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可以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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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用人單位很少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但是員工因為沒有離職證明,給員工造成損害的,公司仍應承擔賠償責任。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離職證明可以申請補償

離職證明可以申請補償

一般勞動者在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自己的離職,並且在3個月內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是由於用人單位當初沒有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書所造成的,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有何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如果因為未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2011年4月,季某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採購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月工資為5500元。2013年8月14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同年10月底,該公司為季某出具離職證明。然而,此時季某已因離職證明沒有及時提交給新公司未能順利入職。季某認為某科技公司未及時向其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其失去了就職高薪職位的機會,雙方因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經勞動仲裁處理後,季某不滿仲裁結果,將某科技公司起訴到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償2個月的工資損失2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科技公司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季某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此係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附隨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科技公司雖在2014年10月底為季某出具了離職證明,但已給季某造成損害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科技公司沒有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對季某的再就業有一定影響,但這並非導致季某丟失月薪10000元工作機會的唯一原因。最終,法院以季某離職前的收入水平,判決科技公司賠償季某11000元。

由以上案例可以知道,用人單位未及時開具離職證明,給員工造成損害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員工提請辭職時,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安排交接工作,以防員工未交接完工作離開導致工作銜接不順給企業造成損失。員工離職後,用人單位應及時給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切莫抱有僥倖心理,否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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