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證券類別與分類的體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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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證券類別與分類的體系化

【摘要】證券應該按照體系化的分類思路分為四個層級,第一級為證書和廣義證券,第二層級上的廣義證券再分為特殊證券和有價證券,第三層級上的有價證券分為物品證券和狹義有價證券,第四層級上再區分為資本證券和貨幣證券。不同的分類方式只能在相應的層級上適用。通過證券類別和分類的體系化,可以準確的描繪各種證券的性質。  
  【關鍵詞】證券;類別;分類;體系化;標準  
  【正文】  
  民商法學理論上,與證券有關的概念數量眾多,分層別類,實為繁雜。儘管各種證券法、票據法著作無一例外的對該問題進行了或多或少的探討,但各家學説不一,且對於各種證券相關概念的介紹更多的是流於形式,並未起到應有的提綱挈領作用。筆者試圖綜合各家學説,通過將不同的證券概念納入不同層次的方式,進行逐級類型化,最終提出具有概念體系意義的證券類型化理論,作為證券權利客體制度與證券法律制度的理論接口,並釐清證券分類方式的適用規則和證券性質的描繪規則。  
  一、證券類別體系化的思路與目標  
  (一)證券類別體系化的思路  
  證券類別體系化的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證券樹型結構分層與同層證券分類。筆者將各種體系化指標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用於按照層級化的方法對證券種類進行體系化,稱為“證券分層”;另一類是用於對不同的層級證券內證券的區分,稱為“證券分類”,兩者結合,構成整個證券分類體系。證券分層是一種樹型結構,逐級展開而沒有交叉;證券分類則是在證券分層的不同層次,從不同的角度對該層次證券進行的分類,具有交叉性的特點。各種學説對於證券的體系化之所以顯得混亂,其主要原因在於只注意到了各種證券分類的交叉性,而沒有區分其層級性。以票據為例,有學者列出了票據的十種分類屬性:設權證券、有價證券、金錢證券、債權證券、文義證券、要式證券、無因證券、流通證券、提示證券和繳回證券。[1]另有學者列舉了九類屬性:設權證券、要式證券、文義證券、無因證券、金錢證券、債權證券、提示證券、繳回證券和流通證券。[2]考慮到後者所稱證券實際上是指有價證券,二者對於同樣的列舉內容竟然作了完全不同的順序排列,凸現出證券分類體系的混亂性。另外這樣的羅列方式如果不考慮證券性質的層級性,根本沒有任何意義。部分教科書甚至沒有區分證券種類與證券分層、證券分類,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混淆。[3]因此本文首先希望通過構建分層體系,再對每一層級的證券適用不同的分類標準。  
  第二,分層標準選擇與同類型合併。證券分層標準實際上也是一種分類標準,只不過是作為整個證券類型化體系的主幹。證券分層體系在每一下級層級可以選擇的路徑很多,分層路徑的選擇具有目的性。證券分層體系不是為分層而構建,而是通過這種分層體系的構建將重要的證券類型,按照類型化的層次,將法律規定的對象逐級剝離出來,納入最後展開層級,成為某些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需要指出的是,傳統民法以貨幣證券(票據)為分類核心,隨着資本證券市場的不斷髮展,現在的分類體系已經呈現出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兩大分類核心。在同層證券的分類上允許樹型展開結構之外的多種分類標準存在,但每種標準必須保持其一致性。按照每一分類標準進行的分類同時決定了該分類項的排列順序。對於統一標準下的同類型進行合併,減少不必的分類項以避免混亂。  
  第三,二分法與多重劃分相結合。同一層級上的分類可能存在典型的二分法與不典型的多重劃分的多種選擇。凡是對證券的二分法,均是以其中一類為分類核心,通過某一分類指標,將另一類證券排除開,凸現剩餘部分的重要性,並作為下一層級分類的上位概念。多重劃分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某一分類標準實質上存在一定的漸變性質,因此可能同一標準下區分出兩個以上的類型。另一種情況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二分法交叉適用的結果,只是分類上的習慣,顯現出同一層級上的多重劃分。對於每一種證券分類的方式,首先應該判定其分類方法的實質,才能夠把握其分類的效果。無論是二分法還是多重分類,只要堅持一條單一而不交叉的分類路徑,就能夠獲得另一個重要的分類效果——分類結果的平面化,即將不同分類層次的被排除項與最後一個層次的分類項並列起來,不會產生交叉。  
  第四,以法律規定為導向,兼顧商業習慣。對於證券種類的確認和分類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導向,避免分類的過於理論化而脱離了實際運用的目的。這種分類的指導方式最重要的價值在於每一種分類在其適用的層次上,都能夠與某種法律制度相對應,保證其實用性,這一點與物的分類原理是相通的。有學者根據證券表彰的權利是否具有財產性,將證券分為財產權證券、非財產權證券,後者典型如會員卡、出席證。[4]這種分類並沒有對應的法律調整規範與之對應,因此本文也不納入分析框架。分類過程中也應兼顧商業習慣,尤其對於有價證券、證券等用語的稱呼,保持其用語方式的前提下,用廣義與狹義的概念進行區分,例如區分廣義證券和狹義證券,廣義有價證券和狹義有價證券。更為重要的是,整個證券分類體系實質上是以廣義有價證券為構建核心,而這個概念的內涵實質上是列舉式的,即以實現商業交易作為納入廣義有價證券的標準。因此,即使在學理上部分證券具有廣義有價證券的屬性,由於商業交易習慣的限制,仍然不納入廣義有價證券體系中去,避免由於強制性的理論分類導致與實務的脱節,這一點在彩票、大額存單、代金券和請求交付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物的商品券[5]上表現得特別明顯。這些證券都具有一定的有價證券的特徵,但如果納入廣義有價證券分類體系,將大大沖擊分類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二)證券類別體系化的目標  
  證券類別體系化的目標,包括基本目標和理想目標兩個層次。基本目標是構建一個體系化的證券分類體系,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兼容通説對各種證券分類的判斷。筆者試圖協調各種《證券法》、《票據法》教科書、專著、論文對於證券分類的各種描述,在確定與合併不同稱謂同一所致的分類前提下,以通説對於各種證券類別的分類描述作為研究的考察目標。第二,用不完全歸納方法構建證券層級。在確定證券分類的通説前提基礎上,推定將要構建的證券分類體系能夠確保兼容通説的分類,用不完全歸納的方法,反向推導證券應有的層級和每一層級上的分類。第三,基於證券層級和分類檢驗體系正確性。將通説認定的各種證券分類納入建立其的證券分類體系進行檢驗,確保每一層級的確立和層級上分類方式與通説相同。同時對於尚未定性的疑難證券分類和部分可能存在爭議的分類提出我們的建議,另外也將揭示一些證券較為被忽略的分類屬性,以確定與該類證券分層和分類所對應的法律制度的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