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請假條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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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應該怎麼跟公司領導請假?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婚假請假條,歡迎閲讀!

結婚請假條6篇

(一)尊敬的領導:

本人×××定於2×××年×月×日結婚,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享受××天婚假,現申請於××××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婚假,特此申請,請予批准!

申請人:

X年X月X日

(二)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出生年月為____年____月____日,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記結婚,現年____歲。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婚假的規定,屬於____(晚、非晚、)婚 ,可享受____天婚假(包括雙休日)。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假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天。目前的工作已安排交接完畢 ,請領導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X年X月X日

(三)尊敬的領導:

由於婚期已近,我和未婚妻的結婚吉日擇於20XX年X月X日(農曆 正月初六),現特向領導請假,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期間需準備結婚事宜,望領導予以批准。

此致敬禮!

申請人:_________

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四)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屬於晚婚,根據國家及單位的相關規定,本人可申請**天婚假。現特向領導申請休婚假,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共計**天,請予以審批。

申請人:

部門領導:

單位領導:

X年X月X日

(五)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於XX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並屬於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計15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X年X月X日

(六)尊敬的局領導:

本人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結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可享受3天婚假。另外,由於我目前已27歲,屬晚婚,可額外享受20天晚婚假。現申請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注:共23天)休婚假,特此申請,請予以批准!

申請人:

X年X月X日

附:國家法定婚假規定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2014最新國家法定婚假規定。

國家關於婚假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説,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闆,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僱員,老闆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二婚婚假規定

二婚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應享受婚假待遇。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職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對於再婚者的.婚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曾有明確答覆,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資如何計算

不少單位對婚假的時間和婚假的工資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網民詢問,國家和上海市對此是否有統一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各個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果單位的“土政策”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個規章制度就是違法的無效的,對職工並沒有約束作用。如果單位硬要按“土政策”辦事,由此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並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在婚假的問題上,雖然國家對職工的休息、休假有規定,《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確定了: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假期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但並未明確規定工資計發的標準。因此在婚假的工資發放標準上,目前還沒有適用於全國的統一規定。但是上海市從去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對這個問題有一定的規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這樣的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