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税法價值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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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税法價值新探
內容摘要:可持續發展理念下現代税法價值觀的確立是對傳統税法價值取向的反思和補充,代表了人類未來的發展模式與方向,亦代表了中國税法所追求的法制理想:税收調控的目的不止侷限於經濟發展,也注重環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緩解經濟增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了理念性的指導。本文在解析税法傳統價值的基礎上,對現代税法價值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 税法價值 代內公平 代際公平
  
  税法的價值直接決定了税法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每一部税法都應當是對税法價值的記載和表現。然而我國税法的價值問題研究滯後,成為制約税法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税法的傳統價值理論
  
  税法的價值,是指普遍的税法主體從實在税法本身的既存價值的非理想性出發,根據其自身的需要,希望待訂或待改的税法應當具有的性狀、屬性或作用等因素;這些因素通過税法主體的實踐和努力不斷地得以實現,同時又不斷地對實在税法的既存價值進行超越。
  税法的價值研究應當將重點關注於所謂“税法的主觀指向意義上的價值”或是“税法對其主體的絕對超越指向”。税法的應有價值也正是在其與實在税法的既存價值之間的衝突和調適過程中而逐漸得以實現的;同時,税法的應有價值本身也在不斷髮展,使其與實在税法的既存價值之間總是保持一定距離,因而具有永恆的指導意義,成為人類税法實踐永遠追求、不斷完善的動力。研究税法的價值理論,從實質上看,在於將税法學基本理論研究從對規則體系的註釋説明和對原則含義的歸納總結層次,進一步深入到對價值系統建構解釋的更高層次,以深化税法學基本理論的研究。
  關於我國傳統税法學理論,學術界的主要觀點有兩種:效率為主導,兼顧公平;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首先,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市場經濟結構合理性欠缺而且效率不高,因此,將税法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應該尊重“無形之手”的作用,按照社會效率最大化為宗旨設置税種、確定税率及該種税的構成要素,由此將社會效率放在第一位是無可厚非的。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將社會公平作為税法的價值取向並以此為指導來架構本國的税法體系,是因為這些國家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產業結構趨於合理,但社會分配極端不公的趨勢卻越來越凸顯,因此,發達國家不得以採用以所得税為主體的税制結構來解決社會分配走向極端的問題。因而,該觀點認為,我國經濟發展較這些國家滯後,貧富差距在社會分配中存在且呈拉大的趨勢,但對生產力與生產關係協調不會構成任何威脅。所以,社會效率為主就是強調目前應該以經濟發展作為中心,分配公平屬於次重點來考慮是較為合理的。
  其次,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因為法的正義價值是法的基本價值名目,而正義通常又可以被表述為公正、平等、公平等其他的詞,因此,從一般的意義説,作為法的基本價值名目之一的“正義”在税法中即體現為税法的公平價值。所以,公平(正義)應是税法最至上的價值目標。另外,税法存在的功用之一就是確保税收的各項職能最大化的實現,而現代税收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調節分配上的不平等,如果這個問題沒有得到合理有效地解決,勢必導致貧富兩極分化,甚至會引起社會動盪。同時,該觀點還認為,税收的效率價值要求“税收中性”得以保持,即税收在運作時,不能超越基礎性的市場配置資源機制而對公平產生根本性影響。因此,税法的價值應當以公平為上位的概念,而效率是屬於次要的位置,這種税法的價值排序被認為符合我國社會現階段和長遠發展需要。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傳統税法的價值理論研究中,效率與公平並存且地位此消彼長。
  税法傳統價值的解析
  法的價值研究對於法學研究相當重要,税法的價值研究之於税法學研究也是如此。因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迴避的”。同時“一種完全無視或忽視上述基本價值的一個價值或多個價值的社會秩序,不能被認為是一種真正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