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主治醫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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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爲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牀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

外科主治醫師簡介

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外科學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設置:外科學考試專業設置普通外科學、骨外科學、胸心外科學、神經外科學、泌尿外科學、小兒外科學、燒傷外科學、整形外科學共8個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置:考試共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均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考試。[1]

取得方式:

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爲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爲同一專業合併計算。已參加外科主治醫師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餘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併合格的,由該在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證書管理:

參加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併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外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

(一)僞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爲;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