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生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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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生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一、選題的背景及意義

“對賭”作為美國式創業融資契約的重點條款之一,當十年前PE進入中國的同時,這一機制便作為舶來品同時被引入到PE與融資公司的談判桌上。2006年12月,《美國風險投資示範合同》在國內公開出版,對賭協議的相關條款被全面引入,對國內廣大企業家和投資者都具有相當大的啟發意義。自從蒙牛與摩根士丹利、鼎暉及英聯投資等投資銀行簽訂對賭協議以後,我國興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對賭協議簽訂熱潮,凱雷投資控股徐工集團機械有限公司、德意志銀行和美林銀行等投資恆大地產、英聯投資等投行併購太子奶集團等都簽訂了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作為典型的舶來品,已經在中國大地上生根發芽,其生長的土壤,便是私募股權投資領域。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中的重要參與主體,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最近兩年迅速成長。“2007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金額將突破150億美元,而2006年,私募股權投資金額為117.73億美元;目前,我國的私募投資基金存量已有1萬億元人民幣左右;未來兩三年內,私募股權基金將逐步成為影響市場的主力資金之一。”對賭協議是私募股權投資中經常使用的條款,其發揮的作用可謂翻雲覆雨。隨着私募股權投資在中國的逐漸發展,對賭協議的應用也必將與日俱增。

對賭協議的履行引起現金和財產流動,就可能產生所得税負和一系列所得税問題。然而,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對賭協議下税務處理的相關規則;另外,履行對賭協議所產生的支出行為和所得性質的認定具有複雜性和特殊性,沒有其他相關規則可以適用,這給對賭協議雙方支出與所得的所得税處理造成不確定性。在我國典型的“對賭協議”案例中,可知且已明確的税務處理是:創元科技-司貴成對賭一案中,司貴成對全部轉讓股權所得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税,後期為履行對賭協議,向投資目標公司——高科電瓷“補償”的673.57萬並未獲得退税的待遇。對獲得“補償”的目標公司或投資人應當進行何種所得税處理,並沒有充足的先例和資料,税務機關也未給出權威的規則。

對賭協議所得税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會造成嚴重的後果。

一方面,根據國內的對賭協議案例,業績補償金額少則百萬,多則數億,可能產生的所得税金額亦十分巨大。有學者將國內較為熟知的對賭項目及其運作情況進行歸納分類及不完全統計分析,截止2011年對賭協議成功的比例僅為23%,失敗和中止合計佔63%,另有14%還處於運行之中。對賭協議的失敗率之大,可能導致更多不確定的應納税所得。隨着對賭協議的發展,成功的對賭協議還可能產生投資者向管理者或目標公司的現金和股份流動,所得税問題將會成為對賭協議設計必須考慮的因素。

另一方面,對賭協議所得税問題涉及我國經濟發展的關鍵主體。對賭協議進入國內初期,投資主體主要是外資背景的大型金融投資機構,如摩根士丹利、鼎暉、高盛、英聯、新加坡PVP基金等,隨着對賭協議被廣泛運用,國內私募基金也逐漸成為對賭協議中的投資主體。融資方一般都是國內具有良好成長性的民營企業,如蒙牛、永樂、雨潤、太子奶等。這些民營企業的大股東多數兼任經營者,擁有企業股份,也是企業的實際操縱者。根據國內案例,簽訂對賭協議的融資者除個人股東外,還有為數不少的持股公司。巨大的所得額和25%的税率,使對賭協議的主體不得不考慮所得税對履行對賭協議和公司資金流的影響。不確定的所得税處理規則,不僅會造成税負上的不公,還會影響資本市場和民營企業的長遠發展。

基於以上背景,本文以對賭協議關係下的所得税處理為主題,在區分不同對賭協議類型、分別確定業績補償性質的基礎上,對投資者、目標公司、股東或管理者的所得和支出涉及的所得税處理進行探討,並提出自己的觀點。該選題有以下幾點意義:

1.完善對賭協議相關的法律規範

對賭協議在我國法律背景下運行遭遇諸多障礙,需要立法或執法機關作出明確規範。税務處理的不確定性也給對賭協議的運行造成了法律風險。對該主題進行研究,可以為相關法律規則的出台提供參考,減少對賭協議的法律障礙,促進對賭協議在更加規範的軌道上運行。

2.統一納税機關的徵税行為,提高徵繳效率

由於對賭協議的所得税處理存在分歧,税務機關的徵繳行為也將面臨混亂的狀態。對該主題進行研究,能夠發掘更加合法、合理、公平的處理規則,統一税務機關的徵繳行為,併為其提供理論上的支持。同時,瞭解對賭協議税務處理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問題,有助於税務機關加強徵繳能力,提高徵繳效率。

3.確定企業的融資成本,減少企業的税收風險

不管是對賭協議中的哪個主體繳納所得税,鉅額的税款都可能轉嫁到融資企業身上,大大增加其融資成本,加大融資困難。直接的税負對融資企業的資金流動會造成重大的影響,甚至可能決定一個企業的命運。税務處理的確定能夠使企業確定融資在税務上的成本,減少税收風險,避免突然到來的鉅額税款打亂企業的經營計劃,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4.為企業的對賭安排提供税收籌劃上的參考

由於對賭協議具有豐富的形式供投融資雙方選擇,而不同的對賭安排可能產生不同的税務處理,因此,可以選擇税負較輕的對賭形式,減少企業負擔。通過對對賭協議所得税處理的研究,可以從税法的角度對不同的對賭安排進行分類,確定其具體的'税務處理,供企業選擇適合自己且税負較的額對賭安排。

5.豐富税務研究內容,為資本市場的税務研究提供切入點

實務中的對賭協議形式繁雜,並具有複雜的法律關係,能夠為税法學者提供豐富的研究課題。對賭協議已成為跨國投資和國內私募中被廣泛使用的規則,税法學者可以此做為切入點,對資本市場上的税收問題進行更為深入和廣泛的研究。

二、國內外關於該論題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一)國內研究現狀

對賭協議首先成為中國企業界和投資界的熱門話題。但國內市場上關於對賭協議的專著並不多見。除了在期刊網上可以看到關於對賭協議的論文外,有關對賭協議的論述散見於風險投資書籍的某一章節或某研究機構的研究報告以及新聞報道或從事非訴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刊物裏。這些研究成果集中於對賭協議的基礎理論、運行機制、風險防範、利弊比較、在我國運行中產生的問題和具體案例分析等。例如任棟的《玩味對賭君》、深圳證券交易所匡曉明的研究報告《創業投資制度分析》的對賭協議一章、夏翊的《“對賭協議”的運行機制分析——以蒙牛乳業為例》、姚澤力的《“對賭協議”理論基礎探析》、徐光遠的《創業企業簽訂“對賭協議”的風險控制》、王燕等的《對賭協議:天使與魔鬼的博弈》、陳淑卿的《“對賭協議”在我國企業中的運用》等。

法學界對對賭協議的法律屬性進行了比較廣泛研討,實務領域也對對賭協議在適用中的法律障礙進行了全面的介紹,這其中有楊佔武先生的《對賭協議的法律問題》、謝海霞女士的《賭協議的法律性質探析》以及李巖先生的《對賭協議法律屬性之討》,但是全面介紹對賭協議的專著還沒有,大多是附在私募股權研究之中,作為一個小節進行介紹。這之中主要有李聽腸、楊文海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理論與操作》、周煒先生的《解讀私募股基金》以及李壽雙先生的《中國式私募股權投資—基於中國法的土化路徑》。數篇碩士論文對對賭協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相對全面介紹和分析,例如殷榮陽的《對賭協議法律問題研究》和唐蜜《中國法律環境下的對賭協議研究》等。上述文獻資料對對賭協議的法律屬性在我國大陸的法律風險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介紹,並對對賭協議使用程中融資方如何降低自己的風險提了不少好的建議。

對賭協議進入税務界的研究視野起因於2011年末到2012年初肖宏偉、趙國慶、王駿、李利威等幾位税收實務專家對幾起對賭協議所得税問題的討論。目前對對賭協議所得税問題的研究還僅限於實務界。筆者查到最早的相關文章是肖宏偉於2011年中期發表的《定向增發收購股權後發生補償利潤的税務處理》,之後的研究成果有趙國慶的《定向增發資產收購—業績不達標觸發補償的税務探討》,肖宏偉的《願賭服輸、覆水難收 國美訴陳曉案與以股權定向增發業績補償税務管理評析》,李利威的《税務律師視角:定向增發業績補償款税務處理的實證分析》以及王駿對趙國慶、肖宏偉觀點的評析等。另外還有數篇不能得知作者姓名的網絡文章,也對對賭協議的税收問題進行了研究。以上文章以創元科技收購高科電磁等一系列定向增發股權發生補償的案件為切入點,對對賭協議中補償款在所得税法上的性質認定和税務處理進行了分析,並對具體案件的税務處理提出了建議。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種的觀點:

1、捐贈説。該種觀點認為業績補償款的性質為捐贈。接受方應將該款項作為接受捐贈收入,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税;支付方如為企業,作為非公益性捐贈,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支付方如為個人,不存在退税。

2、違約金説

該種觀點認為業績補償款的性質為違約金。支付方可以作為費用在當期扣除,接受方作為當期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税。

3、保證合同説

該種觀點認為,業績補償實為原股東對投資人提供的一種盈利保證,法律上應視為擔保條款。業績不達標時的補償款應作為履行保證賠償責任。該業績補償款,接受款項一方將其納入當期收入,並當期繳税,支付方應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税收入、投資、融資、材料採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判斷是否能夠税前扣除。

4、合同價款調整説

該種觀點認為,業績補償本質為原合同價款的調整。該種觀點認為,接受方衝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支付方衝減以前年度收入,涉及退税,税務機關應予辦理。

5、衍生工具説

該種觀點認為,業績補償約定實為嵌入式衍生工具—看跌期權(該期權的行權價格為合同上承諾的預期淨利潤,行權需待到期後才可行使,屬歐式看跌期權)。該種觀點認為,業績補償款可簡化處理,接受方作為投資收益,支付方作為投資損失,根據財損25號公告清單申報扣除。

以上觀點均以補償行為和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相互獨立為研究起點,其中“捐贈説”的邏輯前提是補償行為在税法上獨立於股權轉讓行為,後四種觀點則將補償行為和股權轉讓行為看做一項交易行為,但對對賭協議在整個交易行為中的地位和作用持有不同看法。其中,“衍生工具説”趨於主流。不過,由於衍生工具的理論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給税法學者的研究造成了一定的阻礙,“衍生工具説”的發展也遇到“瓶頸”。

(二)國外研究現狀

“對賭協議”雖由外國投資者引進而來,但外國做法和研究中並不存在該説法。估值調整機制(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1]一詞在外國文獻中也並未出現。筆者目前找到的同對賭協議相類似的機制有三個:棘輪條款(Ratchet Provision)、價格調整條款(Price Adjustment Clause)和非股權支付額(Boot)。

1.棘輪條款

(三)發展趨勢

隨着對賭協議數量的增多,其所得税問題也會愈來愈凸顯,而税務機關也必須及時作出税務處理的決定。税收實務界特別是税務官對該問題的研究成果,能夠對税務機關的決定提供重要參考。但是由於各觀點分歧較大,如果在未來短時間內無法形成主流觀點,税務機關可能會頒佈相關文件,以對徵收行為進行統一。另一方面,由於所得税繳納對投融資雙方甚至第三方將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賭協議的税收籌劃也將進入研究範圍。

税法理論界也將參與到該主題的研究中來。一方面因為實務界的討論缺乏體系性,從税法理論上進行研究,能夠形成全面完整的體系,彌補實務界在討論中可能出現的漏洞;另一方面,對賭協議所得税問題的研究對豐富税法學研究內容和為對賭協議税務處理提供理論支持具有重要意義。理論界的研究,將會促進主流觀點的形成

我國目前流行的對賭協議僅限於現金和股權補償,而隨着對賭協議的發展,其形式也會愈加豐富,所得税問題可能會變得更加複雜。該主題的研究可能還會有更加長的路要走。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一)論文的主攻方向

本文擬運用税法的分析方法,對對賭協議的本質進行剖析,並確定對賭協議關係下各個主體的所得税處理辦法。

(二)論文的主要內容

本文主要探討了對賭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所得税問題,主要集中於對賭協議中“補償”的所得性質認定和處理。文章擬定六章。

第一章介紹了對賭協議的概念、運作機制以及分類等基本問題,為下文進一步開展所得税問題研究奠定基礎。

第二章梳理了對賭協議履行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所得税問題、國內外的做法以及國內的主要觀點。由於對賭協議和所得税處理本身都具有複雜性,對相關的基本問題進行梳理,能夠提煉出問題的本質和關鍵點;對“‘補償’的所得税性質”這一關鍵點進一步分析,確定全文主要的論證方向;通過介紹國內外相關問題的做法以及國內的主要觀點,分析可供借鑑的做法、觀點以及尚需解決的問題。

第三、四章是本文的關鍵,運用税法中的實質課税原則對對賭協議中的“補償”進行定性,確定其在所得税法上的處理規則。實質課税原則是税法的重要原則,對確定交易性質、解決税務處理的分歧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該原則對“補償”定性後,運用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等税法中的基本原理對結論進行驗證,保證結論的正確性和全面性。確定了“補償”的性質後,以此為原則對對賭協議的所得税處理進行具體的分析,解決應納税所得額、收入實現的時點、支付方成本費用的扣除以及退税問題、計税基礎的調整等問題。

第五章對税務機關處理對賭協議所得税時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試圖提出改善的建議。

第六章基於第三、四章的分析結果,向對賭協議的簽訂雙方提出税收籌劃的建議,以幫助其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税務支出,減少融資成本。

(三)研究方法

1、比較研究的方法

本文對對賭協議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成熟做法與對賭協議在我國的運用進行比較分析,指出對賭協議引進我國後,從名稱到內容及運作方式都發生了變化。本文對這些變化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2、理論分析與實務操作相結合的方法

經濟學家和法律學者都對對賭協議有研究,本文主要從法學的視角,分析對賭協議的內涵及性質,並從實務角度重點論述對賭協議的運作模式,對賭協議在實務操作中要注意防範的法律風險。本文的寫作希望有利於指導對賭協議的實踐運用。

3、案例分析法

本文最重要的一個特點就是結合案例展開對對賭協議的分析。本文主要通過蒙牛乳業這個在境內實施對賭協議最早最成功的案例進行深度剖析,詳盡介紹以離岸公司為平台實施對賭協議的一般模式,歸納總結蒙牛乳業與外資機構對賭博弈的成功做法。為後來企業簽訂對賭協議提供借鑑。

四、論文工作進度安排

畢業論文研究預計完成歷時11個月

時間:20XX年6月——20XX年5月

五、論文提綱

1. 對賭協議概述

1.1 對賭協議的概念

1.2 對賭協議的運行機制

1.2*對賭協議與投資協議的關係

1.3 對賭協議的分類

1.3.1 按主體分類

1.3.2 按補償方式分類

2.對賭協議所得税(處理的框架)or(的基本問題)

2.1 支付能否扣除

2.2收入的所得税性質

2.2.1現金補償

2.2.2股票補償

2.3處理的關鍵:“補償”的所得税性質

2.4現有做法及主要觀點

2.4.1 國外做法

2.4.2 國內做法

2.4.3 國內主要觀點

3.“補償”性質的判定

3.1堅持實質課税原則

3.2實質課税原則在對賭協議中的適用

3.3 定性的合法與合理性分析

3.3.1 税收中性

4.具體税務處理

4.1 所得額的確定

4.2 收入實現的時點

4.3成本費用的扣除

4.3.1 《企業所得税法》中的税前扣除“合理費用”的解釋

4.4退税問題

4.4.1退多少

4.4.2 退給誰

4.5計税基礎的調整

投資者轉讓股權時是否需要降低或提高計税基礎?

(關鍵取決於收到或給予的補償是資本利得還是投資成本)

5.對税務機關的要求or建議

6.企業對賭協議的税收籌劃 (後兩部分內容可能較少,合為一章?)

六、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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