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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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案例有哪些?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案例,歡迎大家閲讀。

借款合同糾紛案例

  借款合同糾紛案例一

南陽一銀行對借出的一筆本息10多萬元的鉅款,15年來不行使追要權,導致債權和抵押權因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而喪失。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擔保人不還錢反將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判決確認銀行債權消滅,並返還其抵押的《房權證》。昨日,南陽市中院終審判決銀行敗訴,其債權及抵押權被判滅失,抵押的《房權證》被判返還給擔保人。

 事情起因:借錢不還 擔保人反告銀行

1996年11月18日,南陽市光芒霓虹燈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霓虹燈廣告),向中國農業銀行南陽市宛城區支行(以下簡稱宛城區農行)借款8萬元,1997年5月18日到期。當日,南陽市民馬志剛與宛城區農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書》,以其合法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為霓虹燈廣告提供債務擔保,並在南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1997年11月10日,宛城區農行向霓虹燈廣告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要求霓虹燈廣告歸還借款,霓虹燈廣告負責人進行了簽收。

宛城區農行發出催款通知書後,霓虹燈廣告並未主動歸還分文,擔保人馬志剛也未主動代為償還。而作為債權人的宛城區農行,在以後長達15年的時間內,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訴,更未向擔保人馬志剛行使抵押擔保權。

借款到期後,擔保人馬志剛找宛城區農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權證》,由於這筆借款沒歸還,遭到了拒絕。

去年11月20日,馬志剛將宛城區農行告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自己對該筆借款的保證責任免除,解除雙方的房產抵押登記,並返還自己的《房權證》。

判決:超過訴訟時效 銀行終審敗訴

今年1月27日,南陽市宛城區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

1.霓虹燈廣告向被告宛城區農行所借的8萬元借款,已於1997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對借款人的`主債權早已超過訴訟時效,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內,行使抵押權。被告怠於行使其權利,原告所訴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2.被告宛城區農行辯稱,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已喪失勝訴權,因原告所訴是排除其物權上的妨害,不涉及債權,不適用我國民法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被告辯稱法院不予採信。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相關規定,法院遂判決:終止原告馬志剛與被告宛城區農行之間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區農行在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將原告馬志剛的《房權證》返還,並協助其辦理抵押權解除登記。

宛城區農行不服一審判決,請求南陽市中院撤銷一審判決。昨日上午,南陽市中院終審認為,按照有關法規,上訴人已喪失了主債權的訴訟時效。

因此,上訴人的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上訴人宛城區農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維持原判。

  借款合同糾紛案例二

2009年5月,李強因公司經營急需20萬元資金週轉,便找張某借款,張某要求李強提供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作連帶責任擔保。於是,李強找到劉勇稱自己想向張某借款2萬元,讓劉勇作擔保。

劉勇不好意思拒絕,便在空白借據上寫上“擔保人劉勇”的字樣,並摁上手印,還向李強提供了身份證複印件。隨後,李強在空白借據上填上內容後,向張某借得現金20萬元,約定期限為3個月。

借款到期後,李強因生意虧損,無法還清借款本息遂逃之夭夭。張某找不到李強,便將擔保人劉勇起訴到法院,要求劉勇償還20萬元借款。

城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勇對出具空白擔保書導致借款數額被擴大具有過錯,其在空白字據上簽字、摁手印時,應當預見李強可能會超出借款數額,不加核實本身就是一種間接故意過錯。出借人張某憑藉劉勇的簽字、手印、身份證複印件,有理由相信借條中的全部內容是劉勇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擔保合同成立,判決劉勇承擔20萬元還款責任。

  借款合同糾紛案例三

某化工廠以購原材料為由向銀行申請貸款200萬元,並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每季度支付利息一次,時間為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另一家設備公司事先口頭向銀行承諾為化工廠提供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事後補簽了擔保合同。

貸款到期後,某化工廠未能償還貸款及利息,銀行遂將化工廠和設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化工廠立即歸還貸款本金200萬元及相應利息,設備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作為保證人的設備公司事後對保證合同進行了追認,使保證合同成為有效合同,所以應按保證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但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應當適當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設備公司只需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其清償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化工廠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