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失業保險金計發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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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計發新標準 外來工失業可一次性領保險金 從廣東省人社廳瞭解到,根據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配套出臺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於近日正式發佈。

廣東失業保險金計發新標準

領取有條件限制

記者查閱《通知》發現,新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進一步提高,調整後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收益率分佈更符合失業保險偏向於保障低收入人羣的原則,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失業後回鄉,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據瞭解,省人大常委會在《條例》立法調研時,基於目前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未能暢順的現實,採納保留一次性待遇的意見,設定了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以便於非廣東省戶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並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標準。

根據《條例》,符合《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廣東廣東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條例》還規定,失業人員若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在申領之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將不能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已在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也不能轉爲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失業保險且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保險基金可承受

經測算,失業人員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收益率(領取待遇與繳費總額相比)普遍高於100%,主要集中在150%附近的區間,即大部分人領取待遇總額爲繳費總額的1.5倍左右。那麼,失業保險基金能否承受這部分支出?

“經測算,按最高收益率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全省可承受的申領率爲20%;按平均收益率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全省可承受的申領率爲40%.無論按全省還是分市計算,實際申領率並不超過基金的可承受能力,能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省人社廳負責人表示,雖然基金支出有所增加,但均在承受範圍以內。

小貼士

怎麼算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平均繳費工資×40%×繳費年限

假設外來務工人員小王的戶籍在湖南,畢業後一直在廣州工作並買了5年零3個月的社保,最近他失業了,打算離開廣東回老家發展,失業前一年的平均繳費工資爲5000元。根據《通知》,小王若不打算在廣州按月領取失業保險,也不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話,可以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省人社廳負責人告訴記者,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每滿一年,可領取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40%乘以繳費年限計發;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不計算爲繳費年限。那麼,小王可以領取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就是5000元×40%×5年=10000元。

與此同時,爲了體現失業保險的保障原則,《通知》規定,個人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低於參保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高於月最低工資標準80%乘以24之積的,按最低工資標準80%乘以24之積計發。

以廣州爲例,2014年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爲1550元/月,1550×80%=1240,1550×80%×24=29760,即是說,個人領取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總額若低於1240元,按1240元進行發放;高於29760元,則按29760元予以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