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法訴訟獨立性問題的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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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經濟法訴訟模式的主要學説

關於經濟法訴訟獨立性問題的探討論文

在以前的研究中,學者們一般把經濟訴訟就認為是經濟法訴訟,並且很多的作者也是這樣認為的。但是在這樣的稱呼下,容易讓大家造成誤解,這樣就更不容易區分經濟訴訟和經濟法訴訟。其實,經濟法訴訟也是因為經濟糾紛出現的,為了協調這些矛盾,我們應該用經濟法訴訟來進一步協調,來解決這些經濟糾紛。所以,經濟訴訟不僅可以涵蓋經濟法訴訟,還可以包括在民法訴訟和經濟糾紛中。由於缺少相對的理論,所以在我們學者中也有很多的説法。

( 一) 民事訴訟説

認為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經濟訴訟就是關於解決經濟糾紛的,而經濟糾紛實際上就是民事訴訟,所以認為這是一種民事訴訟。但是有的學者發現,民事訴訟和我們的經濟訴訟有很多不相同的地方,有許多在民事訴訟中是沒有的,他沒有完全的涵蓋經濟訴訟,但是儘管這樣,學者認為可以找到一箇中間的平衡點,可以建立一套特別的民事訴訟程序來專門解決這類經濟訴訟,這樣不僅可以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還解決了經濟訴訟領域有些不能解決的問題。

( 二) 綜合經濟訴訟説

有很多學者按照從法律的可訴性出發,從而論證出了作為部門法之一的經濟法應當具有一定得可訴性,因此,有經濟法的存在也應該有與之對應的經濟法訴訟的存在。但是,有很多人卻無法認識到經濟法訴訟的真正意義,理解不了經濟法訴訟與其他部門法訴訟之間的區別,不能夠超越傳統訴訟的模式而建立起符合經濟法一切宗旨還有目標的訴訟制度

因此,只能將民事訴訟法還有行政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裏貼上經濟訴訟法的標籤,也就是説按照經濟法糾紛案件種類的不同而直接果斷的對傳統的三大訴訟法進行使用。根據當前的實踐情況,對於實質上屬於經濟法訴訟範圍之內的訴訟,大部分時候都是採取了這種處理的方法。採取和“綜合經濟訴訟説”對經濟法糾紛相類似的解決辦法,當看清楚了這其中糾紛的本質原因之後,有一些學者便得出了“經濟法訴訟的不存在”的結論。從此可以看出,如果沒有符合經濟法特質的內容,而是擁有徒有其表的經濟法訴訟,與“經濟法訴訟的不存在”是沒有任何實際區別的。

所以,在“綜合經濟訴訟説”沒有完全瞭解經濟訴訟法的特殊性質的時候,實際上也就是在根本上不承認經濟法訴訟這一理論的存在的,這個理論從本上就是自相矛盾完全不可取的。至於提到當前事件中的種種做法,也就只是由於經濟法訴訟這一體系並沒有建立而迫於無奈才有的舉動,這其中肯定會隨着理論和實踐的不斷髮展而一步步走向終結。

(三) 獨立經濟説

主政這項的學者認為,許多的法律是因為有糾紛所以才設立的,比如刑法、民法等這些都是有依據的,所以產生了相應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隨着我們國家的發展,越來越嚴格的要求,讓每個刑法都有自己相對應的理論,所以學者認為經濟訴訟也應該想成一套比較嚴格的理論。這樣可以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也可以更好的解決各種經濟問題,更加全面完整。這種學説認識到了以前的學説已經不能滿足我們國家對於法律的需求,在這一項法律中還需要不斷的完善。但是這種想法也有一定的缺陷性,這些學説是建立在傳統的分類上的,有的不能體現它的價值,但是法最重要的.就是價值,如果一部法沒有價值了,那麼它就沒有靈魂了,也就沒有需要設立的理由了。

( 四) 公益經濟訴訟説

這項學説是獨立經濟學説的一個延伸發展,主要強調了經濟訴訟的公益性質。這些學者認為,公益經濟訴訟對於大家的面比較廣,任何人都可以對於違反經濟法規範的行為進行起訴,這樣來進一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是這種學説會讓大家在看到這種理論時就誤會,這樣會造成有可能維護了自己的利益,但是忽略了整體利益。

二、建立獨立經濟法訴訟的必要性

雖然法律有他的獨立性,但是每一步法律都應該有自己的聯繫,任何物質都是互相聯繫的,不可能是孤獨的存在。所以審判和法兩者之間也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他們之間也有一定的聯繫,有一樣的精神。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內在生命的表現。所以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各類的訴訟的價值目標應該和他所服務的價值是一樣的。但是他們也有他們的差異性,因為他們的目標不是完全一樣的。所以單純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不能完全滿足經濟訴訟的要求的,這是一個過渡期,不會是最後的發展結果。

我們也應該逐步構建完整的體系,滿足日後的發展需要。整體利益維護的基礎上才可能維護自身的利益,因為個人的利益組成了整體的利益,只有維護了整體的利益才可能保障自身的利益。三、結語本文中對經濟訴訟進行了進一步的分析和討論,從這些看出,我們未來的研究方向應該更重於構建一個完整的、獨立的經濟訴訟體系。這樣不僅使得經濟訴訟就不光侷限於內部,也進一步改善了傳統的訴訟體系,進而有效解決了經濟糾紛事件,讓這類事件的解決不再那麼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