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度探討建立納税人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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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探討建立納税人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摘 要:建立納税人訴訟制度在我國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憲法》對公民權的規定是其建立的憲法依據;税收本身具有的公益性表明納税人訴訟制度的確立能夠切實保護納税人的權利;納税人的權利需要通過公眾參與機制和納税人訴訟制度相結合來實現;税收法律關係的性質傾向於税收債務關係,這表明必須建立納税人訴訟制度來約束雙方當事人,敦促其適當履行義務;最後,納税人訴訟制度的建立也是進步公民權利意識的一大推動力。
  關鍵詞:納税人訴訟;公益訴訟;公眾參與
  
  納税人訴訟在我國由於往年一位湖南農民蔣石林狀告當地財政局超預算購買豪華轎車一案又一次引發了各界重視。這一案件讓我們意識到,納税人訴訟不能再僅僅停留在對概念的理解和對西方相關制度的研究上,而是要切實致力於納税人訴訟制度在中國國內的建立和具體操縱,使納税人訴訟這一特殊的訴訟形式在我國能找到確切的法律依據。
  
  1 納税人訴訟制度具有憲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一規定反映了我國的“人***權論”,人民才是根本決定國家事務的主體。由此可知,國家的一切權力都來源於人民,那麼税收也不例外,是人民賦予國家的由國家通過向納税人徵税併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
  我以為,根據人***權論,國家應該是處於一個“義務服務者”的地位,由於税收並不是對國家提供公共服務行為的報酬,而是更接近於一種通俗意義上的“基金”的性質,是人民將自己的部分財產讓渡給國家,由國家同一使用治理的機制。在這一機制下,國家並不是税收的終極消費者,對於納税人而言,上繳的那部分税收也不應看作是無償的消失,而是分散在納税人所接受的各種公共服務中,簡而言之,即“用之於民”。既然税收的最根本權力來源是人民,終極又由人民使用消費,那麼人民當然有必要也有權利監視國家對税款的使用,知曉税款的具體往向,對税款的不公道使用通過有效渠道進行有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 這是憲法保護公民基本權利財產權的表現。這表明,一切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都是違憲的。納税人將私有財產讓渡給國家同一使用,其意義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假如有機關對税收的使用是滿足自身的需要,而不是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當然也是一種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侵犯,所以是違憲的,公民應該享有違憲審查權,對不公道使用税收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理。
  
  2 税收的公益性決定納税人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公益訴訟要求涉及公共利益,有學者將公共利益概括為四個特點:公共性、利益主體不特定性、利益現實性和緊迫性。由此,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可以界定為各種涉及資源、環境、公共財產和公共設施的行政訴訟。 税收固然是個人讓渡自己的私有財產,單個看來是每一個個人與國家發生的法律關係,但從宏觀來看,私有財產以税的形式上繳成為公共財產,滿足公眾需要。税款的使用關乎每個納税人的親身利益,所以使其具有了公共性和利益主體的不特定性。至於利益現實性和緊迫性,我個人以為,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探討。
  一方面,對這裏的利益現實性是否可以作擴大解釋。很多時候税款使用不當從表面上看似乎沒有對利益造成現實和緊迫的損害,但考慮到税收在國計民生中的重要作用,這裏所謂的利益現實性和緊迫性也許應該將造成損害威脅也包括在內。
  另一方面,我本身對公共利益是否以利益現實性和緊迫性為要件持保存態度。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如資源環境等題目,其損害很多時候都不是現實和緊迫的,但是從長遠來看,如不盡早解決,往往又會造成難以估量的巨大損失。公益訴訟所追求的,不僅僅是民事訴訟的填補損失,更多的是追求預防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要誇大利益現實性和緊迫性,還有待商榷。   3 納税人權利實現需要納税人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