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遞延所得税

學識都 人氣:1.75W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75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税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發佈了新的固定資產折舊扣除規定,本文結合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做如下分析。

全面解析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遞延所得税

 税法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75號)規定,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包括3種情形:(1)6個行業(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 100萬元的;(2)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3)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2.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是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新購進的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其中,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會計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由於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同產生的財税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規定,所得税應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基本原理是企業所得税費用應以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按税法規定的計税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税資產或負債。

例:亞光公司2014年12月15日購進專門用於研發的A設備,不含税價600萬元,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該企業為一般納税人,該研發設備預計可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淨殘值為0,會計上按直線法計提折舊,税法上按照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税率為25%,2017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可以享受 15%優惠税率。假設該公司每年會計利潤均為300萬元,無其他納税調整事項。

會計分錄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2014年購進設備

借:固定資產——A設備 6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102

貸:銀行存款等 702

2.2015年,會計每年計提折舊=600÷5=120(萬元)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20

貸:累計折舊 120

期末將“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轉入“管理費用”科目。

借:管理費用 12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20

納税調整:税務上按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600×5÷(1+2+3+4+5)=20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税差異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200-120=80(萬元);另外,研發費用可以享受50%加計扣除的税收優惠,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120×50%=60(萬元)。

應納税額=(300-80-60)×25%=4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600-120=480(萬元),計税基礎=600-200=400(萬元),前者大於後者80萬元,屬於應納税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税負債=80×25%=20(萬元)。

借:所得税費用 60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40

遞延所得税負債 20

3.2016年折舊及研發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税調整:税務上計提折舊=600×4÷(1+2+3+4+5)=16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税差異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160-120=40(萬元),研發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為60萬元 。

應納税額=(300-40-60)×25%=5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480-120=360(萬元),計税基礎=400-160=240(萬元),前者大於後者120萬元,屬於應納税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税負債科目期初餘額為20萬元,還應確認遞延所得税負債=120×25%-20=10(萬元)。

借:所得税費用 60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50

遞延所得税負債 10

4.2017年折舊及研發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税調整:税務上計提折舊=600×3÷(1+2+3+4+5)=120(萬元)。會計與税務計提的折舊金額相同,不作納税調整,研發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為60萬元 。

應納税額=(300-60)×25%=6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360-120=240(萬元),計税基礎=240-120=120(萬元),前者大於後者120萬元,屬於應納税暫時性差異。 2017年以後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税優惠税率,遞延所得税負債賬面餘額=120×15%=18(萬元),該科目的期初餘額為30萬元,應衝回遞延所得税負債=30-18=12(萬元)。

借:所得税費用 48

遞延所得税負債 12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60

5.2018年折舊及研發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税調整:税務上計提折舊=600×2÷(1+2+3+4+5)=8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税差異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20-80=40(萬元),研發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為60萬元 。

應納税額=(300+40-60)×25%=7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240-120=120(萬元),計税基礎=120-80=40(萬元),前者大於後者80萬元,屬於應納税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税負債賬面餘額=80×15%=12(萬元),該科目的期初餘額為18萬元,應衝回遞延所得税負債=18-12=6(萬元)。

借:所得税費用 64

遞延所得税負債 6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70

6.2019年折舊及研發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税調整:税務上計提折舊=600×1÷(1+2+3+4+5)=4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税差異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20-40=80(萬元),研發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為60萬元 。

應納税額=(300+80-60)×25%=8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計税基礎=0,無暫時性差異,應衝回遞延所得税負債餘額12萬元。

借:所得税費用 68

遞延所得税負債 12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80。

遞延所得税計算公式

遞延所得税=(期末遞延所得税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税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税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税資產)

應予説明的是,企業因確認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税,一般應當記入所得税費用,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是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税費用(或收益)。

例如,某企業持有一項可供出售金額資產,成本為1000萬元,會計期末,其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如計税基礎仍維持1000萬元不變,該計税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500萬元即為應納税暫時性差異。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税税率為25%。假設除該事項外,該企業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税收之間的差異,且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不存在期初餘額。

會計期末在確認500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500萬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萬

確認應納税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税影響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25萬

貸:遞延所得税負債125萬。

二是企業合併中取得的資產、負債,其賬面價值與計税基礎不同,應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税的,該遞延所得税的確認影響合併中產生的商譽或是記入合併當期損益的金額,不影響所得税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