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及基數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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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甘肅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及基數

甘肅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及基數詳細解讀

甘肅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第一條 為了完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促進工傷保險基金徵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繳納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

第三條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具體劃分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所附《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為準。

第四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確定其行業風險類別。對勞務派遣企業,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對因從事多種生產經營活動難以確定行業風險類別的,一般以其職工人數所佔比重最大的生產經營活動確定行業風險類別。

第五條 全省各行業工傷風險一類至八類相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分別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執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用人單位相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確定其繳費費率。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時的初次繳費費率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第七條 對因從事多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大型綜合性企業可實行綜合計算繳費費率辦法,但綜合費率不得低於其相對應的行業基準費率兩檔。

第八條 根據工傷發生率、基金繳納和使用情況,每2年對參保單位工傷風險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

第九條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其浮動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屬二類至八類行業的,其浮動費率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第十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提出調整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建議,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執行。實行省級委託管理的行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調整提出建議,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連續2年工傷發生率較低或職業病危害程度較小,工傷保險費使用低於該用人單位繳費額30%的,繳費費率下浮至80%。按照前款規定下浮之後,又連續2年工傷保險費使用低於該用人單位繳費額30%的,繳費費率下浮至50%。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連續2年工傷發生率較高或職業病危害程度較大,工傷保險費使用高於該用人單位繳費額120%的,繳費費率上浮至120%。按照前款規定上浮之後,又連續2年工傷保險費使用高於該用人單位繳費額120%的,繳費費率上浮至150%。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不實行費率下浮。但可以按第十二條規定進行上浮。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上浮至繳費費率的150%後不再上浮,其後若符合繳費費率下浮條件的,由現行繳費費率按120%、100%、80%、50%由高到低依次向下浮動。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下浮至繳費費率的50%後不再下浮,其後若出現繳費費率上浮情形的,由現行繳費費率按80%、100%、120%、150%由低到高依次向上浮動。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要按規定適時進行調整,並進行科學統計和分析,實行分類管理,做到應繳盡繳、應收盡收。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0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衞生廳、省安監局《甘肅省工傷保險繳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甘人社通〔2011〕391號)同時廢止。

甘肅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的定義

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般是指指用人單位為本單位所僱傭的職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

社會保險繳費公式

社會保險繳費=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社保繳費例子

若20XX年度“月平工資”是4665元,如果你(假設你的單位在市區)的月工資超過了4665*3=13995元。則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資低於4665*60%=2799元,則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資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間,那繳費基數就是你的月工資。

温馨提示:

1、具體的詳細內容請諮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2、當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基數;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

3、繳費基數中的'工資總額應該是指用人單位支付給本單位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的加和。工資總額一般來説不是針對某一個職工所説的,而是對用人單位所僱傭的所有職工所説的。

4、職工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合同勞動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的各個工種、各個崗位的所有職工。

甘肅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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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的期限

工傷職工受傷後,怎樣才能使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傷賠償中不可忽視的一點,就是要把握好工傷認定、鑑定、賠償過程中的三個重要期限。

一、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後,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對於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期限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後,緊接着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一般來説,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説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二是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鑑和復鑑的期限。

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期限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鑑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其他有關工傷賠償的期限:

1、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期限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

2、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3、視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一定的時間是:48小時內。

4、工傷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傷爭議仲裁裁決期限:受理仲裁申請的45日內,案情複雜的為60日內。

6、勞動者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