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收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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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收費政策

襄陽市城區村(居)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襄陽市城區村(居)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

  市長 別必雄2013年4月24日

第一章 總 則

條 爲加強本市城區內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約節約使用城市建設發展用地,拓展城市發展空間,加快我市城市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襄陽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以下簡稱城區)村(居)民進行房屋建設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區是指《襄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以襄荊高速公路、漢十高速公路和規劃的襄陽東外環圍合的範圍,以及隆中風景區、普陀堰風景區。城區範圍外適用本辦法的區域有:臥龍鎮、歐廟鎮、夥牌鎮、牛首鎮、太平店鎮、襄北物流園、鹿門寺風景區。

本辦法所稱的村(居)民建房,是指上述範圍內的村(居)民依照規劃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新建、擴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構築物。

本辦法所稱的村(居)民是指:

(一)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件(宅基地)的村民;

(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的居民;

(三)“村改居”後,所在區域個人住房建設用地仍然是集體土地,並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條 城區範圍內的村(居)民個人建房,實行分級控制管理,劃分爲一級控制區、二級控制區。控制區範圍根據城鄉規劃和經濟發展的實際,每2年進行一次調整,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發佈。

魚梁洲開發區、隆中風景區景區、普陀堰風景區、鹿門寺風景區嚴禁個人建房。

第四條 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本市城區村(居)民建房規劃管理工作,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村(居)民建房規劃管理工作,具體行政許可按市政府確定的管理範圍和體制執行。

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內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街道辦事處(鄉、鎮)負責村(居)民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日常監管、查處和強制拆除工作。

第五條 一級控制區範圍是指《襄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以襄荊高速公路、漢十高速公路和規劃的襄陽東外環圍合的範圍,以及臥龍鎮、歐廟鎮、夥牌鎮、牛首鎮、太平店鎮的主鎮區。

一級控制區分爲近期建設區域和近期非建設區域。近期建設區域是指襄荊高速公路、漢十高速公路和中環以西圍合的區域;近期非建設區域是指漢十高速公路以南、中環以東、東外環以西圍合的區域。

第六條 一級控制區村(居)民建房,應按城市規劃和城市化發展的要求,實行新市民公寓建設模式,不再進行一戶一宅的審批。

在城市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內進行建設的,必須嚴格按照城市規劃進行。

第七條 建設新市民公寓,應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以區爲主、分步實施”的原則。

“城中村”改造可視情況與新市民公寓建設結合推進,但應堅持“成熟一個、改造一個”的原則。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房管部門會同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編制城區新市民公寓建設布點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

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新市民公寓建設布點專項規劃,制訂本區新市民公寓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近期建設區域由各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採取整鎮整村推進的方式申報城鄉增減掛鉤試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向上申報爭取土地整理和城鄉增減掛鉤的項目資金,用於近期建設區域的項目建設。

近期非建設區域由各城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做好農村新型社區的規劃,並按照正常程序組織建設。

第十條 新市民公寓建設包括村(居)民委員會申請建設和市場化開發建設兩種方式。

村(居)民委員會申請建設是指經村(居)民會議同意後,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新市民公寓建設申請,經批准後,由村(居)民委員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新市民公寓。

市場化開發建設是指將集體土地依法徵收後,通過公開招標(掛牌、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確定項目實施單位,依法建設新市民公寓。

第十一條 新市民公寓建設的實施程序:

(一)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新市民公寓布點專項規劃及相關規劃,編制新市民公寓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合理佈置新市民公寓、市政公共設施、公益設施等功能用地。新市民公寓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按城市居民小區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在符合規劃條件下鼓勵建設高層。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或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報市政府批准。村(居)民公寓建設方案除應滿足居住功能外,還應充分考慮村(居)民飼養畜禽、存放農具、儲存糧食等生產生活所需功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徵收補償方案、用地規劃、設計方案、效益分析及環保評估等。經批准的新市民公寓建設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原程序報批;

(三)村(居)民委員會或建設單位,持經批准的項目建設改造方案,辦理立項、規劃、用地、建設工程施工等行政許可手續;

(四)涉及房屋徵收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或建設單位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申請,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

(五)依法組織項目竣工驗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二條 新市民公寓建設的政策措施:

(一)進行新市民公寓建設的,可按有關政策規定,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留出一定土地作爲村(居)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發展建設用地。鼓勵各城區、各管委會打破現有村(居)界線統一規劃集體經濟發展建設用地;

(二)新市民公寓建設騰出的土地,由區土地儲備統一徵收後收儲,出讓土地收益按市(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分配使用;

(三)新市民公寓小區範圍內的市政公用設施應與項目建設同步規劃、分期建設;

(四)因建設村(居)民公寓需要徵收原村(居)民房屋的,徵收補償包括實物還房和貨幣安置兩種方式。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選擇實物還房的,按《關於市區城區‘城中村’綜合改造土地利用、房產處置及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襄陽政辦發[2011]78號)中關於個人合法住宅房屋徵收補償的規定予以補償(襄州區按照該區的補償政策執行),選擇貨幣安置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按照《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補償標準(試行)》(襄房字[2011]79號)予以補償;違法建築不予補償。違法建築的認定及查處,按照襄陽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對違法建設依法界定及查處的`實施意見》(襄查違[2011]1號)的規定執行;

(五)新市民公寓每套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向本村(居)民委員會以外的其他人銷售。村(居)民委員會、辦事處(鄉、鎮政府)應對購買新市民公寓的村(居)民資格進行審覈,並在本村(居)民委員會和市級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

(七)村(居)民委員會使用集體用地建設新市民公寓的建設規費,除上繳和省規定的部分外,按現行經濟適用房政策執行;

(八)一級控制區村(居)民住房確係危房,應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鑑定。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鑑定結論。

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爲“D級”(不適宜居住的房屋),且當年又未能納入新市民公寓建設計劃的,原則上由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統一收購或封存。在未能安排其入住新市民公寓的過渡時期,由各城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按規定支付過渡安置補償費,直至入住新市民公寓。

(1)一級控制區內作爲近期建設區域的“D級”危房,鎮政府、轄區辦事處審查後報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區土地儲備,由各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收購,並集中建設新市民公寓;

(2)一級控制區內作爲近期非建設區域的D級危房,未被收購或封存的,產權所有人可申請原址、原合法建築面積、原合法建築高度進行翻修改建。

第三章 二級控制區建房管理

第十三條 二級控制區範圍是指臥龍鎮、歐廟鎮、夥牌鎮、牛首鎮、太平店鎮主鎮區範圍以外的區域以及襄北物流園。

第十四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二級控制區村莊(居民點)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以連排連片、集中集約爲原則,合理確定村莊建設用地佈局及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暫停一切建房的審批。

第十五條 二級控制區村(居)民建房,應實行新市民公寓建設與連排連片建設相結合的模式。

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上進行改、擴建的,其建設用地面積、建築面積等,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要求。

村(居)民申請新建住房的,應符合村莊布點規劃。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級控制區村(居)民建房應實施新市民公寓建設模式:

(一)村(居)民委員會無法安排新增建設用地的;

(二)因調整產業結構、引進重大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土地被徵用後,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

(三)根據城市規劃,其他需要控制的區域。

二級控制區實施新市民公寓建設,可享受一級控制區新市民公寓建設的相關政策。

第十七條 二級控制區村(居)民連排連片建房每戶建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每戶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第十八條 二級控制區村(居)民建房,應按村莊規劃提出建房申請,經審批後在新規劃的住宅區建房。進入新區的村(居)民,原有宅基地的房屋必須自行拆除、平整場地,並將宅基地交回集體。未自行拆除的,由有關部門、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村(居)委會負責拆除、平整場地。

第十九條 二級控制區的村(居)民,凡將集體所有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出賣、出租的,無論是否分戶,均不得再新批宅基地。

第二十條 對已審批的村(居)民個人住房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放、驗線前通知城管執法部門。放線後繼續加強審批後的監管工作,發現違法建設行爲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各城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違法建設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章 村(居)民建房申報程序

第二十一條 一級控制區非建設區域政府決定不予收購的村(居)民“D”級危房翻修改建,二級控制區村(居)民新建、地改、擴建住宅的,由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各城區、開發區規劃分局受理,按下列程序進(一)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資料:l.書面申請;2.所在居(村)民委員會意見及四鄰意見;3.土地權屬證明;4.常住人口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5.房屋權屬證明;6.危房鑑定證明(一級控制區);7.其他有關資料;

(二)各城區、開發區規劃分局受理後10日內指派專人進行現場勘察、審覈後,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含附圖),並在申請對象所在單位或所在居(村)委會和市城鄉規劃局網站上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村)居民住房工程竣工後,建房者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向各城區、開發區規劃分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依法進行處理;

(四)(村)居民建房者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城區內村(居)民建房,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管執法局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利用買賣、轉讓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五)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放線、驗線進行建設的;

(六)其他違反城鄉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第二十三條 對違法建房者,各城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依法進行查處。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村(居)民建房的監督工作,對違法建設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舉報。

對無理拒絕、阻撓違建查處工作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責任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