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率指標的合理性分析的方向統計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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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退保率指標的合理性分析的方向統計論文

退保率是壽險公司一個重要的業務經營風險指標,科學設計退保率指標,對壽險公司加強退保風險管理、提升經營效率、保護公司聲譽和被保險人利益等意義重大(朱曼芳,2008)。壽險公司計算退保率指標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

1.合規目標和報告目標的需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45號)等文件要求保險公司分渠道、分險種計算各年度和月份的累計退保率。《關於加強退保業務管理的通知》(壽險部函[2008]103號)、《關於建立壽險公司現金流預測臨時報告制度的緊急通知(保監壽險[2008]1413號)》、《關於建立壽險業防範退保風險應急工作機制的通知》(保監壽險[2008]1433號)等文件要求公司準確計算和預測公司的退保率,並填報《現金流預測臨時報告》、《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報告》、《資產負債壓力測試報告》等季度報告。

2.防範流動性風險的需要。當壽險公司出現集中退保和大規模退保時,會對公司的現金流產生重大影響。對退保率指標的計算和監控,有助於公司加強對退保行為的研究和管理,合理預測公司因退保產生的現金流流出情況,防範因資金壓力所引發的利潤損失。

3.防範保險風險的需要。保險產品在定價時通常假設一個預定退保率,並確定投資收益率和產品費率。若預定退保率與實際退保率之間存在較大偏差,可能導致展業費用率過高,影響公司的業務目標和利潤目標。另外,國內外研究發現,對提供死亡保障的傳統壽險產品來説,身體健康的被保險人更有可能發生退保,使得剩餘保單往往是那些賠付率較高的保單。這就是所謂的逆向選擇,它的存在增加了公司的保險風險。

4.防範聲譽風險的需要。許多消費者把退保率作為評價保險公司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消費者通常認為,壽險公司的退保率較高,意味着所提供的保險產品或者價格過高,或者服務質量較差。

5.防範業務風險的需要。通過退保率分析,可及時發現退保率較高的銷售渠道和險種,並進行相應原因分析。分析各業務線的退保率,對正確處理因退保問題引發的投訴和糾紛以及非正常退保情況、防範大規模集中退保等意義重大。計算和監控退保率指標,有助於壽險公司及時發現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防範業務風險(林海峯,2009)。

6.風險資本管理的需要。根據償付能力Ⅱ中《CEIOPS 2008》的量化研究結果,退保風險是壽險公司的主要風險之一,在壽險公司的第二大風險——業務風險(Underwriting Risk)中,退保風險所需風險資本佔到業務風險資本的50%。加強退保分析管理,有助於降低公司對風險資本的需求。

7.投資決策的需要。合理估計退保率,確定負債的久期分佈,有助於優化公司的資產配置方案,合理控制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率。準確預測公司各類業務的退保率,有助於提升公司負債評估模型的精確性,提高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能力,提升公司的內控和風險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的資產安全。

在壽險實務中,可以按保險責任把簡單退保率分為人壽保險、長期健康險等類型的簡單退保率,還可以按產品類型把簡單退保率分為傳統產品、分紅產品、投資連結產品、萬能產品等類型的簡單退保率。

式(1)具有簡單易行、便於理解等優點,在我國壽險業被廣泛使用。但是,簡單退保率計算公式(1)存在如下幾個問題。(1)採用“本年累計保費收入”計算退保率不合理。由於分母“本年累計保費收入”中包括本年因退保、賠付、失效、到期等原因終止保單的保費,這類保單的退保風險暴露不應是保單的全部保費,而是保費的一定比例;(2)分子與分母的數據統計口徑不一致。“本年累計退保金”與“本年累計保費收入”的計算方式不同,前者考慮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後者沒有,不同的統計口徑導致數據不匹配;(3)分子與分母的統計對象不同。對於長期壽險產品,分子“本年累計退保金”對應的保單大多是以前賣出的,而分母“本年累計保費收入”統計的是本期保費,因此分子、分母在統計對象上不匹配。若當期保費收入較少,則常常出現簡單退保率大於100%的情形;(4)不同公司間的可比性差。各壽險公司在銷售渠道、業務結構、管理規定、銷售策略、服務水平、內部控制等方面的差異,使得簡單退保率指標在不同壽險公司之間的橫向可比性較差。

為了規範退保率的計算,增強各壽險公司退保率的可比性,保監會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號)、《保險公司統計分析指標體系規範》(保監發[2009]30號)、《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45號)、《人身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實施指導意見》(保監廳[2010]282號)等文件對退保率指標進行了重新定義:

其中,退保金是指公司經營的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中,被保險人辦理退保時按保險條款規定支付給被保險人的退保金。退保金的數據取自利潤表的對應項目,長期險責任準備金是資產負債表中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之和,長期險保費收入按保費收入的明細項目分別計算。根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該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小於4%。

可把式(2)推廣,得到任何時間期間的退保率計算公式:

各個國家和地區所採用的退保率計算公式也不相同,筆者經調查分析發現,除了我國目前使用的退保率計算公式外,還有其他兩類計算方式(Kiesenbauer(2011)、Kim(2005)、Kuo(2003)等)。下面以保單數為統計數據進行説明,當然也可以採用其他統計數據進行計算,如保費收入、保額等。

日本、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國家採用該計算公式。若採用保費計算退保率,日本還特別強調應採用未經過(因保單保全等原因產生的)賬面價值調整的原保費收入。

二、對退保率指標的分析

2010年前由於該指標仍能夠滿足壽險公司經營管理和利益相關方的基本需要,一直被業內使用。2008年8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要求同時發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對同一交易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2009年1月保監會發布了《關於保險業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號),要求所有保險公司從2010年起在編制財務報告時,對導致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的各項會計政策同時進行變更。2009年12月,財政部發布了《保險合同會計處理相關規定》,明確了保險業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具體會計政策。2010年1月,保監會發布了《關於保險業做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實施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0]6號)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9號: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銜接》(保監發[2010]7號)兩份配套文件,對2號解釋和《保險合同會計處理相關規定》執行中的一些具體技術問題進行了規範。在此背景下,指標(2)在反映退保行為和監控退保風險等方面的表現越來越不盡如人意。

整體上看,式(2)的不合理之處主要有下列幾點。

(1)分母“上年末長期險責任準備金”項中包括因退保、理賠、失效、到期等原因在本年度終止的保單,它們不應完全計入退保風險暴露,“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項也存在類似問題。

(2)傳統長期死亡險業務的分子分母不匹配,根據《關於下發有關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1999]90號),退保金等於保單現金價值(不低於保單最低現金價值MCV),而保單最低現金價值MCV通常等於累計係數r(為不大於1且隨時間遞增的正數)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積(不小於零),保單價值準備金則是以保單預定利率上浮100或200個基點作為利息率並由未來法計算得到。而分母中的“上年末長期險責任準備金”是採用預定利息率加上2.5%作為評估利率計算得到。

(3)對於萬能險、投連險類業務,分子分母之間的匹配也不合理。對於這兩類業務,退保金等於保單賬户價值與退保費用之差。但是責任準備金與賬户價值之間並不相等。根據《關於印發投資連接保險萬能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壽險[2007]335號),責任準備金包括賬户準備金和非賬户準備金兩部分,其中賬户準備金等於準備金評估日的保單賬户價值,而非賬户準備金常常不為零。

(4)對於分紅險業務,分子分母在統計口徑上不匹配。對於分子,根據《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退保金等於保單現金價值(不低於保單最低現金價值MCV)和累計紅利之和,而保單最低現金價值MCV通常等於累計係數r(為不大於1且隨時間遞增的正數)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積,保單價值準備金是由未來法用保單預定利率上浮100或200個基點作為利息率計算得到。但是,對於分母,“上年末長期險責任準備金”是採用預定利息率與2.5%(保監會公佈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兩者的小者作為評估利率,並考慮費用扣除額、保費不足準備金等項目後計算得到。利率的不同使得分紅險業務退保率計算公式的分子和分母之間不匹配。

(5)《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實施使得該指標的重要性大大減弱。根據該文件,壽險公司的銷售收入中只有一部分可計入保費,其餘部分應計入保户儲金,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規定進行處理。目前我國壽險公司面臨的退保風險與投資型業務關係很大,而此類業務的'銷售收入只有一部分可以計入保費收入。在式(2)中,退保金的數據取自利潤表的對應項目,該科目主要用於核算保險企業按照壽險原保險合同約定應該退還給投保人的保險費。根據相關規定,壽險合同提前解除時,按壽險原保險合同確定的應退還給投保人的金額記入“退保金”。

(6)該指標在業務管理中的應用性不強。為了考核續期任務達成情況、防範退保風險,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在經營管理中需要計算各月份和季度的退保率,若採用式(2)則需要得到“期初長期險責任準備金”的值,而分支機構往往很難獲得,因此在保險實務中目前往往只採用簡單退保率,使得退保率指標(2)的應用受到限制(李永新,2005)。

鑑於式(2)存在的上述問題,壽險公司若仍然採用該公式計算退保率,則除了能夠滿足合規目標和報告目標外,它不能滿足公司內控和風險管理的需要。而對應合規目標和報告目標,也僅僅是由於目前保險監管滯後於保險業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暫時性。總之,在當前形勢下,壽險公司出於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需要,在實務中採用更科學的退保率公式迫在眉睫。在設計新退保率計算公式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若採用保費計算退保率,應同時兼顧保費收入、保户儲金等兩類賬户。在採用保費收入計算退保率時,不但要包括保險合同業務,而且還應該包括非保險合同業務;(2)分子、分母中各項在統計口徑上的一致性。若公式中考慮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則分子、分母中各項應採用相同的評估利率;(3)應考慮分紅險業務的特殊性。對分紅險業務,退保金包括保單現金價值和累計紅利,這一點與其他產品不同,當採用保費收入計算退保率時應特別考慮;(4)分子、分母中數據在統計對象上的一致性。在退保率計算公式中,分母通常是風險暴露,分子是退保值,兩者應對應着相同的保險業務,即退保行為與風險暴露在統計對象上具有一致性;(5)以保監會發文的方式,對《保險公司統計分析指標體系規範》等文件中的退保率指標進行規範和調整,注重新指標的科學設計、計算、應用和推廣等工作。

三、新退保率指標

首先對保單退保、失效、終止等概念進行説明。根據《關於發佈〈2009版保險術語〉行業標準的通知》(保監發[2009]29號),退保是指在保險期限內投保人向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保險合同失效是指生效後的保險合同因某種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保單期滿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保險人不再為此後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終止是指因某種法定或合同約定事由的出現導致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結束。保單終止的原因包括:退保、失效、理賠、保單遷移、期滿,其中保單遷移只是在一個公司內部不同分支機構之間進行轉移,這裏不把該情形計入保單終止。

隨着我國壽險業信息化程度和業務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採用科學合理的退保率指標很有必要。為了反映和監控每天的退保情況,考慮充分利用每天的退保、承保、終止數據計算任一時間區間上的退保率很有必要(高洪忠,2008)。在計算中,所採用的統計數據可以是保單現金價值和紅利之和、保户儲金、原規模保費、保單數、保額等,在實務中可根據不同的目的採用不同的統計數據進行計算。下面以(2)式為基礎,根據上面的建議和壽險實務,提出了新退保率的計算公式,可用於計算年、半年、季度、月份等的退保率。

其中,n是時間區間[a,b)所包括的天數。下面根據式(6),給出年退保率和月退保率的計算公式。可以類似得到半年、季度等時間段的退保率計算公式。

(1)年退保率的計算公式

下面以保單現金價值與累計紅利之和為統計數據,假設保單終止速度是均勻的,且因承保新保單、續交保費等原因產生的保單現金價值與累計紅利之和的本期增加速度是均勻的,考慮該特殊情形下的(6)式。此時計算公式(6)可以簡化為:

對式(9),可用文字描述為:

顯然,式(10)與前面提到的德國、美國等國家目前採用的式(4)(即)基本相同,它們都是本文給出的式(6)的特例。

四、示例分析與建議

下面以某壽險業務2010年全年(共365天)的保單數據為例進行説明,其中年初有效保單數為100 000,且年內每天的退保保單數、承保保單數、終止保單數並不完全相同。為了計算方便,表1給出了各月份相關數據的統計彙總結果。

在表1中,列2、3、4分別由各月份每天的退保保單數、承保保單數、終止保單數簡單彙總後得到;列5可由各月份末的有效保單數直接得到,也可以由“月初有效保單數+本月承保數-本月終止數”計算得到;以2m-2i+1作為列3、列4的權重,這兩項加權相減後按月彙總,然後加月初有效保單數與本月天數兩倍的乘積,可得到列6(即式(8)的分母)。

可由表1中數據計算每個月各退保率指標的值,具體結果見表2前6列,其中最後一行給出了各指標的年退保率計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