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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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藥品安全責任書

藥品安全責任書

爲了強化醫療衛生及藥品安全監管職責,防範醫療衛生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羣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由鄉政府和各衛生室、藥店簽訂本責任書。

一、各衛生室、藥店的負責人爲第一責任人,必須牢固樹立“以人爲本”、以病人爲中心的服務理念,嚴格遵守醫療衛生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各衛生室、藥店必須持證經營,證件齊全,並將有關證件懸掛於醒目之處。

三、各衛生室、藥店不得非法接生或家庭生,特別是藥店不得從事醫療活動。無醫師處方、不得出售藥品。

四、各衛生室、藥店不得僱用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臨牀治療與護理,不得非法行醫,不得超出診療執行範圍從事醫療活動。

五、各衛生室、藥店嚴禁出售假冒僞劣或過期藥品、器械。

六、各衛生室、藥店要建立規章制度,經常保持衛清潔。本藥品安全責任書必須張貼在經營單位的醒目之處,擺放有序,要建立規範藥品器械購銷記錄,要有藥品器械購進方的資質複印件及正規發票,從源頭上保證醫療衛生、藥品安全。

七、各村衛生人員要做好預防保健和婦幼保健工作。發現傳染病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發現有非法行醫等活動應及時舉報。舉報電話:6151100。

八、各衛生室、藥店要全面掌握本室(店)藥品器械使用情況,若發生重大事故,要按有關程序及時上報。

九、各衛生室、藥品要自覺接受鄉醫療衛生、藥品安全委員會的管理、檢查與調遣。

十、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各村衛生室、藥店一份、鄉政府存檔一份。 十一、本責任書從簽訂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爲一年。

湫頭鄉政府(蓋章): 負責人:

藥品經營單位名稱: 責任人:

二○一二年三月

篇二:藥品安全責任書

爲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守法意識、質量意識、責任意識、誠信意識和自律意識,牢固樹立企業的質量責任,確保藥品質量安全,本企業願意履行以下法定義務和責任:

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本企業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其規章的要求規範藥品經營活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健全企業質量保證體系,不斷修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加強藥品質量的管理, 不經營假劣藥品,不違規組織藥品經營活動,保證藥品質量和行爲規範。

二、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把好藥品購進關、驗收關、儲存關、養護關、銷售關,不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不爲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提供藥品經營場所;不發佈虛假藥品廣告和不爲發佈虛假廣告提供便利條件,不經營仿藥產品等。

三、建立並執行藥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按規定索取並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及銷售憑證,確保所經營的藥品有可追溯性,對所經營的產品質量負責;企業發現其經營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時,主動按規定召回及時向海安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

四、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覈同意,不擅自改變行政許可事項;

五、進一步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9大類藥品,不違規銷售處方藥,嚴格執行必須憑處方銷售11大類藥品的規定,認真做好有關處方藥銷售登記工作。

六、企業主動接受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認真執行藥品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藥監部門開展的各項檢查行動,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一旦發生藥品質量事故,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不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不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櫃檯;不掛靠經營,不超方式、超範圍經營等。

八、企業與所聘用的質量管理負責人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零售藥店在營業時間內保證藥品質量負責人(駐店藥師)在崗,如有特殊情況藥師暫時離崗,不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九、本企業定期對照規定要求對藥品經營活動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認真進行整改,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十、企業保證不降低GSP的標準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積極推進藥品信用分類管理,誠實守信,規範運行。

十一、不搞任何形式的虛假讓利;

十二、不誤導和欺騙消費者;

責任人(企業負責人簽字):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此責任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備查,一份於2009年 月 日上報海安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綜合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