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下面跟着小編來看看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發文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發佈日期:2014-3-29
生效日期:2014-3-29
(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爲:“夫妻一方爲獨生子女”,並刪去第(二)項。
二、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三、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爲:“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批准”。
四、增加一條作爲第五十八條:“獨生子女,是指本人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此外,根據修改內容對條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