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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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落戶政策已經出臺,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防城港落戶政策

防城港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第一條爲認真貫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區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桂政發〔2015〕8號)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有序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放寬全市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落戶的戶籍准入條件。凡遷入以上行政區域內辦理常住戶口的人員,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進城落戶的戶籍准入條件包括在本市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落戶。

(一)“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一是指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使用權的合法固定住所。二是指具有使用權的租賃房屋。

(二)“合法穩定職業”是指被用人單位招聘,依法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並按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一年以上的;或從事個體經營及其他靈活就業、創業,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滿一年以上的。

第四條推進北部灣經濟區四市戶籍同城化。

(一)在北部灣經濟區(南寧、北海、防城港、欽州)四市範圍內工作、居住及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積計算。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城鎮居民,其共同居住親屬(親屬的範圍包括直系親屬、旁系親屬和近姻親關係親屬,下同)的常住戶口在北部灣經濟區範圍內的,可以申請親屬投靠落戶。

第五條在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取消購買房屋辦理落戶時對房屋性質、房屋面積和必須持有房產證的限制。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資房均可辦理落戶,對未取得房產證的可憑購房合同、契稅完稅憑證以及交房證明材料辦理落戶。

依照本條規定申請落戶,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二)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契稅完稅憑證,交房證明材料。

購買二手房落戶,原房主應當將戶口遷至其新住址或社區集體戶。

第六條在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租賃房屋人員,根據本人申請可辦理落戶。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二)申請人在本市簽發的.居住證(或居住證明)。

(三)租賃政府公租房落戶的,必須持有房屋租賃主管部門出具的連續承租同一房屋一年以上的證明。租賃其他房屋落戶的,提供在北部灣經濟區範圍內工作、居住或參加社會保險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證明材料,本市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人允許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戶的書面聲明、房產證複印件。

第七條在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與用工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的技術型、實用型人才,根據本人申請可辦理落戶。技術性、實用型人才是指具有初級工以上專業技能從業資格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

依照本條規定申請落戶,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二)申請人在本市簽發的居住證(或居住證明)。

(三)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初級工以上專業技能從業資格證書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可在單位集體戶或社區集體戶辦理落戶。如其親屬在當地有家庭戶,可根據其家庭戶戶主的書面接受證明辦理家庭戶。

第八條在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取消大中專(含大中專、技校、職高)畢業生就業落戶的限制。凡大中專(含大中專、技校、職高)畢業生,被依法招錄或依法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本人申請可辦理落戶。

(一)對入學時已將戶口遷至學校的畢業生依照本條規定申請落戶,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畢業證。

2.《就業協議書》或錄(聘)用手續、勞動合同。

3.接收單位證明。

(二)對入學時未將戶口遷至學校或畢業後已將戶口落回原籍畢業生,憑畢業證、中等專業畢業生介紹信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到原籍公安機關辦理遷出手續,再到就業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

(三)具有大中專(含大中專、技校、職高)以上學歷的人員,憑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就業協議書》或錄(聘)用手續、勞動合同、接收單位證明到就業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準遷。

申請人可在單位集體戶或社區集體戶辦理落戶。如其親屬在當地有家庭戶,可根據其家庭戶戶主的書面接受證明辦理家庭戶。

第九條在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取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和個體經營者投資落戶的條件限制。憑工商營業執照、一年以上納稅憑證或政府減免稅相關證明即可申請辦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人員的落戶。

依照本條規定申請落戶,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二)營業執照、企業證明。

(三)一年納稅憑證(享受優惠政策免稅的,提供相關免稅證明)。

(四)申請人在本市簽發的居住證(或居住證明)。

申請人可在單位集體戶或社區集體戶辦理落戶。如其親屬在當地有家庭戶,可根據其家庭戶戶主的書面接受證明辦理家庭戶。

第十條放寬投靠類落戶。在城區街道、建制鎮駐地的常住戶口城鎮居民,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在其戶籍所在地辦理落戶。對於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再限制年齡。

(一)依照本條規定申請父母投靠子女落戶,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2.被投靠人戶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的法定材料。

(二)依照本條規定申請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2.被投靠人戶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的法定材料。

4.超過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子女,提供未婚聲明公證書。

第十一條留學回國人員提供國家教育部的學歷認證憑證,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區集體戶辦理落戶。如其親屬在當地有家庭戶,可根據其家庭戶戶主的書面接受證明辦理家庭戶。

“留學回國人員”泛指取得境外學歷,經國家教育部進行學歷認證,回到國內定居的人員。

第十二條落戶申請人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地取得常住戶口的,一經發現,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註銷,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各級公安機關在辦理羣衆戶口遷移落戶工作中,要嚴格按戶籍管理政策規範執行,認真落實各項便民利民措施,進一步簡化手續材料,規範服務行爲,提高辦事效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公安機關將提請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細則規定的着重點是積極引導在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旨在進一步提升我市城鎮化建設發展水平,對涉及由城鎮向農村遷移戶口的,仍按既往戶籍管理政策和規範執行。此前有關戶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爲準。國家、自治區、市另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防城港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