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農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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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農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不是十分了解,下面提供2017農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歡迎閱讀!

2017農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

  

  2017農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

1.什麼是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專門用於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已經建成住宅的土地、建過住宅但已無上蓋物無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規劃用地三種類型。

2.什麼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3.村民如何申請宅基地?

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覈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4.農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徵?

第一,集體所有。我國《憲法》規定: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第二,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使用權。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用於自建住宅,不可將其轉讓。

第三,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從字面上看,這條規定再明白不過了,如果一戶農民擁有了兩處以上宅基地當然就構成違法。

5.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6.村民對自家宅基地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村民對於自己的宅基地,享有的主要是在佔有的基礎上進行使用的權利,即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即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7.哪些人可以申請使用村裏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根據這一條可以看出,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的,通常情況下只能爲本村村民。本村村民,專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是城鎮人員,則一般不允許使用或申請宅基地的。

8.應該如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的確定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司法確定,另一種是行政確定。

司法確定是指通過司法程序,以判決、裁定等形式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

行政確定是指由土地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根據我國日前的法律及相關政策,村民宅基地使用權應按下列情況處理:

第一,沒有經過統一規劃調整的宅基地,應按照農村土地改革時的土地登記範圍確定。

第二,經過統一規劃或者合法手續個別調整的宅基地,以規劃和調整後確認的使用範圍爲準。

當事人之間因使用宅基地發生爭議,如果集體土地使用證上注有明確的四至,但是長寬面積和四至面積不一致,除四至標誌移動外,均應當以四至標誌爲準。如果一方的集體土地使用證與土地實際面積一致而另外一方不一致或者沒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應當以集體土地使用證與實際面積一致一方的土地證爲準。

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條件而尚未分戶的村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標準面積的,可以按照現有的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9. 一戶村民可以擁有幾處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這些規定確定了“一戶一宅”的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門不予批准,而不是指農村一戶只能擁有一張宅基地使用證,因爲村民在繼承等情況下可以擁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村民依據第二張宅基地使用證只能享有有限的權利,直至繼承的房屋倒塌損毀,該宅基地使用權也就隨之滅失了。

“一戶”是指根據戶口來判斷。根據我國的戶籍管理規定,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爲一家人,那麼該戶廣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屬於一戶,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村中按照風俗進行的分家.並不是法律意上的分戶,分家不分戶仍然是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一處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戶所擁有的是一塊完整的宅基地,而不是分佈在本集體不同地方的多處土地。如果分佈於不同地方的多處土地,那麼就成了多處宅基地了,顯然這是法律規定所不允許的。

10.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的辦理程序是:

審查證件→情況調查→測量尺寸→填寫報表→上報審批→發證

11.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變更的基本條件有哪些?農村宅基地使證變更的基本條件是:一,申請人戶口必須在本村。第二,申請人戶口必須是農業戶口。第二,申請人及家屬必須沒有宅基地使用證。

12.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應該提交什麼基本材料?

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需提交的基本資料有:

第一,戶口簿原件、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一份(A4紙)。

第二,當地公安派出所的證明。

第三,申請書一份,委託書一份。

第四,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表。

13.什麼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喪失?

宅基地使用權的喪失,是指在出現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喪失的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歸於消滅的情形。概括來看,有以下情形:

第一,因宅基地滅失而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因放棄而喪失。

第三,因轉讓而喪失。

第四,因撤銷而喪失。

第五,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而喪失。

14.拆除繼承的原住宅蓋新房,村委會是否可收回宅基地?

我國《憲法》規定: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集體所有的。我國的《士地管理法》對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及農村個人建設用地,都有明確規定,村民對自己的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是對公民合法財產的繼承,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其所有權主體不是村民。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繼承,而宅基地不屬於個人財產,公民死亡時遺留的房屋可以被繼承,但是宅基地不能被繼承,根據“房地不可分離”的原則,繼承房屋之後,宅基地使用權也會隨着房屋產權合法轉移給繼承人,這時應該進行必要的登記。當房屋消滅後,宅基地使用權依託的客體消失了,繼承人便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屆時,村委會可以收回宅基地。

15.取得宅基地需要交錢嗎?

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實行無償取得制度即村民可以無償申請宅基地。

16.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村民所享有的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是關係到農民最基本生活、關係到農村社會穩定的大事。如果說允許農民將自己的宅基地進行抵押,那麼一旦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就會實現抵押權,這時候會有很多問題出現。首先,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會發生變更,新的主體有可能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其次,抵押人失去宅基地,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維持抵押權人的基本生活。因此,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都明確禁止將宅基地的使用權用於抵押。

17.村民將村裏的房子賣了之後,還能再申請宅基地嗎?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外,《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18.泥石流損毀了房屋,能再申請宅基地嗎?

在我國,每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是出於既保護農民的住宅需求又防止土地浪費的需要。如果因爲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宅基地損毀,那麼,宅基地使用權依附的客體也隨即消失,宅基地使用權就消滅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隨即滅失。考慮到保護農村住宅需要的因素,應當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宅基地未被損毀,而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毀,宅基地還是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權還存在,並沒有滅失。這時候,村民可以通過重建房屋來重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但是,宅基地因自然災害損毀,不意味着村民就一定有權再申請宅基地。在現實生活中,村民可能通過繼承擁有兩處以上的住宅,那麼在此情況下,即使有一處宅基地因爲自然災害的原因而損毀,也不能再分配宅基地給該村民。

19.能在審批的宅基地上建設加工作坊嗎?

農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村民是無償使用的。宅基地是屬於村集體的財產,與村民的基本生活息息相關,對於村民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宅基地設置的目的',就是保證村民能夠有容身立命之所,其用途就是用於建設住宅,如果改變了宅基地的用途,那麼它的性質及意義也就改變了。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所以,如果村民不按照宅基地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被收回的。

但是收回宅基地不是隨意進行的,村委會沒有權利隨意收回宅基地。收回宅基地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程序,應該由村委會報經原來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經過該人民政府同意之後,才能收回宅基地。

20.村民的宅基地可以被徵收嗎?

土地的徵收,需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徵收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來講就是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土地徵收權,土地徵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種行政行爲,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

第二,土地徵收的目的和前提是爲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以土地補償爲必備條件;徵收標的只能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國家爲了公共利益,可以徵收宅基地,具有強制性,不以被徵收者意志爲轉移,但是雙方可以就徵收的補償問題進行協商。《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並且要保證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21.村裏能以抵債爲由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嗎?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相關規定,村民申請住宅用地,須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然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農村宅基地的取得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一旦取得之後,就應當維護這種取得的有效性,沒有法定理由是不能收回宅基地的。即使宅基地的取得不符合有關規定,也應該責令村民補辦相關手續,一般不宜隨意收回;就算宅基地出現法定收回的情形,村委會也不能擅自收回,要經過一系列的報請手續,經有關部門批准纔可以實施。

村民欠村裏的錢,這與村民取得宅基地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應分別予以處理,村委會不能擅自收回宅基地。

22.村民能否將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

村民可以將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但出賣、出租、贈與他人後,不能再申請宅基地;提出申請的,不予批准。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23.宅基地使用方案如何確定?

村民的宅基地由全村所有村民共同使用,涉及全村人的共同利益,只有經過合理的分配和規劃,經過全村人的集體協商,才能夠使整個村的宅基地得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所以,對於村裏的宅基地使用方案應該在村民會議討論之後方可實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羣衆組織派代表列席。”

所以,宅基地使用方案應該由本村村民全體大會決議通過纔可以。

24.子女是城鎮居民,老人去世後村委會能強行收回宅基地嗎?

根據我國《憲法》第10條和《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宅基地不屬於私人所有,而是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村民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建房,這時候,村民所亨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仍然歸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村委會雖然代表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權,但是並不意味着村委會可以不受限制地隨時收回他人佔有使用的宅基地。村民取得宅基地,在上面建造的房屋,屬於自己的合法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也是可以繼承的。由於房子是依附在宅基地上的,這時候應遵循房地一致原則,如果農民通過繼承取得了房屋,那麼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時候,好像就出現了一種矛盾: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而宅基地繼承人又不是村集體的成員。其實,繼承權的取得,實際上是被繼承人權利的一種讓渡,這恰恰體現了被繼承人作爲該村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從另一個層面看,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一種特殊方式,並不違法。

子女所繼承的房屋屬於合法財產,合法財產不能受到侵犯。只有當房屋滅失的時候,村委會纔有權收回宅基地。

25.宅基地能繼承嗎?

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艦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也根據《憲法》精神,作了相同規定。據此,村民個人不享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而只享有使用權。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於村民個人對於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宅基地不屬於“個人合法財產”,不能依法繼承。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在通常情況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必須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才行,並且隨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流轉,即不可以繼承,並且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爲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的話,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

26.如何處理村民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

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冶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有土地論處。

對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經依法處置後,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上資發[2008] 146號)要求,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對一戶違法佔有兩處宅基地的,覈實後應收回一處。

27.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怎麼辦?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滅失。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滅失,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附案例:

1.村民將房子賣給別人,宅基地歸誰?

1988年,村民劉某將位於村內的三間私房賣給了同村的村民陳某,陳某按照協議支付了購房款。在協議中只約定了房屋買賣,對於宅基地使用權問題沒有提及,房屋宅權證上的名字沒有變更,還是劉某。由於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劉某在賣了間房屋之後,還有另處宅基地建房。2009年,陳某將原來的舊房子拆除,準備重新建房。劉某聞訊趕來,以當時約定的只是買賣房屋,沒有說買賣宅基地使用權爲由,要收同宅基地使用權,自己打算在宅基地上建房,兩家發生矛盾。調解無效後,陳某將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陳某對宅基地具有使用權。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的村民將房屋買賣之後,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

劉某持原來的宅權證向陳某索還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爲,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的,應該依法予以制止.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閉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應該由縣政府批准。在本案之中,1988年雙方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劉某應該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後,配合陳某去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但是沒有去辦理,陳某可以申請去辦理。

對於我國農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是遵循房地一致原則的。村民在買賣房屋的同時,在客觀實際上就讓渡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時候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是隨之轉移的。這種轉移是法定的,不是當事人說不轉移就不轉移的。就上述案件而言,劉某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了,就不能再擁有宅基地了,雖然沒有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的變更手續,但也不能判決劉某就對宅基地具有使用權.陳某可以通過申請,要求劉某變更相關手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村民住宅佔地面積超過了省裏的標準怎麼辦?

村民老張於2006年在本村申請了一塊宅基地,井在宅基地上蓋了一座院落,但是院落的面積遠遠超過了宅基地面積。2009年,村裏和鄉里工作人員測量的時候發現了這一情況,要求老張將超過的部分建築拆除,否則不給他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但是拆除部分將影響整體的結構,破壞房屋的使用,老張不同意,卻又不知道應該怎麼辦,在諮詢了律師後,老張按照相關規定順利辦理了農村土地使用證。

案件分析:

這個案例是關於住宅佔地面積超過了規定標準應該怎麼處理的問題。

2008年的《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 146號)中要求,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佔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要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在上述案例中,由於老張的住宅是在1 987年之後修建的,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先登記,在備註欄中註明,在以後重建的過程中再逐步縮減,而不是直接予以拆除。

拓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確權,意在給農民的利益上一層保障,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家庭成員戶口變動以及成員減少等因素的干擾,將導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確權的時候可能會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權。

解讀2017農村宅基地確權新政策,以下8種情況農民將失去房屋所有權。

1、農民在農田上建房,而未經城建規劃局的許可的屬於違章建築。

2、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3、家庭成員又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請了別的宅基地。

4、除繼承和分居立戶外,農戶一戶宅基地超過一處以上的。

5、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時候沒有登記的家庭成員。

6、將戶口遷走的人,已經不是本村的成員。

7、因拆遷或原住宅依法被徵收,已依法進行統一安置或補償的。

8、村集體以外的人員(如城鎮居民)購買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確權時,合同當屬無效。

在這裏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儘管農村村民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權並可自由處分。

但因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城鎮居民不得享有。

如果村民將其房屋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城鎮居民,法院在判決城鎮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房屋糾紛時,一般認定該買賣行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