收等。研究報告的完成時限一般為1至2年;專利一般為2至3年,最長不能超過3年。除重要的技術研究外,鼓勵以研究報告、專利證獲得為項目的最終成果形式。

第七條 申報公司資助的研發項目,申請者必須是我司在職職工,課題組成員也必須大部分是我司的在職職工。

申請我司資助的研發項目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本公司的在職職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擁護公司團隊領導。

(二)申請重點項目,申請人應具有公司工程師技術職務(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

(三)申請一般項目者(包括課題組成員)不作技術職務的限制;

第八條 申報公司的研發項目,每人每次限報一項。有以下情況者,不受理其申報公司項目:

(一)承擔各公司或部門資助的研發項目尚未完成者;

(二)體弱多病不能堅持正常開展工作者;

(三)準備離職或請假半年(含半年)以上者;

(四)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歷年承擔公司研發項目和上級領導安排的研發項目的課題負責人。

第九條 申報公司的研發項目者必須填寫《東莞正陽電子有限公司研發項目申請書》。由申請者所在部門應對其內容的真實性、項目方案的可行性及基本工作條件能否保證等提出審查意見,蓋章審核後,報送研發部門。

第十條 公司研發部門負責對受理的研發項目組織公司技術團隊進行評審,技術團隊應對項目的先進性、可行性、必要性、經濟或社會效益提出評價論證意見,並對項目是否立項提出建議。研發部門根據技術團隊對項目的評價意見,視當年研發經費分配額度情況,對資助項目數和每個項目資助強度進行綜合調整平衡,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公司研發項目中的重點項目在公司年度發展規劃的中確定,每年設立1個重點科研項目,寧缺勿濫。一般項目由技術團隊根據當年申報項目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平衡後確定,其中一般項目應占20%以上。

第十二條 為保證評審的公正性,公司研發項目評審組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一)評審階段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評審組以外透露課題論證的相關背景材料;

(二)評審組人員申請本年度科研項目者,不得參加本年度科研項目評審工作;工作人員(含文職人員)申請本年度科研項目者,不得參加會議評審階段的工作。

第十三條 經研發部門報送立項的科研項目,其項目經費均須進入公司財務處賬户,由財務處統一管理。公司研發項目資助經費由財務處專項管理。項目經費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研發項目的申請者在接到獲准資助通知後10天內與研發部簽訂承擔課題協議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協議者視為自動放棄接受資助。

第十五條 我公司研發項目管理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檢查項目的進度、質量和經費使用情況。凡獲得各級立項的研發項目,每年應按規定填寫《年度進展報告書》上報公司研發部門;形成最終研究結果時,要填寫《結果報告書》,提交研發成果進行項目終結,並向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提交完整的項目檔案。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研發部門報相關資助機構審批: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

(二)改變項目名稱;

(三)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四)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五)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六)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七)項目執行過程中或成果提出等方面有涉外問題;

(八)中止項目協議;

(九)撤銷項目;

(十)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報研發部門審批:

(一)變更或增補課題組成員;

(二)延期不超過一年;

(三)其他非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公司技術團隊鑑定後,由公司作出撤銷課題處理:

(一)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二)剽竊他人成果;

(三)與批准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四)嚴重違反財務制度。

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新課題。

第十九條 項目研究完成後,如有必要應接受審查部門對其經費使用情況的審查。

第二十條 用項目經費購置的研發設備屬於公司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東莞正陽電子有限公司所有,其中固定資產必須納入東莞正陽電子有限公司的固定資產賬户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處置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公司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因意外因素必須中止的正在執行的研發項目,中止項目的責任人必須寫書面報告,報研發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經同意後方可中止,並按有關部門要求作善後事宜。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資助的研發項目從獲准資助通知下達時間算起,兩年內未完成研究的一般項目,三年內未完成的重點項目,經審查理由正當,可申報延期一次,但延期不能超過一年;沒有正當理由而未能按期完成的項目,一律撤消並要給予適當的處罰。無故不完成各公司領導安排的研發項目的負責人按相關資助機構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請假半年以上或離職,必須按課題管理有關規定,到研發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公司主管部門方准予辦理請假或離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司研發項目經費的使用按照《東莞正陽電子有限公司研發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成果鑑定和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 為科學地評估各項目研究成果的質量,項目最終成果須進行鑑定,通過鑑定後予以驗收結項。重點項目和其他項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強的最終成果一般須經鑑定結項後,方可提出。

第二十六條 公司項目最終成果的鑑定由公司研發部門和技術團隊組織進行鑑定。通過後項目由研發部門上報國家專利局申報來進行最終的鑑定。

第二十七條 強化成果轉化意識,拓展成果轉化渠道,充分發揮研發項目成果的經濟效益。

(一)公司各級管理部門和課題組應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對研發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公司經營和人才培養中的作用。

(二)鼓勵研發項目成果向批量化生產轉化,為公司產品提升價值,為公司、顧客服務;為行業技術進步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研發部門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研發過程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速我公司的新技術的開發及推廣應用,促進公司經濟效益的提高,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科技研發項目的管理,規範項目立項管理程序,提高項目管理效率。

第二條研發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科學管理、規範權限、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

第三條為保證研發項目管理的規範性和有效性,建立項目管理公開制度、報告制度、迴避制度、監督檢查和審計評價制度。

1.公開制度。在執行有關技術保密規定的原則下,由研發部對項目立項、項目實施、階段性成果和驗收鑑定結果等通過一定程序公開發布。

2.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小組、項目責任人應定期報告項目執行情況,並根據要求按期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3.監督檢查與審計評價制度。項目承擔小組和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履行項目合同書,在項目合同書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項目承擔小組和項目責任人有義務主動接受研發中心的監督檢查、績效審計等跟蹤管理。

第二章項目調研

第四條項目調研工作由技術部完成。

第五條項目調研的主要任務:

1.論證該領域技術(產品)的技術發展方向和動向。

2.論證該領域技術(產品)的市場動態及發展該領域技術(產品)的技術優勢。

3.論證發展該領域技術(產品)的資源條件的可行性。(含物資、設備、能源及外購外協件配套等)。

第六條項目調研結束,技術部提供項目立項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應包括:

1.項目概況,國內外同類研究情況(包括技術水平)

2.市場需求、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內容、技術關鍵;

4.預期目標(要達到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申請情況);

5.現有技術的知識產權情況及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設想;

6.已有條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礎、技術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產或應用去向);

7.實施方案(包括進度安排);

8.項目預算(包括經費來源及用途);

9.預計項目主要參加人員及其簡歷。

第三章項目審查

第七條技術部提交《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立項報告書》由公司研發中心完成審查。

第八條研發中心由以下人員組成:總經理,技術總監,研發部經理,技術部經理,技術骨幹。必要時可外聘專家擔任顧問。該委員會實行集體會簽制度,涉及技術研發項目管理的所有文件必須會籤方可生效。

第九條審查結束,出具書面綜合審查報告。

第四章項目立項

第十條根據研發中心綜合審查報告,符合立項條件的,即可立項。

第十一條研發中心綜合審查報告出爐15日內簽訂研發項目立項報告書。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研發中心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的職責是:

1.全程監督、檢查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

2.審查項目季度執行報告、項目完成後的總結報告和項目經費決算;

3.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驗收以及績效考評;

4.負責對季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三條研發中心在項目實施中的責任是:

1.嚴格執行合同書,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2.保證項目經費專款專用;

3.按項目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項目年度完成情況和經費年度決算以及相關的統計調查表;

4.接受研發中心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5.接受並配合項目管理部門對項目進行的中期評估、驗收以及績效評估,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6.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7.報告項目執行中知識產權管理情況和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中必須建立季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及場地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項目承擔小組必須及時向研發中心報告。

第十五條項目執行期內,若確需變更合同書內容的,項目承擔小組應提出書面報告並説明原因,經研發中心審查批覆後方可變更。

第六章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完成後,由研發中心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項目驗收以項目管理制度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產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觀、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十八條對所有項目驗收均採取現場驗收和書面驗收二種方式。

第十九條項目驗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項目組,在完成技術研發總結的基礎上,向研發中心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及數據;

2.研發中心審查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

3.研發中心一個月內批覆項目的驗收結果。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者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文件、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等)

1.項目立項報告書;

2.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3.涉及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4.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5.其他有關項目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1.完成項目任務不到80%;

2.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3.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第二十二條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其承擔單位可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提出複查申請。

第二十三條項目產生科技成果後,應按規定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技術部、行政管理部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立項的每個項目建立檔案,妥善保存。其中項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項目驗收報告等文檔須長期保存。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研發過程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提高A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研發項目管理水平,縮短產品研發週期,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研發成本,提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充分調動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制定研發項目管理制度。

第2條適用範圍:公司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技改工程等研發項目。

第二章研發計劃、立項

第3條研發小組

公司的研發計劃,須以公司整體戰略為基準。

由技術研發部經理組織來自本部門的人員、銷售部、生產部、財務部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研發小組”,開展研發計劃具體擬定工作,具體的撰寫工作由研發小組負責人組織。

第4條研發計劃的內容

研發計劃要從公司的總體戰略目標開始,通過分析外部的市場經濟環境、技術環境、競爭對手的情況、公司自身的技術和運營資源,明確公司未來研發方向、重要研發和技改項目。

第5條研發計劃的撰寫

《研發計劃書》由研發小組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撰寫。

撰寫的過程中,研發研發小組須定期召開例會,對計劃的內容進行討論確定。

《研發計劃書》草案編制結束後,報技術研發部審核,審核通過後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審議。

第6條研發計劃的審議

《研發計劃書》草案出台後,由公司高層領導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技術部經理、研發小組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審議小組對《研發計劃書》草案進行審議。

研發計劃的審議採用質詢會的形式進行。

質詢會先由研發小組負責人介紹《研發計劃書》的內容,然後由審議小組的成員對計劃的內容進行提問,技術研發部經理及研發小組其他成員負責解釋。

第7條研發立項報告的編制、審批

技術研發部經理牽頭,研發小組組織根據審議小組的審議意見,編制《研發項目立項報告書》,並報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審議、審批。

第三章研發項目實施及進度控制

第8條技術研發部作為公司研發項目進度控制的歸口管理部門,指導組織編制各項目的項目階段工作計劃,並對全體項目進度情況進行跟蹤、統計和監督檢查;

第9條生產部作為公司研發項目配合部門的進度控制管理的歸口部門。

第10條根據立項研發項目,技術研發部經理編制《項目研發流程》、《項目實施過程監督控制表》,對整個研發項目的每個計劃階段進行有效控制。

第11條研發小組負責人依據《項目研發流程》組織研發小組成員進行研發工作,每週定期編制《項目研發小組階段進度報告》,報技術部經理審議之後,再報送公司分管副總。

第12條技術研發部牽頭,分管副總、生產部、採購部、物料部、財務部等部門參加“研發項目實施討論會”,總結階段性實施過程,提出難點及改進方案,明確下階段實施過程計劃。

第13條研發項目實施過程結束後,技術研發部會同相關部門、人員及時編制《研發項目驗收總結報告》,並報送公司總經辦審議、鑑定、評價。

第四章研發項目技術管理

第14條研發項目技術管理的`目的是提高研發項目的技術研發和應用水平,並在具體研發項目中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15條技術標準化的目標是為了提高技術人員的工作效率和減少研發項目的總體成本,是一項需要不斷完善、持續改進的工作。

第16條技術研發部負責編制研發項目的技術標準、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規範化技術文件。

第五章研發項目成本管理

第17條為了加強公司研發項目成本管理,提高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通過實行項目成本核算制,有效控制項目成本,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18條公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後,技術部應協同財務部進行項目成本策劃,確定研發項目成本核算對象,進行研發項目成本編碼,並將成本測算結果即目標成本報技術委員會審批。

第19條研發項目計劃階段,在目標成本範圍內,技術部經理應組織核心小組相關人員編制詳細的成本費用預算(設計方面、市場方面、採購方面、生產方面、質量方面等研發過程中涉及到的各方面)。

第20條項目成本計劃包括項目總的成本計劃、月度或階段成本計劃。

第21條各項目的計劃成本預算應報送財務部,作為研發經費的依據。

第22條研發項目成本核算的內容

(1)人工費:包括人員的工資、獎金、其它福利補貼等;

(2)材料費:開發過程中使用的元器件、設備等;

(3)其他費用:是指為組織和管理研發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如:差旅費、住宿費、招待費、通訊費、交通費、辦公耗材費、打印傳真費等。

第六章研發項目文檔管理

第23條項目文檔管理的意義

通過對項目文檔進行很好的管理,規範公司研發項目,統一公司文檔格式、要求,有利於項目技術知識的傳承和保存,以及對項目進行很好的評價。

第24條項目文檔內容

研發項目計劃書、研發項目立項報告書、階段計劃、會議紀要、項目過程中的記錄文檔、技術工藝説明等一切與研發項目相關文件資料。

第25條項目文檔管理

研發小組負責編制項目研發過程中的文檔資料,技術部負責組織收集和整理研發項目文檔資料,並在研發項目完結驗收之後,由技術部及時送交公司技術檔案室入檔。

第七章研發項目知識產權管理

第26條適用範圍

為了提高公司知識產權的管理水平,鼓勵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保障公司和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推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

第27條根據《專利法》、《著作權法》、《合同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司持有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研發成果:主要包括技術方案、設計圖紙、試驗數據、階段成果、鑑定文獻等;

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實施許可權等;

著作權(版權):職務作品中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公司承擔責任的產品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

商業祕密(含技術祕密)使用權和轉讓權: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公司擁有的產品、經營管理、市場、服務信息等;

其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屬於公司所有的科技成果權利。

(商標等知識產權不在此適用範圍內)。

第28條公司研發知識產權管理的歸口部門是技術部。

技術部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的管理,並按國家法律法規行使對本公司有關知識產權所擁有的權利,具體有以下工作:

分析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工作的現狀並提出改進措施;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處理公司對外經濟關係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組織有關產品和技術合作中重大知識產權問題的審批;

組織對侵犯公司知識產權行為的處理及與律師事務所的協調;

辦理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有關手續;

辦理專利的申報工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有關事宜,包括專利項目的日常管理,如交納費用、專利資料的保存等;

組織知識產權的教育、培訓工作。

在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知識產權的產生過程中,技術部應對市場動態隨時進行知識產權信息跟蹤,及時調整開發策略。對因知識產權狀況而需調整開發方向的,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技術部應對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對階段性及最終成果中屬於專利法規定申請範圍的,應當進行專利申請,或者以技術祕密方式及其他知識產權方式保護。

技術部或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決定某項知識產權不申請專利,而是以技術祕密處理的,應當制定技術祕密的保護方案。項目參與者和接觸技術祕密的有關人員須簽訂技術祕密保護協議。

第29條知識產權的取得:

公司員工的發明創造,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於職務性發明創造,其知識產權屬於公司:

以公司名義做出的發明創造;

員工在履行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員工受命執行本職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務做出的發明創造;

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即公司員工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主要利用公司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第30條職務性發明創造的知識產權屬於公司,不因發明人或設計人的退休、退職或工作調動等而轉移,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佔為已有或變相佔為已有,在保證發明人或設計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權處理所持有的知識產權。

第31條對確定為各級重大研發計劃項目的主要承擔人員,在研發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並可能泄漏各級重大研發計劃項目所涉及的技術祕密、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則上不予批准。

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職前,須將在全部技術資料、試驗材料、試驗設備、產品等涉及知識產權的資料交回,由技術部簽署意見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擅自離職,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泄漏有關技術祕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32條知識產權的分級管理

(1)資料保管

與技術、產品有關的資料由技術部保管,其他部門和人員配合技術部進行專利權申請工作。

(2)分級查閲

對於知識產權資料的使用,需分不同的部門、不同級別的工作人員給予不同的權限。

第33條知識產權管理相關的獎懲:

為了鼓勵員工多為公司創造並保護知識產權,公司對員工的以下行為加以獎勵:

(1)將個人(或集體)的職務發明整理,提出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提案並準備相關材料,可獲得1000元的現金獎勵;

(2)成功申請到專利或公司認為有價值但不應以專利方式保護的技術,經公司批准,可獲得5000—0元的現金獎勵。

第34條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註冊或未採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公司權益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35條本管理制度由技術部草擬和修訂,公司經營辦公會審議,公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36條本管理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研發過程管理制度 7

一、總則

1、在進行產品開發前必須進行調查研究,內容有

a、調查市場同類產品的技術現狀和改進要求。

b、調查同類產品的價格、質量、市場及使用情況。

c、廣泛收集有關產品的信息,進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2、進行可行性分析,工作有:

a、論證該產品的技術發展方向。

b、論證該產品市場銷售情況及具備的技術優勢。

c、論證生產該品種的.資源條件的可行性。

3、制定產品發展計劃:由研發中心提出草擬計劃,經主管領導初步審查,由主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縝密研究,確定後安排生產。

4、新產品研發人員主要職責是:

a、開展產品生命週期的研究,促進產品的升級換代,為企業提供產品生產的科學依據。

b、開展對產品升級換代具有決定意義的基礎技術研究、設備改造等。

c、開展那些對提高產品質量有重大意義的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

二、新產品試製工作規定

1、新產品試製是正式投入批生產的前期工作,試製一般分為樣品試製和小批試製。

2、樣品試製是根據客户要求或自主研發的品種,由分廠配合試出小樣,然後按要求進行試樣,以考察產品的性能、風格和設計的合理性。

3、小批量試製是在樣品試製的基礎上進行的,主要目的是進一步改進工藝設計,進一步考察產品的可紡性或可織性。

4、試製品種要求新產品研發員全程跟蹤生產並指導生產。

5、試製品種結束後,研發員要書面總結試製過程、問題分析、試製結果及仍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新產品試製工作程序

1、進行新產品簡單工藝設計或確定初步試製方案。

2、召開分廠及有關部門會議,進行生產工藝分析。

3、確定上機生產工藝並審核。

4、新產品研發員要全程跟蹤試製生產過程並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

5、試製結束後,要及時總結。

研發過程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以下簡稱研究開發經費)的管理,加速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科學研究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A公司經濟效益的提高,根據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結合A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開發經費是用於進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新技術推廣應用的專項費用。

第三條研究開發經費必須按計劃統籌安排,節約使用,講求經濟效益。

第二章研究開發經費的來源

第四條研究開發經費的來源:

1、國家、股份公司對重點研究開發項目的專項撥款;

2、由A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開發項目費用;

3、其它方面籌措來用於研究開發項目的費用。

第三章研究開發經費的使用範圍

第五條研究開發經費的使用範圍:

1、為進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新技術推廣所發生的調研費、資料費、差旅費、技術協作費、材料費、測試儀器的購置費等費用。

2、為進行研究開發項目評定,進行技術諮詢和學術交流等活動所發生的評審費、諮詢費、會議費等費用。

3、為開展科技情報及知識產權工作所發生的技術資料費、出版印刷費、專利年費等費用。

4、用於科技進步獎勵所發生的.費用。

第四章研究開發經費的管理

第六條A公司科技處是研究開發經費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研究開發項目的審定和費用指標方案的制定以及項目結果的評定工作。

第七條研究開發經費由A公司按研究開發項目計劃下達到具體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條研究開發經費的撥付按照A公司資金撥付的規定執行,各項目承擔單位只有在研究開發項目委託開發合同簽訂後才能啟用,並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嚴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條研究開發有關內容需要與外單位(A公司以外單位)合作或委託其進行的,必須簽訂科研項目外委技術合作研究合同,該合同須由A公司科技處審查後才能生效撥款。

第十條研究開發經費在使用中有關單位分管技術工作的領導,科技部門負責人要按內控制度授權的規定執行,並按照不同的項目進行核銷。

對於股份公司級研究開發項目,承擔單位在徐州基地者,其項目經費均在A公司的財務處進行核銷;承擔單位在徐州基地以外者,其項目經費在本單位財務代報,年底或項目完成後上轉公司財務處。

對於A公司安排的研究開發項目,承擔單位是公司所屬二級單位者,項目經費日常代報在本單位財務進行,年底或項目完成後上轉A公司財務處;承擔單位是A公司機關者,項目經費核銷在A公司財務處進行。

第十一條研究開發經費在各二級單位報銷時,須由項目負責人、單位分管技術工作的領導審核,並在核銷票據上簽字後方可到財務核銷;研究開發經費在A公司財務報銷時,須由項目負責人、單位分管技術工作的領導、科技處負責人審核,並在核銷票據上簽字後方可到財務核銷。

第十二條各項目承擔單位對已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要及時填入科技項目月報報A公司科技處。A公司財務處、科技處按內控制度規定每二月核對一次經費支出明細,核對記錄由財務部門、科技部門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

第十三條各單位研究開發經費一律不進入本單位成本,年底或項目完成時一次上轉A公司財務處核銷。

第十四條對由項目外委技術協作費完成的有關研究內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術研究合同中必須明確:A公司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資產,產權歸管道儲運公司、A公司;形成的知識產權納入公司、A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各項目承擔單位對於因研究開發工作需要,購置xx元以上設備、儀器者,須列入單位固定資產,並經單位資產管理部門簽收後方可到財務核銷,項目完成後辦理有關轉資手續。

第十六條對於各二級單位自行安排的研究開發項目,其經費使用和管理請遵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對於研究開發經費的使用情況,A公司將組織適時審查,如發現經費使用不當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並視具體情況,收回項目計劃安排的投資款項;如發現違法亂紀行為,追究當事人的法紀責任。

第五章研究開發經費的核算科目

第十八條各單位必須按每個項目計算實際成本,研究開發項目的成本科目規定如下:

1、差旅費:用於項目調研發生的差旅費;

2、情報資料費:為進行項目研究所支付的專項資料費和科技情報費;

3、檢驗試驗費:為進行項目研究所支付的檢驗、化驗、分析、測量等費用;

4、外委技術協作費:在研究開發項目中,某項工作需要委託其他單位協作或諮詢所支付的費用;

5、運輸費:研究項目本身直接發生的運輸費;

6、管理費:為進行研究開發項目評定、技術交流等所發生的評審費、會議費等;

7、研究用設備儀器費:為進行項目研究所必須的小型設備、器具、儀器儀表等購置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A公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研發過程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xx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研發費用的預算、支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按照本制度管理。

第三條 各部門的職責權限

(一) 技術研發部:按研發計劃制定並執行各研發項目的研發預算,合理利用研發經費;

(二) 財務部: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根據研發計劃及費用預算提前準備資金,確保研發資金的需求,同時有效監督研發經費的使用。

第四條 研發經費預算管理

(一) 公司在研發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主要有以下幾類:

1. 研發過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及輔料;

2. 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儀器和研發場地的購置費,以及設備、儀器的折舊和維修費用;

3. 研發人員的工資及各項獎金(包括在職和外聘);

4. 用於研發品制樣、試產等產生的各項費用;

5. 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費用,以及知識產權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等;

6.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保險費等);

7. 用於其他方面的研發費用。

(二) 技術研發部在研發立項時應向公司提交研發項目資金預算,並按上述分類詳細列明該研發項目涉及的費用,研發項目資金預算應寫明各項經費的需求時間。

(三) 對於研發過程中所需的新材料價格不明的,在列預算時可以根據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進行預估,允許有20%的`預算誤差率。

(四) 研發項目資金預算由研發項目組編制,經研發部審核後交財務主管及公司總經理審核,並由總經理提交董事會審批,批准後的研發項目資金預算交財務部備案,研發部留底。

(五) 財務部接到董事會批准生效的研發項目資金預算後,應據此提前準備研發經費,確保按研發計劃提供資金保障。

第五條 研發經費支出管理

(一) 公司實行預算管理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資金在計劃、可控下運作,每個研發項目的費用原則上必須在研發項目資金預算範圍內。

(二) 研發材料、設備、儀器、場地等購置或租賃費用的支出,外包和外單位合作研發費用的支出必須先申請,財務部接到申請後首先應該審核該項支出是否在預算範圍內,如在預算範圍內,財務部主管有權予以通過,所申請的支出先行在對應的預算中扣除,費用實際發生時在予衝抵;如不在預算範圍內,財務部不予通過,並提醒研發部需要走追加預算流程。

(三) 研發人員的工資、研發設備的折舊、場地租賃等固定費用由財務部按結算週期直接從預算中扣除。

(四) 其他類別的研發費用發生之後,研發部參照公司財務報銷制度申請報銷,財務部據研發項目資金預算進行審核,支出在預算之內的,由部門主管審核,財務部總監及總經理簽字後可以報銷;支出在預算之外的,必須經公司總經理籤核後才能報銷,並應進行追加預算。

(五) 研發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要進行回收處理,交由車間生產回鍋並辦理相關手續,減少研發損失,避免環境污染。

第二章 附則

第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沖突,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及時修訂本制度並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研發過程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有效進行“技術創新”工作,實施公司“科技興企”的重要決策,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促進企業高新技術產業生產的研發項目。

第三條職責

公司的技術研發部負責公司產品的研發工作,新產品的研究,技術管理,以及公司的技術發展的總體把握。管理公司產品整體技術的發展軌跡,以及產品的研發進度,同時對研發的成本進行控制。

一、管理權限:受總經理委託,行使對公司技術引進、新產品開發研究、新技術推廣應用、技術指導與監督等全過程聽管理權限,並承擔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及工作指令的義務。

二、管理職能:負責對公司產品實行技術指導、規範工藝流程、制定技術標準、抓好技術管理、實施技術監督和協調的專職管理部門,對所承擔的工作負責。

第四條立項程序

一、原則

產品研發是企業在激烈的技術競爭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命脈,是實現“生產一代、試製一代、研究一代和構思一代”的產品升級換代宗旨的重要階段,它對企業產品發展方向,產品優勢、開拓新市場、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能否順利實施起着決定性的作用。為了加強對公司新產品開發和產品改進工作的管理,加快公司技術積累、打好技術基礎、加快產品研發速度、完善指導產品研發工作,既要講求經濟效益,又要講求社會效益和資源環保效益。

二、程序

1、研發部根據公司長期發展規化,調查國內外市場和重要用户的技術現狀和改進要求。為滿足市場需求研發的不同於公司現已生產的產品和在公司已批量生產的某種產品基礎上,在每一季度初發布提出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

2、各相關部門根據《產品研究重點》結合本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再通過市場評估、設備評估、生產力評估、產品檢驗能力評估、產品的技術發展方向和動向、市場動態及發展產品具備的技術優勢,向研發部提出《科技研究開發項目申請表》和項目開發可行性分析報告。

3、研發部根據公司當年生產情況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議和篩選,根據其重要性和創新性分為A、B、C三類:

A類:在公司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項目,其實施技術難度大,開發創新(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內容較多的項目,總體技術水平達到部分國際領先水平以上。

B類:在引進消化吸收的基礎上進行自主創新,總體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C類:為公司改進創新項目,創新技術在公司內部具有良好的推廣價值,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和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達到公司領先水平。

4、項目產品經專家評議和篩選後,研發部編制公司年度科技研究開發計劃書並呈報主管領導審批後開發。

5、根據調查分析市場和主要競爭對手產品的質量、價格、市場、使用情況和用户改進要求,銷售部門和產品研發部門在每個季度末的20號之前(四季度除外)和在每年的12月10日之前,產品生產單位的'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提交下個季度和下個年度的《產品研發項目建議表》。

6、公司員工對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降低產品製造成本的建議,提出建議上報公司企質辦,經評審通過後,轉到產品研發部門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序進行開發。

7、為充分發揮聘請專家的作用,公司將聘請專家參與計劃編制、立項評議、項目管理等有關諮詢工作。

所聘專家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從事相關領域或專業工作滿5年;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廉明、實事求是;

(3)、熟悉相關領域和專業的最新發展動態。

8、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科研實施條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9、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明確指定項目組長,中途不得隨意變更。研發部還應組成一個結構精幹的項目小組負責項目的開發。

第五條項目管理

一、計劃管理:

1、年度計劃的編報和審批。編報年度計劃的依據是經批准的項目計劃書或實施方案。總項目的年度計劃,由研發部於上年度的12月份編制,報告董事會審查後下達。需跨年度的項目,與申報新立項目一起報送。

2、年度計劃的實施和檢查。研發部和各相關部門,按批准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並經常進行監督、管理,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每半年由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提交上來的年度《產品研發項目建議表》進行評審,對評審通過的項目上報總經理批准。

3、年度計劃的調整,應報原批准部門審批。

二、經費管理:

1、按項目按進度撥款:公司要按項目進度計劃及時將研發款項撥付到位,確保研製工作的資金流保持通暢。

2、對每個產品項目實行產品研發經費承包制,經費項目包括:調研費、差旅費、對外技術合作費、外委試驗費、產品鑑定費、專利申請費、加班費和公司規定的完成項目獎勵等。產品試驗經費由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審查,報總經理批准。

3、產品研發經費按單項預算撥給,單列帳户,實行專款專用,由研發部門掌握,財務部門監督,不準挪作它用。

4、為鼓勵和激發產品研發人員的研發熱情,項目完成後,公司規定的項目獎勵必須全額發放到項目小組,每個成員的得獎比例由產品研發部門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確定,發放方式按集團公司規定執行。

5、產品研發成果按銷售量提成的獎勵和其它獎勵按產品研發部門同公司簽定的承包協議執行。

三、物資管理:

對於每一項目所需要的物資,要列入企業物資供應計劃,並保證科技研發項目所需物資的充足。用於項目研發的物資,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成立小組:

每一個立項的項目都要成立項目小組,並設定一名組長,由主要領導擔任,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第六條專利申請

1、在注重知識產權的時代,專利申請的成功便意味着對未來市場的拓展和合法壟斷,可以延緩同行的進入時機,並能以仿製嫌疑訴訟同行一些企業。公司必須重視專利申請工作,專利申請工作由專利工作組負責。

2、為避免和應對同行有可能以仿製嫌疑訴訟我公司,項目小組的所有相關保密資料必須存檔保存(文本、光盤、軟盤等)。此項工作由產品研發部門負責人負責。

3、產品研發部門,對每項技術研發必須要提出申報專利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和文件。

4、由總經理辦公室、專利工作組負責專利申請的報批工作。

第七條項目的實施

1、新產品開發和產品改進都必須要有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審核批准的《產品研發項目任務書》。由檢測部門進行檢測,產品檢測並經過會籤(有關部門)、審核(技術部門負責人)、批准[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後才能進行樣試。

2、產品應採用國家標準,在充分滿足使用需要的基礎上,做到標準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3、每一項新產品和改進產品都必須經過樣品試製和小批試製後方可成批生產,樣試和小批試製的產品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測,具有完整的試製和檢測報告。樣試,批試均由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主持召集有關單位進行鑑定。個別產品變化很小的新品,經檢測部門審核、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簽字,可以不進行批試,在樣品試製後直接辦理成批投產的手續。

4、新產品移交生產線由公司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主持各有關部門參加的鑑定會,多方聽取意見,對新產品從技術、經濟上作出評價,確認項目產品沒有問題後,提出是否可以正式移交生產及移交時間的意見,報總經理批准。

5、批准移交生產線的新產品,必須有產品技術標準、工藝規程、產品流程圖以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

第八條項目檢查

1、科研項目立項後,立項小組確認項目承擔人和參加人,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2、項目跟蹤檢查內容:

(1)項目進展情況,項目是否按項目計劃中預訂的計劃進行;

(2)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是否按規定領導和參加研究工作,是否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參加人;

(3)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階段性研究成果是否按制度執行;

(4)經費使用是否符合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和其他規定;

(5)有無不符合項目管理辦法的行為和情況。

3、項目主要負責人應保存項目資料特別是原始資料,記載從項目申請、立項、研究到結項全過程的重要情況,收藏有關文字、配方和經費開支等材料。項目負責人每年年終應填寫有關的項目檢查表,提交項目研究進度和經費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定期向總經理辦公室彙報。

4、在項目執行情況的同時,項目小組要經常檢查落實科技計劃實施情況,加強項目管理,建立項目檔案。在切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時,儘可能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諮詢和條件。對於項目負責人提交的項目檢查表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

第九條項目變更與解除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項目小組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項目申請:

1、項目小組所需資金長期不落實的;

2、經認證,項目所選技術路線、方案已無實用價值,或依託的研發項目發生較大變化致項目無法進行的;參加研究開發的合作單位或項目小組人員發生較大變化,致項目無法進展的。

第十條科技成果鑑定、評審和結題

1、項目研究應在完成後對其成果進行鑑定和驗收。根據項目申請書內項目完成時間的協議,項目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把項目最終成果上報總經理辦公室。項目的最終成果應是項目申請書所要達到的成果形式。

2、科技開發項目按計劃、合同完成後,由項目小組向研發部提出申請鑑定或評審驗收申請。符合鑑定或審評條件的,由研發部組織相關專家進行鑑定或審評。

3、合同完成後,承擔單位及時聯繫有關結題驗收事宜,填寫結題申請,與研究技術文件一併上報,並由研發部組織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同意項目結題。

第十一條附則

一、本制度由公司技術中心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