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熱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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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正在進行,今天本站創業小編整理了清繳熱點問答,歡迎閱讀。

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熱點問答

問題1: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如何扣除?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爲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爲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問題2: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如何扣除?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問題3: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如何扣除?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爲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爲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爲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問題4:彙算清繳涉稅事項的如何辦理?

答:

1、減免稅備案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要求,準備備案資料。(相關要求請登陸網上辦稅服務廳予以檢視)

2、特殊重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等檔案的要求準備申報資料。

(適用於重組當事各方中至少有一方是本市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且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業務。企業重組業務包括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以及本市居民企業向其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投資。

(受理時間要求:債務重組最遲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次年4月底前受理債務人申報;最遲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債權人申報;股權收購最遲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次年4月底前受理轉讓方申報;最遲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收購方和被收購企業申報;資產收購最遲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次年4月底前受理轉讓方申報;最遲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收購方申報;企業合併應在被合併企業註銷前辦理實際經營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時受理被合併企業申報;最遲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合並企業、被合併企業股東申報;企業分立最遲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及被分立企業股東申報;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註銷的,應在企業尚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前受理申報;對非居民企業投資最遲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居民企業申報。)

問題5:彙算清繳時應報送有效的會計報表,何謂有效的會計報表?

答:以下列明的爲有效的會計報表:

財務報表代碼名稱
15運輸(交通)企業月度會計報表(會交地月表)
17勘察設計企業月度會計報表(會堪地月表) 
19企業月度會計報表(會企地月表) 
20民間非營利組織月度會計報表(會民非地月表)
23農村專業合作社會計報表(會農社月表)
24典當業會計報表(會典月表) 
38測繪事業單位月度會計報表 
47保險公司月度會計報表(會保險公司地月表)
48商業銀行月度會計報表(會商業銀行地月表)
49 一般企業月度會計報表(會一般企業地月表)
50證券公司月度會計報表(會證券公司地月表)
51小企業會計準則月度會計報表(會小企表) 
54民航企業月度會計報表 
57保險中介公司月度會計報表 
58擔保企業月度會計報表 
59商業銀行月度會計報表(會商業銀行季表) 
60一般事業單位月度會計報表(會事業表)
62中小學校會計報表(會中小學校表) 
63高等學校月度會計報表(會高校表) 
64醫院月度會計報表(會醫表)
65科學事業單位月度會計報表(會科表) 
 

問題6:法人合夥人與自然人合夥人共同設立了有限合夥企業,其法人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所得在何時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在何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 “先分後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 (利潤)。”

法人合夥人每年年度彙算清繳時應嚴格按照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將應享有的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確認爲法人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7:達到一定規模的核定徵收是否必須改爲查收徵收?

答:對於2015年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的本市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企業,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應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未重新鑑定的,將按市局內控風險管理規定要求,納稅申報系統實施阻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