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都工傷保險待遇報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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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爲職業病的工傷保險待遇

2015成都工傷保險待遇報銷流程

一、1996年10月1日以後初次被診斷鑑定患有職業病的退休人員,已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以原鑑定結論做爲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依據;被鑑定爲1-4級的退休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鑑於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職工退休前曾經從事過有毒有害生產工作,退休後未繼續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工作,1996年10月1日以後初次被診斷鑑定患有職業病的退休人員(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不進行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可申請管轄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1、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退休人員初次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時的本人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爲基數;治療職業病的費用,按照規定予以報銷。所需費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後退休的,其費用按規定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退休的,其費用由原所在單位支付。依法破產單位破產時職工工傷保險費用已經清算移交給社保機構的,退休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2、被鑑定爲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按退休時的.養老金計算辦法從鑑定的下月起調整相應的待遇。其所需費用:在當地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前退休的,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在當地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後退休的,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所在單位支付。

3、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退休人員能否參加職業病鑑定有關問題的覆函》(川勞社醫函[2001]51號)不再執行。

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的標準: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爲50個月成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的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被診斷、鑑定爲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關於企業退休人員受聘期間因工傷殘是否享受定期傷殘撫卹金的問題: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已按政策規定按月領取了基本養老金的,在受聘期間因工負傷(傷殘l一6級)不再享受定期傷殘撫卹金。若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國家規定的定期傷殘撫卹金標準的,由用工方補足其差額部分。其基本養老金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標準進行調整。

退休人員受聘期間因工傷、亡,除上述定期傷殘撫卹金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川勞險〔1993〕94號文件和現行規定處理。