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一至四級工傷加150元

學識都 人氣:2.32W

日前,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下發《關於進一步明確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問題的通知》,市社保局將根據通知,對全市符合條件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加發傷殘津貼,同時按照《關於2014年度我市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通知》,調整相應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廣東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一至四級工傷加150元

需要注意的是,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按照有關規定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或者在喪失傷殘津貼條件後,並不能享受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

據悉,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將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以下爲詳細的文件內容】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稅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關於加強底線民生保障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我省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問題,增強工傷保險保障功能,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傷殘津貼的.特別調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現決定對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調整加發一定額度的傷殘津貼:

(一) 2013年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2013年12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從2013年12月起,按月加發150元傷殘津貼;

(二)2013年12月1日(含本日)後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按月加發150元傷殘津貼。

今後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額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列入年度調整基數。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按照有關規定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或者在喪失享受傷殘津貼條件後,也不再享受所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

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關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辦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現對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辦法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比例和調整時間。

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調整時間爲每年7月1日。調整對象爲當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領取生活護理費或者供養親屬撫卹金,且在當年7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生活護理費或者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

(二)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參數。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按照以下三種情形確定:

1.統籌地區統計部門調查發佈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的,按照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2.統籌地區統計部門調查發佈本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而不再調查發佈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3.省本級統籌區按照廣州市的相應數據執行。

(三)調整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最低發放額。

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人員,其供養親屬撫卹金應調整至每人300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1.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領取的供養親屬撫卹金髮放標準低於300元/月的人員,在2014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條件的,從2014年1月起調整到300元/月的標準發放,今後以此標準爲基數按規定進行調整;

2.2014年1月1日(含本日)後首次覈定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其核定標準低於300元/月的,從發放首月起調整到300元/月的標準發放,今後以此標準爲基數按規定進行調整。

今後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最低發放額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