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分類與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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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下面是相關的分類與重分類知識,歡迎大家閲讀與瞭解。

金融資產分類與重分類

概述/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包括一切提供到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工具。但不論是實物資產還是金融資產,只有當它們是持有者的投資對象時方能稱作資產。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銀行所發行的現金和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債券,就不能説它們是金融資產,因為對發行它們的中央銀行和企業來説,現金和股票、債券是一種負債。因此,不能將現金、存款、憑證、股票、債券等簡單地稱為金融資產,而應稱之為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對其持有者來説才是金融資產。例如,持有商業票據者,就表明他有索取與該商品價值相等的貨幣的權利;持有股票者,表示有索取與投入資本份額相應的紅利的權利;持有債券者,表示有一定額度的債款索取權。金融工具分為所有權憑證和債權憑證。股票是所有權憑證,票據、債券、存款憑證均屬債權憑證。但在習慣上,這些金融工具有時也稱之為金融資產。

投資者在市場上決定購買哪一種金融工具,總會全面考慮它們可能帶來的權利和義務。投資者一般考慮四個因素:

①實際期限,指債務人必須全部償還債務之前所剩餘的時間。

②流動性,指金融工具迅速變為貨幣而不致蒙受損失的能力。流動性與償還期成反比,即償還期越長,流動性越低,反之亦然;它與債務人信譽成正比,即債務人信譽越高,流動性越大,反之亦然。

③安全性,指是否遭受損失的風險。風險可有兩種:一是不履行約定的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的風險;二是市場的風險,即由市場利率上升而造成的金融工具市場價格下降的風險。

④收益率,指淨收益對本金的比率。

金融資產與實物資產都是持有者的財富。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收入的增加,經濟主體金融資產持有的比重會逐步提高。同時,為了既獲得較高收益又儘量避免風險,人們對金融資產的選擇和對各種金融資產間的組合也越來越重視。

特點/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具有資產的一般屬性,一是收益性,即預期可以產生回報,二是風險性,即預期回報具有不確定性。

金融資產與實物資產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流動性

一般説來,金融資產的流動性比實物資產強。

2.人為的可分性

3.人為的期限性

4.名義價值不變性

分類/金融資產

在1993年最新公佈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從統計目的出發對金融資產作了以下分類:(1)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2)通貨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證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貸款;(5) 股票和其他權益;(6)保險專門準備金;(7) 應收/其他應收賬款。

SNA 中的金融資產;實際是按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資產負債表記錄的這些統計對象所有金融資產和負債。對每一部門來説,資產負債表顯示的是該部門為籌集資金髮生的金融負債和該部門已經獲得的金融資產,它提供了有關一個部門金融手段運用程度及該部門在債權、債務關係中所處地位的雙重關係。

一般來説,根據金融資產的經濟性質可以將金融資產分為:庫存現金(包括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而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則根據對金融資產投資交易的持有意圖的不同,將金融資產分為:(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重分類/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企業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對其進行分類後,不得隨意變更。

(一)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是,遇到下列情況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

確認/金融資產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於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權和期貨。但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個條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資產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根據舊準則對長短期的劃分,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2)該金融資產具有活躍的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根據這兩個特徵可以看出,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僅僅是為了隨時通過出售獲利,則應當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

(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當金融資產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將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資具有以特徵:

(1)持有至到期投資是非權益性的投資;

(2)在初次確認時即明確確定一直持有該投資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業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業無法再對該項投資持有至到期,此時應將其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該投資到期時收回的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根據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徵可知,舊準則中的長期債權投資中準則持有至債權到期的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此外,對於到期時間短於1年的投資,如果滿足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其他條件,也應該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此,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持有至到期,也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劃分為此類的金融資產應當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企業從級市場上購人的有報價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可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1)貸款和應收款項。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與前面三類金融資產相比,可出售金融資產具有以下特徵:

(1)該資產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易於取得;

(2)該資產持有限期不定,即企業在初次確認時並不能確定是否在短期內出售以獲利,還是長期持有以獲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圖界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

(3)由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長期持有,為了保持計量的一致性,因此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不同,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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