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馬鞍山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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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馬鞍山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馬鞍山正式生效。

2014馬鞍山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馬鞍山市人社局工傷保險科相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辦法》在適用範圍、制度完善、待遇保障及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等方面都作出相應規定,有不少亮點。比如,修訂後的《辦法》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相比原有的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增加了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有利於更多職業人羣享受到工傷保險保障。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擴大

《辦法》指出,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進一步擴大,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辦法》提出,建立市級工傷保險儲備金,用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48小時內上報

《辦法》明確,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最長時間不超過48小時。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報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延長30日。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證明材料。用人單位逾期未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轉外就醫所需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

對於轉外治療費用借用問題,《辦法》明確,職工治療事故傷害所需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後,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繼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工傷職工按規定轉出統籌地區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墊付。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工傷醫療費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醫療機構按規定出具的診斷證明、費用單據、費用清單和相關病案資料;轉往外地就醫的,提供經辦機構的轉診批准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縣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更便捷

從便民角度考慮,《辦法》新增了“含山縣、和縣、當塗縣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分別報送三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三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報送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這一條。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接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材料,將及時審覈,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會將需要補正的材料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

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另據瞭解,目前,馬鞍山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30.5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